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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

 
www.CCMEDU.com  2004-6-30 11:00:00 阅读265
 

[关键字词]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 会计科目 会计报表
[法规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文化部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84年9月8日
[实施日期]  1985年1月1日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


(文化部、财政部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发布, 一九八五年一日一日起试行)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科目


一、  总  则


(一)会计科目是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汇总的重要工具,是处理帐务、设置帐户、登记帐簿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为适应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需要,统一各企业的会计核算指标口径,便于会计资料的综合汇总和分析利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电影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影制片,洗印企业。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一级和二级,三级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会计科目的编号,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备增设会计科目时使用,不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空置不用。


(四)本制度对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自行规定。    


(五)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和使用方法,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或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变更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统一修改。


(六)本制度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月起试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格略)。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如照相机、录音机等,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予以划分。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七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生产工作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计器、管理用具等。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指按照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设备。


7.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于不单由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二级和三级会计科目的名称进行分类核算,并在三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1.摄影设备  2.照相设备  3.录音设备4.放映设备  5.洗印设备  6.照明设备  7.动画设备  8.特技设备9.剪接设备  10.水电机械设备  11.车辆及运输设备  12.仪器计器  13.管理用具  14.录相设备  15.乐器设备  16.其他设备  17.房屋及建筑物  18.土地。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变卖等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办妥财务手续及时登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财产管理制度擅自拆除、调出、挪用、外借,变卖固定资产。


(五)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由建设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应得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2.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调入企业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安装成本,应于安装完成后,增加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如果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包装费和运杂费)作为固定基金,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冲转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  “专项物资’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成本于完成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固定基金),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结转工程成本冲转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在改建、扩建之前,应先转作未使用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完成后,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借(增)记本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7.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已提折旧后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向调入单位收取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8.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原价和已提折旧转帐,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处理,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由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9.盘亏、毁损或因遭受非常损失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10.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专用拨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由于折旧基金,企业留利资金、国家预算拨款确有不足,用一部分大修理基金补充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时,也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七)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的固定资产记帐价值有错误。


(八)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转移,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及租出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单位的折旧,应在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九)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基建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建设单位转来各种应核销支出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二)通知建设单位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用应交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一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5号科目  对外单位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单位的投资。    


二、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场地、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金投资’),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流动资金投资”),贷(减)记“材料”、“胶片及磁片’、‘“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三)企业用自筹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企业自筹资金投资”),  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各有关的明细科目,差额部分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三、本科目借(增)方余额,反映对外单位投资的数额。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外部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和“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


三、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支出组成:


(一)买价;


(二)外地运杂费;


(三)动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第(一)项支出应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三)、(四)项支出,凡能分清用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采购成本的,应该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的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应该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之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企业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照规定应该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的以外,凡由于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材料已经收到、货款尚未支付的,可暂不记帐,待支付货款时,再根据所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四)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五)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六)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胶片及磁片”、“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胶片及磁片”和“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经过以上记录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借(增)方],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不设置本科目时,发生的在途材料,在设置的“在途材料”科目内核算。


五、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明细项目进行增减或合并。


为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按二级帐户设罩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并按照记入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设置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但尚未收到或者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材料采购明细帐的格式由企业制定。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不得拖延到季末或年末一次分摊。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如胶片、洗印药料等,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七、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第112号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下同)或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下同)。


二、企业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核算程序等需要,将二级帐户改为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包括暂估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反之,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用基建借款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清查盘点中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4.摄制组(站)、工作间和部门领用的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6.销售发出的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材料,视同库存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    


7.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8.以上4—7项发出的材料,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又不设置“材料采购”科目的企业: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的外购材料,按合同价格或调拨价格暂估入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待发票帐单到达时再予调整。    


3.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建设单位用基建借款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


4.清查盘点中盘盈的材料,参照调拨价或购入同类材料的实际价估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5.摄制组(站)、工作间和部门领用的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6.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 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7.销售发出的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8.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时,财务会计部门应对其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定期进行稽核,保证记录正确无误。摄制组(站)、工作间和部门领用大宗材料或贵重材料时,应实行报销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材料的明细项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或合并。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代制业务而收到的材料,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13号科目  胶片及磁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胶片及磁片的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或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与“材料”科目相同。


第121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的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或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


二、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是用于生产或用于生活都在本科目内核算。


三、本科目的使用和核算方法与“材料”科目相同。但烧油企业的烧油特别税的使用和核算方法如下:


(一)购入燃料油时,由供应单位代缴纳烧油特别税(每吨70元,下同)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月末确定当月耗油数量时,计算实际应缴纳烧油特别税,借(增)记“辅助生产”、“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实际消耗缴纳的烧油特别税数额在编报的《成本计算表》中增列补充资料,烧油特别税予以反映。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下同)或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下同)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限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但企业中戏田服装、道具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二)企业在用低值易耗品,一般应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其他摊销法进行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于领用时摊销其原价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扣除估计残值)。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对于单位价值很小和容易破碎的低值易耗品,可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列作费用处理。一次列作费用的低值易耗品的种类和最高单价,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并报请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领用低值易耗品,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同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提低值易耗品摊销,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如摊销数额过大,可将摊销数先列作待摊费用,  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然后再分月摊销。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退回仓库时,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品”),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XX工作间或部门”),同时将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XX工作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退库品”)。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一X X工作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一退库品”)。同时将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退库品”),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一一XX工作间或部门”)。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五)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在报废时,将其原价的50%扣除估计残值后的余额进行摊销,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按估计残值,借(增)记“材料”科目,按原价减去估计残值后的差额,冲转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原价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净值。


