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 低值易耗品管理
[法规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文化部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8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 1985年1月1日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发布,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并防止损坏和丢失,以保证其合理充分地使用,从而降低影片成本,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打下基础,特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电影制片、洗印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是电影制片、洗印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数量大、品种多、比较分散。因此,各电影制片、洗印厂必须加强管理,并应做到:
(一)全面、正确、及时地掌握其增减情况,保证帐卡数量与实物相符。
(二)建立责任制度,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凡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上500元以下,能单独发挥其使用效能,但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等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布景装修、家具及管理用具、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六大类。“低值易耗品目录”可由各厂自定。
第五条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低值易耗品采用五成摊销法,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其原值的百分之五十;但价值较小或者容易破碎损耗的低值易耗品,可采取一次摊销的方法,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入有关生产费用。
第六条 全部低值易耗品,均采取以废换新,限额领用的领发制度。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计算单位,应以计数单位计算,如:个、张、件、台等,不得以体积、重量为计算单位。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低值易耗品的现值,在管理上应严格区分低值易耗品的在库、在用。各单位退库不需用的低值易耗品,物资供应部门和财务部门亦应将其由在用转入在库。
第九条 为了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各领用单位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单价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分送财务部门一份;单价在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应建立登记帐。另外,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和本单位业务情况,规定每个小组和个人应当配备的工具、管理用具,以及工作服和防护用品等的数量,严格执行以废换新和限额领用制度。
第十条 企业内部必须自制低值易耗品时,须根据制造时的实际成本,到物资供应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但置景工作间对布景装修的制作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收发、报废后的残值处理,以及在库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入库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根据计划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均应办理入库手续,填制入库凭证,登记入帐,将其中一份凭证连同发票送财务部门报销并办理会计手续。
第十三条 外出的摄制组凡属个人专用的工具,管理用具,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等均应由车间统一配备,不能在摄制组购买报销。
第十四条 外出的摄制组经物资供应部门同意在外自行采购预算内的低值易耗品,应在回厂十日以内到物资供应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凡未经同意而自行在外采购的低值易耗品,摄制组会计应不予报销。摄制组会计应对外景期间采购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开列清单提交物资供应部门,以监督摄制组办理入库手续。
四、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退库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填制领用凭证交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发料入帐后,每月汇总一次送财务部门记帐。
第十六条 各单位如有不需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填制退库凭证,连同实物送交物资供应部门办理退库手续。物资供应部门验收入库后,将其中一份凭证送财务部门记帐。
五、低值易耗品的借调和报废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用的低值易耗品一般不得和其他单位私自调拨,如需互相调用时,调出一方应办理退库手续,调入一方应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或协作关系必须借出低值易耗品给外单位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归还后注销借出手续。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使用或损坏时,如不再换领,应填制报废凭证,连同废品送物资供应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物资供应部门签收后,将其中一份凭证退交原单位。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因个人过失损坏或遗失时,应由个人负责赔偿,同时应以书面说明损坏或遗失原因,经本单位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向物资供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废换新及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其处理出售的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冲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六、低值易耗品的盘点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时,各单位对其所有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全面进行清点一次。
第二十三条 清点时如发现短缺或盈余时,应严格追查原因,并及时报请厂领导加以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应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入库、领用、退库和报废等凭证的格式及分送份数各单位可自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电影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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