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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对位性机制: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

2005-4-28 阅读718次 本站网友金元浦发表 金元浦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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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以来,当代文化艺术事业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多数国家都遇到了文化机构与艺术活动经费入不敷出,民族文化举步维艰,艺术发展裹足不前的窘迫局面。文化机构与艺术活动的成本日益增加,而先前由政府财政预算完全包纳经费的方式已成为历史。自90年代起,欧洲及日、韩等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纷纷效法美国发展本国的文化产业,形成了高速发展的当代文化产业潮。与之也产生了市场条件下文化艺术的保护问题。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文化产业的对位性机制: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对文化产业怀有疑虑的人主要是怀疑文化产业的发展会严重打击甚至摧毁传统的经典艺术或探索性的先锋艺术等精英文化艺术,那些不能或无法进行市场化经营的艺术种类和非盈利的文化艺术活动将会遭到灭顶之灾。其实这是站在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思考问题的方式。这里的关键是,文化产业是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与之相应的艺术保护也必须以与市场适应的方式来建构。所以,新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将文化艺术分为经营性(以盈利为目标)和非经营性(以非盈利的文化艺术建设为目标)两大部类,在建立市场性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对位性互补的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合理架构。解决了这一问题,就解决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观念问题。对今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现实提出的问题:文化艺术的保护


什么是当代文化艺术的保护呢?狭义的文化艺术保护主要指世界各国各民族对非盈利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包括对有形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如我国的长城、故宫、莫高窟、秦始皇兵马俑、孔府、布达拉宫、苏州古典园林、平遥古城等均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和各省市也还有大批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另一部分是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如各民族的传统民间音乐、舞蹈、节庆及工艺品生产技艺,正在消失的口头文学等等。广义的文化艺术保护是指对包含前者在内的全部文化艺术事业特别是对当代世界市场条件下非营利的文化艺术的全面保护与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文化艺术保护是一个关乎民族文化发展,保护人类文明及其生存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文化艺术保护问题进行探索,并着重于策略层面的研究。


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的提出,首先源于现代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对传统艺术方式的巨大冲击,当代飞速发展的电子、通讯、信息技术给当代文化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文化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文化艺术领域内部也发生了行业内的大调整、大改组,新的艺术传播媒介如电视、卫星电视及网络文化的发展,使得像电影这样一些昔日文化艺术界的"龙头老大"风光不再,转而成为电视业、音像业的补充,而网络文化则为人类创造了新的数字化生存的新方式。法国学者阿曼德.麦特拉在其《国际图象市场》一文中指出的:"文化部门的不断的商品化以及相应的新传播技术的发展,已将文化置于产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中心。对于欧洲大部分国家来说,这是一种十分新近的情形。文化与产业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渐进入原先只集中于文化与国家关系的论争之中,并且已产生与现存文化定义的决裂。"这就是说,新的传播媒体造成了某些传统艺术行业如剧场艺术的衰落,现代声象技术冲击并消解着民间民俗艺术。因而整个社会必须认真审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文化艺术的发展问题,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文化机制,制定新的更合乎文化发展的当代文化保护政策,建立新的文化体制与运作方式。


其次,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的提出,源于全球文化的同质化或同步化对当代世界各国、各民族、不同地域文化艺术形式的冲击,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造成了全球日益趋向同一的标准化国际文化,这种国际化文化以现代信息与传播技术迅速地替代或扫荡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艺术遗产,使原本极其丰富多彩的世界多元多极文化转变为以西方为中心的同质文化。西方理论家西斯·海默林在其《文化自主与全球传播现象》中指出:"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结论,似乎了无争议:曾经影响人类的多种世界文化体系现正日益萎缩,这是史无前例的文化同步化造成的。"他还说,"20世纪后半叶,一个与先前双边交流式的历史事例有着显著不同的毁灭性过程,威胁着世界文化体系的多元性。以前从来没有过一个特定文化类型的同步化会充斥全球达致如此程度并如此广泛。"


第三,当代消费社会的文化逻辑对人类精神文化遗产及其存在意义的消解,使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当代世界,消费至上主义漫漶于全球,消费成了一切社会归类的基础,也成了一切文化艺术活动的基础。作为市场社会的"经济人",人们不但消费物质产品,更多地是消费广告,消费类像,消费品牌,消费欲望,甚至消费符号。这是一个由仿真与幻象架构的"超实在"的文化世界。消费模糊了物质和精神的界限,也模糊了享乐与艺术的界限。正是这种消费文化无所不在的漫漶,消解着人类数千年来对精神、艺术以及自身生存意义的探寻。面对这种扑面而来消费文化浪潮,当代文化艺术保护的必要性也就愈益呈现。