四、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低值易耗品的明细项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增减或合并。“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应按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何种摊销方法,使用部门都应加强实物管理。按单位和个人设置卡片登记,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报废、赔偿等制度。使用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凭证上所列数量,应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对于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和报废凭证应分类进行汇总后,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明细帐金额应与使用部门保管的领用凭证余额合计核对相符。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和报废凭证以及各种明细帐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护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9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不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购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用基建借款拨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因调整材料的计划成本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应自有关的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折价数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溢价数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二)领用或发出材料所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本月领用或发出材料所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可以按照本


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照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但不得用估计的差异率计算。


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明细项目进行增减或合并。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胶片及磁片、燃料以及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减)方余额,反映各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0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月终时所有已经付款或已经承付,但尚未运到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在途材料。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不设本科目。发生的在途材料事项由“材料采购”科目月末余额反映。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月终时已经付款或已经承付,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材料验收入库时,或查明在途材料短缺应由有关单位赔偿时,借(增)记“材料”、“胶片及磁片”,“燃料”,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31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部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采甩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支付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2.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时,借:(增)记本科目,贷 (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支付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2.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将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耗用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从本科目转出,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生的运杂费。


第135号科目  超储积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清仓查厍,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从库存物资中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贤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发交工作间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借 (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发生的加工改制费,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积压物资损失”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加工改制后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二)生产领用或销售发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超储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转入企业管理费,借(减)记“企业管理费——积压物资损失”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库存和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40号科目  剧  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影文学剧本的成本。剧本成本中,包括剧本稿酬及剧本附加费。剧本附加费在辅助生产科目核算争包括:编剧、编辑人员工资,为组织剧本支付的差旅费,办公费、文学剧本印刷费以及定稿前作废剧本的已付稿酬等。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支付剧本稿酬时,借(增)记本科臼,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等科目。    


(二)剧本定稿后,结转剧本附加费(按定额分摊)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三)剧本审查通过并投入生产时,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剧本在定稿以前作废,处理已付稿酬时,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剧本在定稿以后投产以前作废时,对其全部成本处理,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贷(减)记本科目。


(六)剧本转让时,加收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销售处理,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召,贷(增)记“销售”科目。结转剧本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调整剧本附加费差异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时用红字登记。


三、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储备剧本的实际成本。


第14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日核算企业为进行基本生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基本生产是企业为完成摄制影片(含定制片)、译制影片(含定译片),电视片和印制发行拷贝及素材而进行的产品生产。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成本管理和核算的规定,进行成本管理和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照成本计算的对象和规定的产品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艺术片影片成本项目:


1.剧本费及酬金  包括文学剧本稿酬及按规定分摊的剧本附加费,分镜头剧本酬金及分镜头剧本印刷费等,按规定标准支付的作曲、作词、海报等酬金。


2.厂内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包括:1.基本成员工资及劳努费,指按规定的摄制组基本成员的工资或劳务费,摄制组基本成员包括:导演、副导演、场记、摄影、副摄影、摄影助理、摄影机械员、录音、录音助理、美术、美术助理、剪辑、制片主任或剧务主任,剧务(事务)、照明组长,制景组长、化妆,化妆员、服装、服装员、道具、道具员、场务、作曲、会计(核算员)、跟戏木工。2.厂内剧团演员工资及劳务费,指参加摄制组工作的厂内演员的工资或劳务费。3.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费,指不包括上述人员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以及摄制组的加班和其他属于工资性质的开支。


采用计划价格绪转的劳务费,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3.外请人员劳务费 包括:1.外请剧团费,指按合同规定付给剧团的酬金或补偿费及剧”团来企业往返的旅差费、住宿费、运输费、交通费等。2。外请演员费,指付给外请演员的劳务费(包括群众演员)。3.外请工作人员费,指付给外请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包括临时工)。    


4.胶片及磁片  全部摄制过程中耗用的彩色,黑白底片(包括特技及试验片耗用),彩色,黑白正片(包括校正及标准拷贝耗用)、声片、35毫米磁片及中间片、窄磁片等。


5.其他直接费  包括:1.化妆费,指领用、购买的化妆材料及直接支付的化妆费用。2.服装费,指购置、自制、租借、洗染、修理、加工、赔偿等为服装支用的费用。3.道具费,指购置、自制、租借、洗染、修理、加工、赔偿等为道具支用的费用。4.烟火材料费,指为拍摄特技镜头领用,购买的特技烟火材料费用。5.布景材料费,指为搭置布景领用、购买布景材料的费用。


