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打击非法出版物
[法规类别] 法律解释
[发布机关]
[所属国家]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90-1-1
[实施日期] 1990-1-1
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巾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恬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日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浮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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