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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www.ccmedu.com  2004-8-31 19:26:08 阅读8
 

[关键字词]  打击非法出版物
[法规类别]  法律解释
[发布机关]  
[所属国家]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90-1-1
[实施日期]  1990-1-1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巾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恬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日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浮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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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古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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