6.剧务费  包括:1.旅差费,指采景、拍外景、借演员、送审、体验生活收集资料及联系拍摄工作所用的车、船、飞机费、宿费,补助费、交通费等。2.动输费,指为拍摄工作运输器材、服装、道具、布景、样片等运输费(包括火车、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也包括外景租用车辆及厂内车辆)。3.剧杂费,指不包括在上列项目的剧务费。如:邮电、书报费、办公、学习费、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人员的观摩费及拍摄过程中损坏物品的赔偿费等。


7.车间器材劳务费  包括:1.摄影劳务,指摄制组使用摄影机等摄影器材的劳务费。2.录音劳务,指前期、同期、台词、音乐,效果等录音及转录;混合录音等录音劳务费。3.洗印劳务,指洗印彩色、黑白底片,彩色、黑白正片、声片、中间片等洗印加工劳务费。4.照明劳务,指为拍摄工作耗用的电力费,照明器材、发电车,电瓶等劳务费及消耗材料等。5.特技劳务,指为拍摄特技镜头用摄影机、摄影棚、照明器材的劳务费及消耗材料(不包括胶片及磁片和特技烟火材料)等。6.音乐劳务,指厂内、外录音乐、独唱、合唱等劳务费。7.放映劳务,指后期制作、审查样片、观摩学习等用放映劳务费。8.剪辑劳务,指剪辑用设备,器材等剪辑劳务费。9.布景劳务,指为搭置内景、外景、厂地景使用置景器材、占用摄影棚等布景劳务费(企业内景布景按堂景核算的,包括人工、材料,都在本项目核算)。10.照相劳务,指为摄制组冲洗、印制、放大发生的照相劳务费。11.字幕劳务,指为制作片头,片中字幕发生的宇幕劳务费。12.其他劳务费,指不包括在上列各项中为摄制工作所需的其他劳务费。


采用计划价格结转的车间器材劳务费,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8.剧用军事费  按军事预算支付的军事费用。


9.企业管理费  按规定比例应负担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


采用计划定额结转企业管理费,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二)科教片影片成本项目:


1.剧本费及酬金 包括支付外稿酬金,分镜头剧本酬金;采访用的车船费、补助费、宿费等,按规定标准支付外请作曲、作词、海报筹的酬金。


2.人员劳务费  包括参加摄制组工作的摄制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夜餐费和其他属于工资性质的开支,或按人员劳务结转的劳务费。


3.胶片及磁片  全部摄制过程中耗用的彩色、黑白底片,彩色,黑白正片,声片、35毫米磁片及中间片、窄磁片等。


4.其他直接费  指化服道费用,包括演员用的化妆品、服装费及拍摄用的道具费。


5.剧务费  包括:1.至外地拍摄用的车船、飞机费、补助费、外景费、宿费等旅差费。2.运送灯光器材、摄影器材及其他器材设备的运输费。3.临时外请协助工作人员的酬金,伙食补助等临时外请人员的费用。4.不属上述各项费用范围的其他剧务费,如邮电、摄制用品,赔偿费、临时工、市内交通费等。


6.车间劳务费  包括:①洗印劳务,指洗印彩色、黑白底片、彩色、黑白正片、声片、中间片等洗印加工劳务费(不包括胶片)。②录音劳务,指音乐、效果,解说录音费及转录费、混合录音费、外景录音等录音劳务费。③放映劳务,指后期制作,审查样片、观摩学习等用放映劳务费。④特技摄影劳务,指特技、显微、定格摄影的劳务费。⑤照明劳务,指照明灯光器材及人员的劳务费。⑥置景劳务,指搭景、做模型的劳务费及材料费。⑦摄影劳务,指为摄制工作使用摄影机、变焦距镜头,电瓶等劳务费。⑧音乐劳务,指选曲、作曲、独唱或合唱的劳务费、乐队的演奏劳务费等等。⑨剪辑劳务,指剪接及选资料等的劳务费。⑩动画劳务,指拍摄动画、字幕的劳务费。⑾其他车间劳务,指不包括在上列各项目中为摄制工作发生的其他劳务费。


采用计划价格结转的劳务费,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7.企业管理费  按规定比例应负担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


采用计划定额结转的企业管理费,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三)新闻纪录片影片成本项目:


1.剧本费及酬金  包括支付剧本稿酬,采访用的车船费,补助费、宿费等,按规定标准支付外请作曲、作词、解说词、海报等的酬金。


2.胶片及磁片  全部摄制过程中耗用的彩色、黑白底片,彩色、黑白正片,声片、中间片及磁片等。


3.其他直接费  包括:①至外地拍摄用的车船,飞机费,补助费、外景费,宿费等旅差费。②运送器材设备的运输费。③临时外请协助工作人员的酬金、伙食补助等临时外请人员的费用。④不属于上述各项费用范围的其他费用支出,如邮电、摄制用品、赔偿费、临时工、市内交通费等。