第四,经典艺术、高雅艺术的退场,席卷世界的市场化文化特别是大众娱乐性文化对非盈利文化的强力冲击,迫使我们必须关注、保护和改革非盈利艺术,迫使我们在市场条件中寻找和建立市场保护和市场平衡的方式。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从没有把文化艺术的保护当作一个关乎全民的问题来关注和研究,何以如此呢?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形成了"计划"保护的基本方式,这就是一切文化设施、文化团体、文化演出、文化机构都由国家包下来。自然,一切文化艺术的保护也由国家计划来拨款实施。文化艺术的保护是无关百姓生活,也无关个人行为的政府行为。是由国家计划执行的福利性社会行为,人人都可得而享受之,却无须对之付出什么。显然,这样一种唯一的方式在今天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下,已明显不再适应。因此,如何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问题,认识文化产业与艺术保护的双向对位性互补性关系,调动全社会各阶层,运用多种方式保护文化艺术,就是我国文化艺术界必须面对也必须解决的重要任务。


从物质生产或纯粹生物学的角度看,文学艺术这类人类文化行为并不创造实际的物质产品,无关人类衣食住行的第一需要,因而有不少经济学家、政治家始终将文化艺术视为无关社会"国计民生"的"软"行业,将文化人艺术家看成是依附于社会某一阶层的"附皮之毛",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之外的"多余人"。他们斥责这些文化人总也搞不清"谁养活谁"的问题,因而这些文化人尤其需要一辈子进行思想政治改造。其实,文化恰是人类确立自身超越动物性的存在意义的根本所在。一部人类史,说到底是一部自然的人化也即自然的文化化的历史,是一部由动物性的生存超拔到人类文化的生存境地的历史,是人的五官感觉不断解放趋于自由的历史。而当代文化艺术的保护就是每一国家、每一民族,每一地域对自身文明轨迹的保护,是对人类精神财富的守护与发扬,其终极意义,是对人类文明及其生存意义的保护,它对于提高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达到更高程度的文明水准,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时代的文化艺术主要是宫廷保护与封建政治保护。中国古代的封建朝廷都养着一大批文化人、艺术家,他们或为宫廷诗人如上官仪、沈期之流,或为俳优滑稽家东方朔之属;或为宫廷画师宫廷乐师如毛延寿、闫立本之类。也有些帝王本身就是艺术家,他们对艺术文化优礼有加。像魏晋曹氏父子,能诗会文,麾下文士荟萃;南梁萧氏父子,挚爱诗文,有《昭明文选》遗世;宋朝徽宗赵佶,皇帝做不好,却能诗会画,兼通书法,首建画院,开画科取士,中国艺术史上居功甚伟。但这种保护的前提也极清楚,所有被保护者都必须不断创作奉献给朝廷、皇帝的艺术"贡品"为其基本条件。否则就可能被逐出廷,甚至身首异处,招致杀身之祸。像李白这样的伟大诗人,也做过宫廷诗人,只是天性孤傲飘逸,为朝廷所不容,不得已才"泛舟江湖"的。


西方封建时代的艺术保护也首先是宫廷、教廷的保护。宫廷中豢养了大批诗人艺术家,还设立"宫廷诗人"的桂冠以表推重崇扬。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贵族保护。一些有较高艺术修养又闲极无聊的贵族夫人,以举办沙龙、豢养艺术家、资助艺术为其贵族生活之重要内容,她们借此进行社会活动,施展社会影响,树立公众形象等,而这种方式则成为西方封建时代艺术保护的一种惯例。从文艺复兴时代的拉斐尔到十八世纪的欧洲,许多艺术家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艺术资助或艺术保护的。显然,这种保护中同时也包含着对艺术的"扼杀"。


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艺术保护。尤其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代,大批的文化人艺术家被迫从事其他职业,如今日我们所谓"下海"。社会结构的大变革,使社会中的文化人艺术人呈现人员过剩与结构失调状态。贵族的没落,宫廷的败亡,宗教的世俗化,使得先前大量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知识分子顿然失去了生存的依傍,成为社会中的"多余人",陷入困苦或尴尬的境地。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也使社会更推崇更实惠更实利的职业,而艺术这种无法用具体价格衡量的精神产品往往备遭冷落。如今日创下拍卖天价的梵高的《向日葵》等艺术作品,当年却无法保证画家有一口饱饭,画家不得不艰难地等待着兄弟的周济。


因此,早期的资本时代的艺术保护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依靠经济自身的运作来实现。它对古典主义贵族主义艺术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表现出它的批判性、否定性。一个新的不依附于贵族、教会和封建政治的艺术在变革中蝉脱或涅磐。但另一方面,它又对市民艺术极度张扬,注目于如何攫取市场利润,而艺术的、形式的、文明积淀的意义在其资本积累初期尚未来得及进入思维的视野,一时间经典艺术确有颠倒覆灭的危机。然而,正是这种伟大的转折给了艺术形式和艺术自身的独立发展以新的生命。同时也由之产生出新的艺术保护方式。美国理论家丹尼尔.贝尔对此曾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他指出:"文化变革以复杂形式同社会结构发生交互影响。以前,艺术家依靠一个赞助庇护系统,例如王室、教会或政府,由他们经办艺术品产销。因而这些机构的文化需要,如教主、王子的艺术口味或国家对于歌功颂德的要求,便能决定主导性的艺术风尚。可自从艺术变为自由买卖物件,市场就成了文化与社会的交汇场所。"早期资本主义的市场化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是一次巨大解放,它使得一个资本市场和一批自由企业家得以产生。同时它也解放了文化活动,使其脱离宗教皇权或贵族庇护,使自由艺术家得以产生。当年的伏尔泰就处在这样的转折关口,他已被宫廷征召并获得"桂冠诗人"的殊荣,但他放弃了做御用诗人的机会,选择了自由与市场化。他投身社会,以生产大批量的"文化商品"以获取利润来保护自己的文化与艺术。他拒绝了宫廷保护,而走向了"市场保护",完成了制造"贡品"到制造"商品"的转化。而艺术的形式如体裁也在这一巨大的转型中呈现出勃勃生机。像长篇小说这种艺术形式的长足发展就与商品经济与出版业的现代发展有密切关系。比如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共九十多部,从创作到走向世界都得益于新的文化运作方式。而大仲马的"创作流水线"或"文学作坊"则集中体现了这种方式的全部成就与缺陷。


