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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www.CCMEDU.com  2004-9-16 8:29:00 阅读69
 

[关键字词]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法规类别]  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  地方政府
[国家地区]  地方
[所属地方]  广东
[颁布日期]  1996年9月4日
[实施日期]  1996年9月4日

(1996年9月4日深府办〔1996〕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广电部和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关于“所有录像放映点播放的片源,必须到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出租点租赁,所有出租的录像带,要执行‘租前送审’制度”的规定和我市编委〔1995〕038号文件批复深圳市投影录像片站“负责统一组织我市投影录像市场的片源供应工作;负责对进入我市放映、销售、租赁市场的投影录像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剪接和加封的工作;负责向全市投影录像放映点提供经加封的、投影录像节目”的职责任务,投影场必须到市投影录像供片站及其分站租、购录像带,自行购买的节目带必须送市投影录像供片站审查加封。所有录像租赁、放映单位租赁或播放未经市投影录像审查、加封的激光视盘、录像带故事片一律收缴,并没收播放的器材。


二、各类公共场所(含中西餐卡拉OK厅、宾馆)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播放音像制品故事片。违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


三、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单位,严禁经营盗版及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违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凡销售、租赁非法、盗版和走私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数量超过五十张(盒)碟(带)的,或经查处后仍继续销售、租赁非法、盗版或走私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或经查处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或态度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相关的文化经营项目。


销售或租赁反动、淫秽、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非音像制品销售单位,严禁销售音像制品,违者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


六、各市场的主办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各柜台、门店的管理,对被吊销经营证照的柜台、门店,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其场地租赁合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地带从事音像制品展销、摆摊设点、超门店范围外摆卖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市城管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城管办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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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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