4.共同费用  不采用车间劳务结转办法的企业,属于应当直接计入影片成本,但需要经过分摊始能计入成本的费用,如编导摄影等生产人员的工资、洗印用的药料,照明用的灯泡、录音用的磁头等等。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规定的比例分摊。采用车间劳务结转办法的企业,将本成本项目改为“车间劳务  ”,参照科教影片成本项目中“车间劳务费”说明进行核算。


5.车间经费  不采取劳务结转办法而采取共同费用分摊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比例应负担的各工作间的车间经费。


6.企业管理费  按规定比例应负担的全厂性管理费用。


采用计划定额结转企业管理费的企业发生的差异,亦在本项目中调整。


(四)发行拷贝成本项目:


1.胶片  印制发行拷贝消耗的彩色或黑白正片。


2.药料  洗印发行拷贝消耗的洗印药料(可以采用分摊方法进入成本)。


3.燃料和动力  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动力。


4.工资  生产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夜餐费等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5.车间经费  按规定比例负担的车间经费。


6.企业管理费  按规定比例负担的全厂性管理费用。


译制片,美术片、电视片的影片成本项目由企业参照艺术片、科教片、新闻纪录片的影片成本项目自行规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电影技术企业向电影制片企业提供劳务的成本项目及部片加工的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为提高影片(包括发行拷贝)的成本核算质量,凡能直接进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开支,都应直接进入产品成本。


为考核、分析企业的成本水平,要求各企业的“成本项目”必须统一。“明细项目”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在设置上可以增减合并,但上报报表时,必须统一按规定的内容填报。


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卡(单)]的格式,由企业自定。


四、摄制组购买和自制的服装、道具、摄制用具应逐项进行登记,办理借用手续,并于摄制组结束时,交有关单位点收入库。摄制用具属于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性质的,应分别按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办理。


五、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为进行基本生产而发生的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胶片及磁片”、“燃料”、“银行存款”、“现金”、“备用金”、“剧本”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在发生时,应先借(增)记“车间经费”、  “企业管理费”等综合费用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月终时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自各综合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


(二)采用计划价格结转人员劳务及车间器材劳务费的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先借(增)记“辅助生产”,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然后以实际提供劳务的数量,按计划价格转入本科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时,用红字登记。


(三)采用计划定额结转企业管理费的企业,分摊给各基本生产的企业管理费,先按计划定额结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计划定额与实标分配额的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计划定额大于实际分配额时,用红字登记。


(四)影片生产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发行拷贝已经完成并鉴定入库,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影片成本采用计划价格结转劳务费的企业,劳务费部分按实际数的计划价格)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影片开拍后,中途因剧本发生问题,或因其他原因决定停拍,并且以后不再续拍,影片制作完成经审查未通过,已发生的成本,专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影片经审查需要修改补拍的费用,仍在该影片成本中核算,于修改完成并经审查通过转入“产成品”科目。


第143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辅助生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企业的辅助生产工作间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为基本生产服务的,如洗印(为影片制作加工部分)、录音、剪接、美工、装置、音乐、特技、照明、剧团、乐团等工作间或单位。一类是间接为基本生产服务和为其他辐助生产工作间、管理部门等服务的,如水电、机修等工作间。


二、辅助生产工作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生产的成本项目,由企业根据产品或劳务的成本核算对象,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辅助生产工作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自制工具、模具,水、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其格式由企业自定。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领用材料、燃料和消耗动力、结转工资等直接成本项目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二)支付或结转间接费用时,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借(增)记“车间经费”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工作间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科目。


(三)辅助生产工作间为基本生产和管理部门提供产品或劳务,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销售时应负担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四)辅助生产工作间对基本生产提供的劳务,于月份终了,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采用计划价格结算劳务的企业,调整价格差异时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计划价格大于实际价格时用红字登记。


调整差异时,分别人员劳务和车间器材劳务进行调整。是否按具体劳务项目调整,由企业自定。


(五)辅助生产工作间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时,于月份终了,借(减)记“销售”或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辅助生产工作间对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自制设备,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物资”或借(减)记“专用基金”、 “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辅助生产工作间对其他辅助生产工作间和管理部门提供产品和劳务,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借(增)记“辅助生产——X X工作间”、“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八)辅助生产工作间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九)辅助生产工作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指代外单位制造工具、模具、修理机器设备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44号科目  车间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基本生产工作间和辅助生产工作间为管理和组织工作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二、本科目的明细项目和核算内容如下:


(一)工资  指本工作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人员的工资,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不包括在本明细项目内。


(二)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照规定提取的本工作间全体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  指本工作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四)修理费  指本工作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利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包括本工作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五)办公费  指本工作问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六)水电费  指本工作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


(七)取暖费  指本工作间所支付的取暖费,但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此项费用在工资项目内核算。


(八)租赁费  指本工作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  指本工作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分别在修理费、劳动保护费明细项目内核算)。


(十)保险费  指本工作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本工作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  指本工作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本项目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在本项目内核算。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  指本工作间所发生并已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其他  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企业在日常核算中,视内容多少,可以增减或合并。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计列。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备用金”,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二)月份终了,各工作问当月发生的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1.将各辅助生产工作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工作间的产品和劳务成本,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将各基本生产工作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工作间的产品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分配方法由企业自定,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保证其可比性,并要求与成本计划的计算口径一致。