二、我国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文化艺术保护采取了单一的国家计划经济的保护方式。其特点为国家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步调,国家财政统包,人员、资金、物质统分统配,靠一个"统"字将文化艺术包容无遗。在保护对象的取舍、选择上则以政治意识形态的运作为其核心要素。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合于政治运动、路线斗争、意识形态需要的,就予以保护或放行。否则便打入另册。这使我国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艺术遭受了极严重的损失。


应当看到,从50年代到80年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文化网络。但计划经济模式下单纯依靠国家事业性投资的单一机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使国家财政愈益不堪重负,而文化艺术事业则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日益面临着能否生存的危机。在这种体制下,文化艺术本身丧失了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我国历年文化事业费在国民经济总投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从"一五"规划到"七五"规划,我国文化事业费绝对数虽然每年都有所增加,但与经济增长的幅度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较,已显得太迟缓,太窘迫。从文化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建总投资的比重看,除有短暂的起伏外,大多数年份均是下降的。一五期间,全国文化基础建设投资2.58亿元,占国家同期总投资的0.49%,而这一数字,则是建国后前三十年中比重最高的时期。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基建投资累计比"一五"时期增长77.8%,但相对同时期的文化基建投资反比一五时期下降了23.6%。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文化基建投资总额只有4000万元,只够盖一个中型剧场。


由于前30年对文化基建投资的基数过低,国家投资用于对原有设施的维修尚嫌不足,更何谈更新改造问题。"六五"期间,考虑到前几个五年计划中的欠帐问题,国家的文化基建投资累积增加到25.68亿元,比前30年文化基建投资的总额还多12.31亿元,使文化基建投资所占国家基建总投资的比重达0.75%,超过上一个五年计划0.53%。从1985年开始,比重又逐年下降,到1989年只有0.31%。而即使这样一个少得可怜的投资总额中,占60%的数额却都是用来给文化系统的职工发放工资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文化系统职工人数约45万。1988年文化系统人均月收入135元,年均1620元,全年合计用去7.29亿元,而这一年的全国文化事业费为12.18亿元,扣除工资后余下不足5亿元,仅合6000万美元。对于一个有11亿人口的大国的文化事业来说,这点投资只能是杯水车薪。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设施的建设,文化场馆、图书馆的建设,文化遗产的保护只能是举步维艰。显然,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地制约或束缚了我国文化的发展。


80年代,基层文化馆率先开展了有偿服务活动,到80年代末,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文化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以文补文"活动,营业收入的总额近10亿元,扣除各种税金和上交主办单位外,"补交"收入达1.9亿元,占同期文化事业费的近15%,这种"以文补文"的形式,其初期只是被视为国家文化投入不足的一种补充形式,随着文化改革的深入,其重大意义便日益凸现出来。它成为改变计划经济的事业型、福利型文化模式,发展市场条件下文化产业与文化保护方式的突破口。


90年代以来,我国文化获得了迅速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大大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一批文化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开拓。如音像市场、演出市场、图书市场、商业体育竞赛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文物拍卖市场、工艺美术品市场等,特别是电影电视市场、广告与传播市场、娱乐业市场异军突起,发展势头迅猛。这一系列文化市场的建立健全,拓展了文化发展的现实途径,为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准备了现实条件。


随着文化市场的形成,我国一大批文化产业也逐步成长起来。它们已打破改革初期以文补文,以多业助文作为文化"谋生"的权宜之计的思维框架,开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改革。文化产业的经济实体迅速发展起来。其中音像业、图书业、影视业、广告业、高档娱乐业等率先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与之相应,我国当代文化机制也发生了重要改革,各业经纪人、制作人、拍卖人、代理人等新的文化经营者和经济流通环节产生并发展起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业由之建立,多种文化经营的运作方式也大胆探索、实践。正如与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应,我国文化的市场保护方式也开始启动。以宝钢建立扶持高雅艺术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资助中央乐团为标志,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向中央乐团提供每年不少于250万元的长期资助且逐年增加资助金额,用于支持中央乐团的全面改革,振兴和繁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这一事件之所以成为我国市场保护方式的标志关键在于资助方不干涉乐团的艺术生产活动。这一资助数额巨大,长期执行而且无偿,资助方明确宣称不参与中央乐团的管理,全部资助额由中央乐团自主支配使用,充分尊重乐团艺术生产和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并郑重表明资助行为无任何商业目的,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回报。


