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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著作权垄断牟取暴利

2005-12-5 阅读341次 本站网友二旦发表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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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两年,因歌厅娱乐业使用MTV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个别国外唱片业权利人组织动辄对国内单个歌厅娱乐场所提出每首歌高达数万元许可使用费要求,一旦歌厅不接受这种高额要价,就提起侵权之诉。本文从多角度、多侧面剖析了影响歌厅娱乐业健康发展的这一“症结”,希望引起业内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前不久,以“首都歌厅娱乐业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版权纠纷”为主题的座谈会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举行。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基层文化产业协会、歌厅娱乐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首席代表处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歌厅娱乐业陷入诉讼漩涡


会上,来自基层文化产业协会的代表表示,近年来,歌厅娱乐业发展很快,许多歌厅从业者打出“健康、娱乐、向上”的经营理念,采取量贩式经营,降低了服务价格,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版权纠纷严重影响了歌厅娱乐业的发展,尤其是某些国际音像行业权利人组织动辄对单个歌厅提出数万乃至几十万的赔偿要求,而一首歌或一首MTV被判赔偿近万元的案例也屡屡发生,作为个体的歌厅经营者无力应对汹涌而来的诉讼浪潮,歌厅娱乐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来自歌厅娱乐业的代表在发言中也指出,近年来,在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他们一直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行业发展也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新的作品形式的出现以及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等原因,在MT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支付与收取方面与某些音像单位制作单位及权利人组织产生分歧。这些权利人组织采用“各个击破”的诉讼方式迫使歌厅娱乐业接受较高的版权使用费,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个行业的生存基础,而一旦歌厅娱乐业的发展出现严重危机,受损害的必然是广大消费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是一个“多输”的局面。因此,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改变目前的困境。


出席会议的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MTV作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而目前的问题是在权利的行使方式上存在争议。由于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没有成立,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一些音像制作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维权诉讼,客观上导致目前歌厅娱乐业面临经营困境的局面,但这种状况将随着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得到改善。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与有关方面积极协商,争取尽快推动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


该负责同志同时指出,在相关集体管理组织未成立之前,音像制作单位或者权利人组织采用包括提起诉讼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也应当注意到,个别国外权利人组织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对歌厅娱乐业提出过高的著作权使用费甚至动辄提出数十万元的侵权赔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市场的恐慌。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警觉。


成立行业协会积极应对


出席会议的歌厅娱乐业代表和基层文化产业协会的代表共同表示,目前,歌厅娱乐业版权使用费问题十分突出,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将对更好地贯彻落实著作权法、促进娱乐产业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他们呼吁由北京市版权局牵头组建,尽快成立首都歌厅娱乐业行业协会。


北京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充分理解歌厅娱乐业经营者面临的困难,包括版权局在内的一些部门正在商讨应对措施,并研究制定使用作品的计费标准、收费方式、授权范围等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争取使著作权人权益和作品使用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同时,业内有关人士指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与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举,要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好维护著作权人权益与促进作品使用与传播之间的平衡关系,不应当出现个别权利人组织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著作权垄断的优势向使用者索取不合理的高额使用费。


因此,在MTV类型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尚未成立之前,市场中某些掌握此类作品数量较大,足以或者在客观上已经形成垄断的权利人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著作权益和促进优秀作品传播的双重职责,合理地确定著作权使用费标准。


2005-12-05 作者:赵红仕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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