四、本科目应按工作间分别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五、本科目月终应无余额。


第145号科目  企业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的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的明细项目和核算内容如下:


(一)工资  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职工的福利基金。


(三)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折旧费  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  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包括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六)办公费  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七)水电费  指管理部门消耗水、电所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  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但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此项费用在工资项目内核算。


(九)研究试验检验费  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十)设计制图费  指生产技术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  指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  指企业由于整个企业管理的需要,派遣职工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  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  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  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因拍摄影片出国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摄制影片成本负担。  


(十六)保险费  指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  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  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警卫消防费  指企业警卫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一)利息支出  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二)坏帐损失  指取得债务方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财机关批准核销后方可转销的坏帐损失。


(二十三)积压物资损失  指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削价损失。


(二十四)排污费  指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但支付的排污罚金应在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在本明细项目内核算。


(二十五)职工教育经费  指在规定的范围和支付限额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六)劳动保护费  指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作服、工作鞋等。


(二十七)资料费  指企业购置供本企业使用的各种专业图书资料及一般的影片资料费。


(二十八)其他  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企业在日常核算中,视内容多少,可以增减或合并,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计列。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备用金”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二)月份终了,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本月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采用计划定额分配的企业,计划转出数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进行调整时,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计划分配数大于实际发生数时,用红字登记。


分配方法由企业自定,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保证其可比性,并要求与成本计划的计算口径一致。


四、本科目应按照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第149号科目  附属企事业经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办的电影刊物、影剧院、招待所、托儿所、职工宿舍等附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费用支出和收入。


附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取的周转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电影刊物、影剧院、招待所的收支差额结转“利润——附属企事业经营利润”科目;托儿所、职工宿舍的收支差额结转“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收支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自定。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胶片及磁片”、“银行存款”、“现金”、“备用金”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二)按照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发生各项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月终结转收支差额时,收大于支,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利润——附属企事业经营利润”、“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收小于支,借(减)记“利润——附属企事业经营利润”、“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因故收支差额未结转,出现余额时,借(增)方余额反映收小于支,贷(减)方余额反映收大于支。


第15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已经支付或发生,但应由当月和以后月份的产品成本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及预付报刊订阅费等。


由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一般技术资料费(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和不带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分摊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二)预付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租金和报刊订阅费等,应于预付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l6l号科目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摄制影片(含定制片,下同)、译制影片(含定译片,下同)、电视片,并经审查通过,准许上映的影片和经过鉴定合格的发行拷贝及素材,可以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胶片加工摄制的代制片,在审查通过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为外单位只提供某项或几项劳务进行代制的影片,没有经过影片整个生产过程的生产,不是产成品,不在本科核算。


二、企业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据以计算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经过审查通过,准许上映的摄制影片、译制影片、电视片和经过鉴定合格,可以发行的发行拷贝和素材,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在发出并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发出但尚未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仍应留在本科目,不予结算。


(三)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发行拷贝及素材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发行拷贝及素材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66号科目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已经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等科目。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单位承付货款和代垫费用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货款部分贷(增)记“销售”科目,代垫费用部分贷(减)记本科目,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购买单位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对发出商品全部或部分绝承付而退回时,应将退回的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并将应由企业负担的代垫费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对于本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可在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发出商品代垫的费用仍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等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转;收到货款后,再与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一并转帐。


三、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登记每批发出商品的出库凭证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日期和号数、发票金额、代垫运杂费、收款记录、拒付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明细帐的格式由企业自定。


第17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摄制组(站)、各工作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各种专项资金不另设库存现金,需要用现金支付的各种专项支出,可以用生产方面的现金垫付,但必须定期清算归还。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二)支付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订本式的“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四、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套取或坐支现金。


第17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结算户的款项。


企业在银行中的各种专户存款,如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专用拨款存款等,在“专项存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二)提取或支用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订本式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企业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属于企业错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五、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开发。


六、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回单联经银行审查盖章退回时,根据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委托书”的回单联经银行盖章退回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信用证结算手续结束,如有未用完的款项,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四)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入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存入银行,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票汇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入的汇票,应在收到汇票当日或汇票到期日前存入银行,并根据银行验证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委托银行开具的汇票,应根据开具汇票的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七)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八)发生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第17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向外埠采购材料物资,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信用证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在途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票汇是指企业委托银行签发汇票持往外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款项。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ff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收帐通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二)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供货单位开发信用证时,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单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开户行转来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余款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发生在途货币资金事项时,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向银行提交“票汇委托书”,委托银行签发汇票时,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票汇委托书”回单,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开户行转来支款行票汇结算凭证,经核对无误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汇票余款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80号科目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付给摄制组(站)、工作间、职能科室和职工备作出差旅费,零星采购和零星开支的款项。


使用备用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用途支用备用金,不得将备用金移交给他人。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同时附送有关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部门应对报销单据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用途支用备用金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应该拒绝报销,并报告企业领导处理。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拨付备用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核准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行周转金形式(即定额备用金办法)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补足定额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181号科目  应收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应向购货和接受劳务的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入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销售专项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时,按售价或收费标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二)为购买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时,按售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第18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收,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