同期,上海宝钢拿出1000万作为扶植高雅艺术的基金;北京丹侬企业总公司每年向北京京剧院提供25万元资助,在北京京剧院中选定40人组成北京丹侬京剧团;河北唐山富豪实业总公司在其后5年内每年出资60万,与中央歌剧院共同组建"中央歌剧院富豪艺术团";青岛海信电器公司每年出资25万元,与青岛歌舞剧院合作组建"青岛海信交响乐团";中央芭蕾舞团交响乐团每年接受深圳候机楼有限公司20万元资助,此后两年内以中国深圳空港交响乐团的名义分8个月演出5套10场交响音乐会这一系列活动表明中国当代社会已进入了从市场出发寻求新的艺术保护方式的新阶段。


综而观之,80年代以来,我国转型时期的文化逻辑发生了重大变革,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文化艺术的"全球化",使我国文化体制发生或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新的文化市场的运作方式为我国文化艺术开辟了新的保护方式与保护途径,为建设面向21世纪的开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文化艺术准备了条件发掘了资源。但是,我国文化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比例仍然呈现为相当程度的不平衡,远远低于全国社会发展总指数的增长率及国民经济增长率,造成社会发展的一定程度的失调。建国40余年来我国文化投资长期偏低,仅占国民经济总量0.4%,这一基本状况至今仍未根本改观,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的基本体制仍处在初级阶段,远未完成完善。


三、近年我国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


从狭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来看,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获得了很大成果,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十分紧迫必须解决的问题。1982年,国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1991-199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5.8亿元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地方财政用于文物事业的经费47.9亿元。1992年,面对大量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实状况,文化部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1992-1995年又增拨文物保护经费3.83亿元,安排维护、保护、考古发掘项目1162项。其中对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的大规模维修一项,中央财政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


1995年,文化部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施并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对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和总体社会文明价值,实行了分级保护管理。到目前为止,已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近700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50000处。1985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从1986年起我国先后8次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有19处著名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仅1997年便有平遥古城等3处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委员会已同意了我国继续申报的30多处预备名单。中国作为世界遗产大国,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在古代遗产的考证与研究上也取得了重大成果。如夏商周断代工程在山西的发掘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元前900-800年的晋候墓群的出土和考察,对我国这一阶段的历史纪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证据;山东青州龙兴寺石窟造像窖藏,发现了北魏至北宋年间(529年-1026年)的石雕、玉雕、木雕、陶塑、铁塑、泥塑等各类佛教造像200余件,是迄今发现的数量最多的佛教造像群之一;长沙走马楼三国(220-280年)纪年简牍数万枚,数量超过以往全国各地出土简牍的总和;南京汤山旧石器时代遗址中汤山猿人化石的发现,为研究人类的进化、发展和分布增添了宝贵的资料;永城汉梁王陵和梁孝王寝园遗址,是迄今发现的时代最早的大型石室王墓。这一系列重大发现对于我国文化艺术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代中期以来,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指出:"地方性的文化遗产正迅速地被标准化的国际文化所取代,这种国际文化不仅得到了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滋养,也得到了信息与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培育。而无形文化遗产的特性也使得它极其脆弱,制止它进一步消失已经迫在眉睫。"从世界范围来看,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大落后于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比如分布在全国各个角落的地方戏曲剧种就达300余种,以往由于各地封闭的文化环境而得以传播绵延。随着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现代都市文化的兴起,现代交通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这些无形文化遗产正在日益没落,走向消亡。我国有据可考的音乐史已达8000余年,仅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就收集各种民族传统乐器1800余件,收集各民族的民歌、器乐、歌舞、说唱、音响资料7000小时,各历史时代的乐书、乐谱150000册,有关音乐活动与乐器的图片4000余幅,然而我国至今尚无一座音乐博物馆,近年来,随着国内音乐界的不断呼吁,有关部门已同意在原有基础上建立一座旨在全面保护和发展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具有现代设施的中国音乐博物馆;许多省市地方戏曲剧种都成立了保护和振兴的机构,1997年底北京建成北京戏曲博物馆。京剧、昆曲等"国粹"还成立了全国性的保护机构。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无形文化遗产已经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活珍宝"的鉴定和认可,成为我国第一个国际组织参与保护的无形文化遗产。


我国无形文化遗产中还有大量民间民俗文化和极其丰富的民间文学。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之间风情民俗各不相同,形成了极具特色和多样性的民俗文化。如西南少数民族的民间舞蹈,其种类便有数百种,不同地域的汉族民间舞更是数不胜数。这些民间民俗文化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在现代文化消费方式的冲击下正日益缩减或后继无人。大量民间文艺特别是民间口头文艺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为抢救民间文艺遗产,1985年由中宣部、文化部联合发文,作为指令性工作任务下达全国,要求全国各省市共同协作,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该《志书》是一项包括音乐、戏曲、舞蹈、曲艺特别是民间文学在内的集大成的基础建设工程,全书按行政区划分省立卷,共计300卷450册,约5亿多字,至97年已出版122卷,170册,计划于2003年全部成书。这是一项极其紧迫的抢救工程,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时,在当代世界全球化日益推进、文化同质化日益加深之时,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首先理顺下面几个关系:


