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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1996年挂历最高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www.ccmedu.com  2004-9-24 11:19:00 阅读22
 

[关键字词]  限价指导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95-3-13
[实施日期]  1995-3-13

(新出计(1995)242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新出计字〔1994〕922号文《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对挂历定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要求,并商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同意,对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最高限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铜版纸挂历(封面120克,内页105克),对开13张,最高限价25元。其它规格、页数的铜版纸挂历按对开13张挂历的限价标准、开张和张数折算最高限价。

二、塑膜挂历。0.04MM薄膜加衬纸,对开13张,最高限价24元;0.028MM薄膜加衬纸,对开13张,最高限价15元。其它规格、页数的塑膜挂历按上述限价标准、开张、页数折算最高限价。

三、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挂历最高限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挂历出版用纸、印刷费等,制定本地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的最高限价并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和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备案。各地的最高限价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提出的限价标准。各地出版社出版1996年挂历的定价必须按照各地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新闻出版局要积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1995年出版1996年挂历最高限价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违反挂历最高限价规定的,要按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章情节,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出版资格的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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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新闻出版署
编辑:赵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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