(二)应收的各种罚金;


(三)应收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


(四)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五)存出保证金;


(六)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七)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下列各项应收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一)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在“应收销货款”科目核算);


(二)上交、下拨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应直接在“应交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核算);


(三)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等科目直接清偿)。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金、租金和其他款项,支付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付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二)收回应收、暂付款或由单位、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9l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而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盘亏和毁损。


专项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已满使用期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财产短缺和毁损事项时,无论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均应及时计算短缺、毁损的数量,金额、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追回缩小损失。对于确实不能挽回的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请核销。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已提折旧后的净值,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而向保险公可取得的赔款,都应作为更新改造资金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盘亏、毁损的发行拷贝和素材,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等科目。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除先按计划成本,作上述有关材料物资分录处理外,还应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三)经批准后进行转销的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经批准后转销的产成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定额内的短缺,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采购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记入本科目的采购材料的途中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经查明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弛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属于意外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201号科目  专项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专用款项。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自银行结算户转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收到上级拨来的专用拨款,存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价款,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及其他过失人对固定资产损失的赔款等,存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专项存款利息收入,根据银行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等科目。


(五)企业支付购入专项物资的价款,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价款,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及其他应用专项存款支付的各种款项,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等科目,借(减)记“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用流动资金临时垫支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支付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为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提供劳务作业,以及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领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都应及时清算,至少每月清算一次,清偿的款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用专项资金临时垫支流动资金,如生产单位和企业管理部门领用专项物资等,也应按月及时清算。清偿的款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02号科目  专项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专用材料、设备等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专项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收到外购的专项物资,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二)企业的专顶工程或福利部门领用专项物资,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专项物资发给外单位加工,借(增)记本科目(专项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专项物资)。发生或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专项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借(增)记本科目(在库专项物资),贷(减)记本科目(专项委托加工物资)。


(四)专项工程完工后,处理剩余专项物资时,按所得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将处理物资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所发生的收益,贷(增)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


(五)企业的专项物资应单独核算。企业生产方面由于临时需要而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贷(减)记本科目。


(六)企业为专项工程制造的机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自制完成时,借(增)记本科目(通过仓库的)或“专项工程支各目(不通过仓库的),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七)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专项物资的会计分录:


1.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专项物资)。


2.发生盘盈,借(增)记本科目(在库专项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


3.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 (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如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冲转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的,应借(减)记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 ), (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第203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在进行专项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 “专项物资”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二)企业为进行专项工程而领用生产储备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有关的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并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四)专项工程完工后交付验收使用,应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转帐:


1.已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专用拨款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已完工的大修理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用几种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共同进行的工程,应于完工后,将发生的实际支出,按各自负担的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由于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中途报废的专项工程,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设备作价入帐,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204号科目  国库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认购国库券,于交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二)收到归还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专项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包括:1.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向调入单位收取的款项;2.出售专项物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3.为采购专项物资而暂付给采购人员的采购款项;4.付给供应专项物资单位的包装物押金;5.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等。


企业专项资金与生产流动资金间相互垫支的款顷,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或出售多余专项物资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或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


(二)垫付或暂付各种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或报销各项应收、垫付、暂付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 “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311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企业根据利润分配的方式,决定使用的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各种专项借款(不包括基建借款)的利润。


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用借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借款本息,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归还的借款本息数结转已完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各项已完未转的专项借款工程的支出,小于其应归还的专用借款时,其差额为结余的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等或为其他未完工程支出所占用,不应再用利润归还。


(二)“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建设单位基建借款的利润。用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基金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固声基金”科目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三)“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核算用更新改造资金等进行的治理“三废”项目投产后所产产品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的数额。留用的净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环保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核算企业按归还改建扩建项目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计算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六)“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八)“应交调节税”:核算企业应交的调节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调节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九)“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发生了亏损,按规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数额。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按规定以盈利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用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十一)“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十二)“企业留利”:核算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也在本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当月预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规定分别记入“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年度终了,补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冲转多留的利润,按冲转数作相反分录。


亏损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按规定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借(增)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十三)“本年利润”:核算企业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各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十四)“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算出少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多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同时,按规定算出多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少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根据上级机关对上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查意见,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发生数反映。


第322号科目  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及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但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或亏损限期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收到预算弥补的亏损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二)“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后年度扭亏为盈后,按照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减)方余额为多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


用以购建固定资产的基建借款,在借款未偿还前,在“基建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偿还后再转入本科目。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基建投资拨改贷前用基建拨款或用专用拨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验收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用专用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同时,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


(二)用基建借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借款未偿还前,在“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核算其资金来源。在用应交利润偿还借款时,再转入本科目。借(减)记“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工后交付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贷(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由企业的专项资金开支,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记入本科目。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安装成本,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安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六)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和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七)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通过“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调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调入固定资产的现行调拨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贷(增)记本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现行调拨价格与实付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八)有偿调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于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调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现行调拨价格和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贷(增)记本科目,按现行调拨价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九)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收到或应收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十)企业用折旧基金偿还建设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的基建借款,或因基建借款到期尚未还清,用企业专用基金偿还时,借(减)记“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十一)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清理。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按原估残值减去原估清理费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和净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在未满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应先将折旧补提足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然后再按原价和提足的折旧转帐,借(减)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十二)盘盈、盘亏和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十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