(1)文化遗产的"救亡图存"与复兴光大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困境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对贫弱的经济基础与作为数千年文明古国的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之间的矛盾。是现有经济实力与超能力负载的矛盾。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力冲击,面临着最基本的"生存"或"存在"问题。我国有形文化遗产的开掘、开掘后的保护、维修,保护机构的运行、保护资金的筹措和保护技术的研究、提高,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一部分已经发掘的有形文化遗产正在大量风化、颓败。我国无形文化遗产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走向衰落和消亡。大量的传统的民间的文艺形式如地方剧种、曲艺、说唱、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社火等民俗艺术正在消失,这些文艺形式的传人也正在衰老或死亡。同时由于保存资金、保存条件、保存水平和保存技术更新等多种原因,大量国家投入物力、财力,艺术家投入巨大心血收集、整理的文字、曲谱、音像资料正面临得而复失的危险。许多档案材料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象带脱磁、变质,急需进行再抢救。因此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然须首先解决"抢救"的问题。但抢救毕竟只是应急之策,我们必须尽快完成这一阶段的任务,进入"保护-发展"良性循环的新阶段。


(2)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引起世界瞩目的三峡工程库区和新疆油田开发工程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诞生,在我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处理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石头写成的史书",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民族的精神馈赠,它具有不可再造不可重复的历史唯一性。因而它们往往是无价的。文化遗产保护因而是功在千秋、利在万代的"千年大计"。然而文化遗产保护往往非关个体,非关当下,短时期人们一般不能获得实际利益。由于文明程度、教育水准、国民素质、各级干部文化素养等多种原因,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需要巨大投入的社会文化福利性公益性事业,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有国力、经济发展程度,相当多地区温饱目标尚未实现以及贫困、灾荒侵扰等现实状况,往往不允许我们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低目标。比如三峡库区文物保护,有关专家提出19亿的保护预算方案,与实际预算相差巨大,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两难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在大规模经济开发中,对北京及洛阳、长安等历朝故都等著名都城遗址和历代帝王陵墓等大型遗址的保护,也在逐步总结经验,摸索合理可行的保护途径。因此搞好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必须转变国民观念,全面提高国民文化保护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首先改变思路,改变急功近利的短期效益观念,改变注重形式,刻求表面政绩的单纯经济开发策略,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宏阔视野来认识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切忌出现经济与文化的新的"生态失衡"。


3)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的当代利用的关系


要进入"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必须寻求自体发展的现实途径,与一定程度的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开发结合起来,与旅游业、音像业、娱乐业、民间手工艺、交通运输乃至餐饮业的开发结合起来。比如近年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投资数百万元实施百集著名老艺术家"音配像"录象精品工程,即对一批老艺术家在其艺术高峰期演唱的唱片、录音带等声音资料进行修补、翻制,配上一些正值盛年的演员的表演,制成录象资料,力求创制一批为大众喜爱的民族文化艺术精品。这是一条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开发相结合的现实途径,值得深入探索和研究。


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综合开发必须与我国旅游产业紧密结合,应当在保证遗产完好的基础上充分合理地发掘、利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特别是民俗民间文化等无形资源优势,带动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1995年国家旅游局组织开展"95民俗风情旅游年"活动,也为文化遗产保护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今后文化遗产保护只能通过打破行业界限的全社会综合开发,建立实施全社会的发展性的保护机制来实现。


当然,有效的文化产业开发,只能建立在经济发展的一定基础之上。我国许多蕴藏着丰富文化遗产资源的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温饱尚未解决,根本无暇也无力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这就只能在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分层次、分阶段地规划和实施。同时,不顾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粗制滥造大量假景点、假文物、假名胜的现象也是进入保护-发展良性循环的大忌,它败坏声誉,阻断发展之路,影响十分严重。必须予以严格监控。


(4)文化遗产保护的宏观整体规划与分档次、分阶段、分地区的具体策略实施


我国文化遗产极为丰富,许多文明古城遍地遗址遗迹,由于数量众多,大多熟视无睹,不以为贵。同时如此大量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实际保护能力形成强烈的矛盾或冲突。这就需要首先确定文化遗产的等级、档次,再根据等级、档次完善宏观整体规划实施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分地域的逐级保护策略。我国1995年以前公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约500处,1996年公布了250处,到2000年还要新公布250处,达到1000处。各省市也将逐层实施。在这里,认真细致的专家鉴定是十分重要的。摸清家产,确定等级,分门别类,排出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的量力而为,讲求实效,而不是追求表面数字、表面文章。


争取国际组织的实际援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是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新途径。在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近500项文化和自然遗产中,中国只占其中的27项,这与中国的丰富的文化遗产蕴藏量不成比例。我国巨量的无形文化遗产亦尚未为世界所认识,仅有一项进入联合国教科文人类活珍宝的保护之列。但我国一部分地区对此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申请《世界遗产名录》和《人类活珍宝》的经济方面资金支持与文化传播方面的无形资产增殖乃至政治影响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支持和各类国际机构、国际财团的资助。


