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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www.ccmedu.com  2004-9-16 9:32:00 阅读24
 

[关键字词]  文化市场管理
[法规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机关]  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
[国家地区]  地方
[所属地方]  四川
[颁布日期]  2001-5-25
[实施日期]  2001-5-25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经营活动”;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经营活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音像制品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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