三、企业将固定资产拨给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应增设“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应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附属企业收到上级拨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402号科目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业企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和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不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使用,一律照提折旧。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按月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按提取的折旧基金,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    


(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调出单位的已提折旧,贷(增)记本科目。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交付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安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现行调拨价格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的折旧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额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五)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应在调出时,根据该顶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数(扣除中间停用未提折旧的时间)计算已提折旧(最高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价),借(减)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可以应收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以原价减去应收价款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均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进行转账。


(六)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在按现行程序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时,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可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净值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在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时,应先将折旧补提足额,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然后再按原价和提足的折旧转帐,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本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七)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已提折旧,可按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计算。采同“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未提足的,不再补提。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403号科目  流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财政和上级拨给以及企业按规定自专用基金中转入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不包括从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收到国家拨入,上级拨入的流动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多余的流动资金解交预算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将专用基金转作流动资金长期周转使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转来的在基建投资拨改贷前用国家基建拨款购置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以计划成本,记入有关材料物资科目,并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予以调整。


(四)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借款购置流动资产,应在“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核算。待企业用应交利润偿还此项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基建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流动资金拨给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应单独设置“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应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附属企业收到拨来的流动资金,应在本科目的“上级拨入流动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国家特准拨给企业用以储备指定用途的材料物资的资金,应另设“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用特准储备基金购买的材料物资,应另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


第411号科目  基建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时,按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实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建设单位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时,实际成本,借(增)记“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以计划成本,记入有关材料物资科目,并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予以调整。


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转来应核销投资支出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的通知时,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二)企业用应交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三)企业用应交折旧基金偿还基建借款或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基建借款,按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偿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三、还款时,一般先归还“流动资产借款”,再归还“固定资产借款”,最后归还“其他支出借款”。


第421号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企业通过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基建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二)企业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81号科目  应付购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采购专项物资的应付款项,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胶片及磁片”、“燃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暂估应付帐款)。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而价款尚未支付时,估价借(增)记有关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帐单到达付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再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43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费、退休费、离休费、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编制工资计算表,工资计算表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计算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二)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摄制组(站)、工作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  “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应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以及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奖金等,借(减)记“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按照规定应从提银成本中开支的提银奖,借(增)记“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应在燃料、材料的节约价值中开支的节约奖,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的全部实际工资总额,应与统计部门计算的工资总额相等。一切关于调整减少工资总额的会计事项都应用红字记入本科目的贷(增)方。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本月已分配的工资和已发放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金、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暂收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的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等科目直接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企业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还或转销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第44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通知记帐,不采取预提办法,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月度结转成本,预提有关成本费用支出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或结转预提费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辅助生产”等科目。 


第451号科目  应付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等)。但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建筑税、奖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月应交纳的产品税和营业税,借(减)记“销售——影片销售(税金)、拷贝销售(税金)、“销售——其他销售”、“附属企事业经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期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由于逾期不交税金或隐匿财产、所得额等,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从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税金,贷(增)力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452号科目  应交折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和应上交的折旧基金。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按月提取的折旧基金,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二)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


1.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上交集中使用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有基建借款的企业,按照规定用折旧基金偿还基建借款的部分,在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四)有专币借款的企业,按照规定用增加的折旧基金偿还的专用借款,在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第4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盘盈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财产物资的盘盈。


专项物资的盘盈,直接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本科目。


(二)盘盈的流动资产,应按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1.固定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流动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第501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各种基金。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相应的明细科目,也可以将明细科目改为总帐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关于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和支用的核算:


1.企业按月计提折旧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按照规定比例,将一部分折旧基金留作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资金”,下同)。同时,将留用的折旧基金专户存储,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残料作为专项物资或者作为备用材料交库的,应于作价入库时,借(增)记“专项物资”、“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后收到的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购置机器、设备和进行有关工程,于交付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4.企业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包装费和运杂费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按照规定应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还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验收使用时,应将安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5.企业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贷(增)记“专顶应付款”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调拨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6.企业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工程,如果中途报废或者工程完工投产后不能增加利润,按照规定应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应于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二)关于环保基金的提取和支用的核算:


1.企业根据规定将治理“三废”产品(指有洗印工作间的企业,治理废水、药液回收的药液及提银提取的电解银)的利润,留给企业作为继续治理“三废”的基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环保基金”,下同)。将所提环保基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用环保基金购置机器、设备和进行的有关工程,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关于大修理基金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1.企业每月计算提取大修理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大修理基金”,下同)。将所提大修理基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实际发生大修理支出及大修理工程完工时,应将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存款”、“辅助生产”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3.企业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时,由于折旧基金、企业留利等资金不足,可以动用一部分大修理基金,但不能影响大修理本身正常的开支。