保护文化遗产还必须严厉打击走私、盗窃国家文物遗产的犯罪活动,依据国际公法或国际惯例,通过各种方式追讨、赎回被盗窃、走私的国家文物。


四、西方当代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


本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讨艺术保护的最佳方式。一部分发达国家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为保护本民族的文化艺术殚精竭虑。概括起来,当代艺术保护主要有两种代表类型。一种是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欧洲文化艺术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采取政府在国民经济预算中逐年增加对文化艺术的实际投资及运用政策推动市场保护的方式,可称作政府及政策方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艺术保护方法。它更多地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首重法律与法规上的保护,强调政府对文化发展的支持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私人企业和地方对艺术的支持",更突出法律及市场。两种文化艺术保护方式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也有相应的弊端。


以英、法、德、意为代表的欧洲文化艺术保护主要通过国家艺术投资方式。


英国每年的文化经费达10亿英镑,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0.5%,这些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从1995年开始发行国家彩票,每年可从中筹集超过10亿英镑的巨额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事业,此两项相加,可达国家财政总预算的1%。其专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每年可达2亿英镑。英国政府对人文艺术的指导和财政支持主要通过英国艺术委员会来执行。英国艺术委员会是英国国内负责艺术工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宗旨是发展艺术实践,增进社会对艺术的了解,在公众中普及艺术。为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承担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顾问工作,与其合作。其具体任务是根据各下属机构的建议,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的艺术资金分拨给各文艺团体、艺术家个人,及用于文艺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面,如大英博物馆每年的拨款就达3000万英镑,艺术委员会还必须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但这种主要由政府委托艺术委员会执行的拨款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艺术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变化的现实。80年代以来政府力求改变过去文化艺术事业过分依赖中央财政的作法,倡导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但由于"大英帝国"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文化贵族主义影响,企业对资助文化艺术态度冷漠,尤其是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资助无利可图。为改变这种情况,提高企业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积极性,英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计划》。该计划1984年获得国会通过。财政部每年为它另外拨款。该计划对"资助"作了具体说明。它规定:企业或私人无偿地向艺术活动出资属于"捐赠",企业为了经营目的借助艺术活动提高知名度、招待客户和职工,做广告宣传等属于"资助"。政府高度评价为了文化艺术无偿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也鼓励企业把"资助"作为其经营策略的一部分。为保护企业投入文化的积极性,政府决定采取"陪同投入制"。即:如果一企业决定资助文化工业,政府便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政府特别鼓励"新投入",即当企业第一次资助时,政府"陪同"投入的比例是1:1,也就是说,企业出1英镑,政府也出1英镑。对于企业第二次资助,政府则对企业多出上次资助的部分实行1:2的比例投入。这一政策一方面调动了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该文化艺术项目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相应降低投入的风险。1984年以来,英国企业资助文化艺术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企业资助文化的事务交由"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执行,这一协会负责制定资助办法,接受研究申请,直至具体拨款事宜。对提出申请的文化艺术组织和活动由"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审定其是否符合获得资助的条件。


法国政府通过文化部对其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1993年,法国的文化预算为128.96亿法郎,占国家经费预算的0.93%;1994年的文化预算比上年增长了4.3%,为134.55亿法郎,占国家预算的0.95%。1995年文化预算的数额与1994年基本持平,为134.49亿法郎。1995年法国新政府更加重视发展本国文化事业。希拉克总统宣布,国家今后每年拨出的文化经费将不少于国家经费预算的1%。根据这一决定,法国1996年的文化预算增加到155.42亿法郎,比上年增加了15.8%,占国民预算的1%。1997年法国的文化预算为151亿法郎,仍占国民预算的1%。虽然绝对数额有所下降,但因几处大型文化基础工程已经完工,实际费用并未减少。近年来,法国经济形势严峻,财政赤字巨大,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问题丛生,但他们并没有采取牺牲或削减文化投资的方式来孤立发展经济,而是选择了通过增加文化投资,以文化的发展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在逐年增加,在国家经费预算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并已稳定在1%。文化投资的增加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复苏,增加了就业数量,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地增加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减少了社会内部各种排斥力量的冲突。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本民族文化遗产与艺术资源的保护、崇扬,猛烈抨击美国的文化帝国主义与电子殖民主义,采取了限制美国文化产品进口,补贴本国文化产品等多种方式。95年法国政府规定,所有法国电台播放的音乐节目中至少应有40%为法国音乐。否则便以违法论处。巴黎法院就曾以播放节目中没有足够的本国产品而对本国收视率最高的法国电视一台作出罚款4500万法郎的判决。概括起来,法国政府的主要作法是:1.设立文化工业信贷,将文化工业特别是本国电影产业等列为重要的工业部类,除增加政府贷款和拨款资助外,还运用文化产业信贷方式,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2.分散文化权力,调动地方文化机构及文化组织的积极性,对其予以经济资助,指导帮助其建立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发展中心等核心工程;3.建立文化合同制。除对地方重点文物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援外,还通过协议(合同)形式,对地方重要文化建设项目予以投资;4.提供固定的经济补贴,对一些国家文化机构、团体以及与国家有合同关系的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补贴,金额逐年增长。同时设立文化部专项预算,如"资助剧作家项目"等,来促进文化艺术发展;5.成为专门的基金会,对属于重要的文化遗产又在文化市场中难以生存的文化团体,成立相应的专门基金会来挽救和扶持;6.对重点文化工作进行重点投资保护,如对卢浮宫、印象派艺术博物馆等中央直属重点工程,不惜耗巨资予以修缮或扩建。法国文化部设立了一个文化遗产司,96年的预算就高达20多亿法郎,用于保护整修1.3万个历史建筑和维修2.4万个有历史价值的建筑。


