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词]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 发放保健费
[法规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文化部
[国家地区] 中央
[所属地方]
[颁布日期] 1984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 1984年10月1日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发放保健费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修订,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一、自一九五七年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保健费以来,随着电影事业的发展,制片和洗印的生产工艺已有许多变化,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新工种也有所增加,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同等劳动条件同等待遇、不扩大享受范围、不提高发放标准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着上述原则,以接触有毒害的物质、气体、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程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来制定保健费的发放等级和标准及其工种范围。
三、本《暂行规定》主要解决从事影片生产过程中直接影响职工健康的专业工种。对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工种,均应参照各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本《暂行规定》不再列入。
四、保健费的等级和标准(表格略)。
五、保健费的工种范围:
(一)按专业工种划分的等级(表格略)。
(二)潜水摄影员由于潜水作业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按每月16元(每日0.6274元)给予保健费。
(三)液体印片员由于接触三氯乙稀、四氯乙稀等对人体健康影响也较大,按每月12元(每日0.4705元)给予保健费。
(四)专业译制片厂的译制配音演员、导演等,由于长年在暗室工作和长期从事配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发给适当等级的保健费。其等级和发放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核定。
(五)对身兼多工种的职工,应以主要工种享受保健费,或享受其中较高一等级的保健费标准。
(六)各厂如对上述统一规定的工种等级,认为须要调整,允许往下浮动,但不得自行往上浮动。
六、临时保健费的等级和标准:
临时保健费系指:
(一)出外景拍摄影片,或短期内到厂外其他单位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工作,在此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保健待遇,但必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保健费标准、工作期限等)。
(二)由于工作需要临时到厂内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可享受现工种同等保健待遇。如本人已享受保健待遇,可享受其中较高的标准,但不准同时享受两种保健待遇。
(三)照明工(故事片、科教片)在高温季节进棚工作,可发给临时保健费每天0.15元。
(四)下水作业系指短期在水中、水下工作时间较长,在水深超过一米处工作,可发给临时保健费每天0.60元。但如拍摄下雨镜头或在浅水中走一走,不属于保健费范围,不得发给下水作业保健费。
(五)拆景人员(指在棚内拆景,散落颜料粉末较多,对人身有害的)可在拆景期间,发给临时保健费每天0.15元。
七、发放保健费计算原则:
(一)保健费标准是以一个工作日制定的。发放保健费的计算原则亦应以一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每月按25.5天计算。因故请事假、病休及无工作者均不享受保健待遇。工作不足一个工作日,酌情减发。
(二)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公休日加班,也按天计算发给。
(三)因公负伤或因公中毒有医生诊断证明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休养期间仍可享受原工种保健费待遇,一般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临时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工作,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给。
八、各企业对本规定统一制定的保健费工种等级、标准及工种范围,不得自行提高扩大。如须修订,需报经文化部商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准执行。各地劳动部门规定的保健费标准,如高于本规定的标准,可按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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