(四)关于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1.按照应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下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应依据的工资总额范围,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比率,从税后留利中分配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所提职工福利基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应由职工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尽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五)关于税后留利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1.按照规定分配税后留利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将提


取的各项基金专户储存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按照规定用途支用和结转应由企业留用的基金负担的支出时,借(减)记本科目(有关明细项目),贷(减)记“专用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将专用基金转作企业的流动基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科目;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七)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结合固定资产大修理对固定资产进行革新、改造,应于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进行结转,其中应由大修理基金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大修理基金”);应由更新改造资金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全部工程实际支出,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专用拨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名种专用拨款。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收到拨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二)企业用专用拨款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于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用专用拨款购入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应于工程完工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企业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应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将已完工工程的全部支出,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分别转帐,借(减)记本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531号科目  专用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和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一)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 记本科目。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借入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用专用基金归还)或“银行存款”科目(用利润等归还)。


按照规定用增加的利润和应交税金归还专用借款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的支出总额。当某项专用借款大于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时,其差额反映为专用的结余资金(包括专项存款、专项物资或为其他未完专项工程支出所占用),这部分借款,应用专用基金偿还,不能用利润,应交的折旧基金或应交税金偿还。还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如将此项物资移交生产,则应由生产流动资金归还借款。  


3.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应在接到银行通知时,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1)应由企业的专用基金负担的借款利息(如大修理借款利息和更新改造借款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应由企业管理费负担的利息支出(如小型技措借款利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550号科目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二、科目的使用方法:


1.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第551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如有偿调入固定资产应向调出单位支付的款项,购入专项物资的应付款,应付承包单位工程款等。


企业专项资金与流动资金之间互相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发生各种应付款项,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发生暂收款项,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支付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第601号科目  销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或销售亏损)。


企业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使用本企业的材料或接受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内部转帐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专项资金储备的材料物资,应直接在“专项物资”、“专项存款”,“专项应收款”、  “专用基金”等有关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并已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材料,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已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品、材料,视同库存的产品、材料处理。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作为销售,尚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处理。


不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其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都必须在“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税金和费用,或者只记成本、税金和费用,不记收入。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时,按规定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销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摄制代制片或制作拷贝,如按合同规定,,节省下来的胶片留归企业所有时,应作为企业加工收入的一部分,借(增)记“胶片及磁片”科目,贷(增)记“销售—影片销售(或拷贝销售)”科目。


3.月终时,企业应结算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发出商品”,“产成品”、“材料”、“胶片及磁片”、“辅助生产”等科目。


4.月终时,计算应由本月销售产品、劳务负担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5.产品的销售费,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等费用,应于发生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的销量或利润的比例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于发生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年和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货单位退回时,应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五、企业应在“影片销售”、“拷贝销售”明细科目下的按产品、劳务的种类设置的明细帐内,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六、每月终了,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利润”科目。


第611号科目  利  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本科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项目核算的内容如下:


营业外收入:    


1.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指按规定没收的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的押金收入。


2.收回调入职工欠款;指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清理职工借支公款的通知》的规定试行借款转移清理办法的企业,由调入单位收回的调入职工的欠款。


3.罚款净收入:指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应上交财政的罚款净收入。


4.其他收入:指不能列入有关的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如企业经批准设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


1.企业搬迁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旅差费、行李费,均在老厂营业外开支。


搬迁到新厂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等所需要的资金,在基本建设有关资金(投资)中开支。


2.劳动保险费用: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职退休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此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3.编外人员生活费:指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包括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安置回乡、下乡插队落户所需的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等。


5.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6.技工学校经费;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企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7.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指企业自行试制新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


8.非常损失:自然灭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批准核销后,流动资金部分(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在本项目内列支;固定资产部分、冲减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的修复费用,在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损失严重需要重建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由于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款,应从本项内减除。


9.治理“三废”支出:对技术成熟,措施落实,一、二年内可见成效的“三废”治理措施项目,其全部治理费用,首先在企业或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确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企业过去三年对该项污染,所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可在本项目内列支。


10.转出调出职工欠款:试行职工借款转移清理办法的企业,由调出单位转销的调出职工的欠款。


11.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指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政策有关财务开支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对有关人员补发的工资和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2.报废影片:指影片开拍后,中途因剧本发生问题,或其他原因决定停拍,并且以后不再续拍,已发生的成本经批准在本项目内列支。影片制作完成经电影局审查未通过,已发生的成本经批准后,可以在本项目内列支。


13.报废剧本:指文学剧本在定稿以后,投产以前因故作废,对其全部成本,经影片投产权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可以在本项目内列支。


14.历史影片资料:为以后制作纪录片,根据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计划或财务收支计划拍摄或购买的历史影片资料,或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拍摄或购买的历史影片资料,可以在本项目内列支。


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得在规定的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每月结转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为亏损,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2.月终结转应转入的附属企事业经营的收支差额时,收大于支,借(增)记“附属企事业经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附属企事业经营利润)。收小于文,作相反的分录。


3.每月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其抵减数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年度终了,本科目和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年度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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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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