此外法国政府亦越来越认识到对文化艺术的企业和个人赞助的重要性。对之从行政和立法予以确定和支持。法国也设立了全国性的文化资助委员会。此委员会由企业家、艺术家(文化专家)与政界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企业和私人资助事宜,评估企业的赞助能力等。法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个文化遗产基金会,与法国民间6000多家以保护地方历史遗迹为使命的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筹集资金,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护法兰西民族文化遗产。这个基金会的初始资金为5000万法郎,其中三分之二来自企业赞助,三分之一为私人捐助。各大公司和企业也专门设立了文化资助委员会,隶属公司或企业基金会管辖,由各公司委任优秀的文化科技人士组成,负责审定资助项目和对象,每个企业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进行规划,确定资助对象。如资金雄厚的埃尔夫石油公司面向音乐、造型艺术与文物保护;法国航空公司注意发掘、支持有才华的音乐家、美术家的新秀及各大艺术节;法国电务公司则把资助的重点放在歌剧上,其他如巴黎国民银行、法国煤气公司、托塔石油公司、雷诺汽车公司集团等都有各具特色的资助方针。


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艺术保护方式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各州、各企业、各集团以及全社会对文化艺术进行保护。美国三分之二的非盈利文化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盈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美国不设文化部,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此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与人文事业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这一立法,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其使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基金首先用于集团赞助。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的20%,1991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15%,1995年又增长到35%。其次,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有意义的是,美国人文艺术委员会的投入只占人文艺术整体投入的一小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对艺术的年投入约11亿美元,而州、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赞助高达50亿美元以上。这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采取了"杠杆方式",以"资金匹配"来要求和鼓励各州、各地方以及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来赞助和支持文化艺术事业。这种"资金匹配"对于各地来说,就是要求各洲、各地方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的资金配套,如美国国家交响乐团每年得到的艺术委员会拨款只占总费用的10%,其余款项需由地方、企业及全社会予以资助。因此,美国艺术团体的一些演出节目单上总是密密麻麻地印满赞助者的名字,其赞助数额既有高达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者,也有仅赞助25美元的小额赞助人。而对于各艺术团体或艺术家来说,如欲获得政府补贴,必先从企业或其他途径筹集到政府资助三倍以上数额的资金。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规定对任何具体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显然这种资金匹配方式一是调动了各州、各地方以至全社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各艺术团体、艺术家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多方考察,既确认该项目的社会意义与艺术意义,又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这种方式从制度上突出了私人保护的重要性。美国政府艺术保护方式除少部分直接资助外其主体仍是间接资助。这种间接资助,除前述《基金法》及《版权法》、《志愿人员保护法》等法律外,还有一些法令法规。如美国不将州的法令、一些市政当局的条令规定在新的建筑项目中,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艺术,这些法规或条令要求在新的政府建筑工程中,建筑费用的1%以上必须用于建筑的艺术方面。还有许多州规定,修理州政府所属的建筑物,使用州政府资金修建任何建筑物,在公有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其建筑设计和选址方案都须经州艺术委员会批准。这就大大改善了整个地区的文化艺术风貌。另如,组织艺术品的公开展览等类活动均可享受企业赞助法律或法令允许的税收优惠。这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形成一种十分有效实用的艺术保护机制。


上述两类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欧洲方式和以法律结合鼓励社会赞助为主的美国方式。不管哪一种方式,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都日益趋向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努力寻求企业、市场和全体国民的文化资助,以达到文化艺术事业总投入的逐年实际增长,这种方式似乎已成为各国研究者的共识。


五、探索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实现途径


从当代世界的发展来看,各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日益趋于一种由多元要素综合的方式。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应采取政府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方向。


(一 )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


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均将其职能设定为行政上"管"文化与业务上"办"文化,这种一统的全包方式导致我国文化艺术团体的人员严重膨胀、机构重叠臃肿,以及只讲"政治任务"而不顾经济效益的观念误区。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主要是改变政府文化部门的职能,注重于文化艺术整体发展的宏观管理与保护。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配套资金的到位与筹集。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不设文化部。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与国家人文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两个特殊部分,以资助方式影响和引导国内文化艺术事务。德国采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业的分权管理体制。政府不设文化部,只设文化司,负责文化体育方面的原则性大事,不管具体文化事务。英国文艺管理体制中的最高层次是政府艺术大臣和艺术与图书馆部,但主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总的经费划拨。法国设立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学、艺术、电影、戏剧、音乐、博物馆及保护名胜古迹等门类,但主要采取统管财政的资助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保护方式应着重从具体的"办"文化、"管文化"和统文化中解放出来,那种甚至管到某一节庆的某台节目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美国、英国等国采取由专家组成人文艺术基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直接面对地方委员会以至艺术团体或艺术家个人,避免了对艺术事业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简化了大量中间环节,避免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的行政耗资。


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目前在我国现有经济状况远远无法满足文化发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试发国家彩票,用于筹集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这类大型文化项目的建设。英国皇家歌剧院因经费不足,扩建计划被搁置20余年,后来就是在国家彩票发行后他们通过申请获得了巨额资金,才开始大规模扩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国家投资预算与地方投资预算的同步增长。这就需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文化资金配套投入制,国家投入最多不超过30-50%,项目的地方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地方文化建设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严肃的资金管理法规。


其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二)尽快建立完善法律保护方式


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出台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重要文化法律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就文化立法现状看,还很不完善,从现在正在实施的近300件文化法规性质看,部门规章占80%,行政法规占8%左右,法律、法令仅占2%左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文化艺术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则尚无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如文化产业中不同艺术门类中的差别税率调控,艺术团体或艺术家艺术活动的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以及相应的减免税收法规,向文化艺术事业捐赠或赞助的减免税收问题,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事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等等。有些行政文件的通知或规定,如开征文化建设费、鼓励对文化的捐赠、财税优惠等,虽已下达,但并无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地方部门往往择利而从,甚至"视而不见"。


当代世界各国的文化发展事业和艺术保护无不依赖文化的立法。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艺术的保护,具有导向性、全民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美国自1965年实施《国家人文及艺术事业基金法》以后,对于鼓励艺术团体及艺术家个人的创造性和推出优秀艺术成果、保护现存文化遗产、普及艺术事业、促进企业或私人机构对艺术的捐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英国国会84年批准的《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规定》对英国开拓文化发展与艺术保护的资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所采取的"陪同投入制"大大激发了英国国内企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我国的文化立法是相当滞后的,我国至今尚无对文化艺术赞助予以税收减免的明确法律。从1985年起,我国就着手开始论证和制订《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时获得了很高评价,但至今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必须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加强文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逐步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接轨。


(三)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


在当代多种因素的综合保护方式中,市场保护具有核心地位。这是由我国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基本事实出发的。文化艺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其一为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的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当代西方不少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美国影视业,已成为全美居于前列,可与航空航天与现代电子业并驾齐驱的换汇产业。而迪斯尼娱乐业等文化产业已进军世界大型企业500强,并曾居97年世界企业前10名。而我国对世界经济的产业下游化(即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的转化)、经济文化化的趋势尚缺乏明确的意识。


从我国艺术家个人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固持传统经典艺术的观念,而西方许多艺术家的观念已发生根本转化。据瑞特娃.米切尔夫人在欧洲文化信息与研究中心(CIRCLE)同欧洲文化协作理事会(CDCC)联合发起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综述,现在西方的许多艺术家已经把自己视为商人或企业家。我国的一部分文学家艺术家也已精通契约、广告、传媒炒作、工业化复制与品牌效应。


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除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外,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空洞笼统的表彰鼓励已不能奏效。这包括:


1.将艺术作为一种投资载体。现代艺术,尤其是通俗流行艺术,往往是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有可能获得高额回报。如风行世界的雅尼音乐会。


2.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好处,以冲抵经营成本。


3.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可以获得上佳的广告传媒效应,使赞助者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前已述及,为鼓励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许多国家从政策上采取了"陪同投入制",这种方式将市场因素与文化因素予以全面考虑,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又使艺术资助活动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成功率,降低了企业投入的风险。


为了沟通并保证企业对文化艺术的赞助,还须建立相应的非政府的民间性机构居间运作。除了前述半官方的由专家组成的艺术委员会外,近年来,世界各国还相继成立了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日本在1990年成立了"日本企业支援文化事业协会",有成员170余个,均为日本大企业。英、法、韩等国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91年欧洲成立了全欧洲的"欧洲企业资助文化事业委员会"。这些组织设有相应的机构,对企业资助文化有明确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并对资助与被资助双方进行严格监督,以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不致受到对方的损害。如在英国,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由"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来执行。它负责制定资助办法,接受研究申请,直至拨款。它要求接受资助的文化艺术组织必须是法律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或团体,资助的审批则由"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大大杜绝了"长官意志"、"行政干预"、"走人情、拉关系"等计划体制的弊端,鼓励开放、竞争、公正、互利的新型文化保护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干预"并不就是"中国特色",在西方许多国家中,也存在着"行政干预",并将这种干预与艺术质量联系起来,而将市场方式与艺术的粗制滥造等同起来。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西方不少有识之士亦对此有相当深入的认识与研究。艺术批评家布鲁诺.弗莱就指出:


"必须澄清一种常见的误解。人们通常认为艺术的内容完全取决于政策的选择,尤其认为没有政府的干预,只会有低水平的艺术活动与成果;而那种依靠市场价格体系作用的特定措施似乎只能同质量低劣的艺术相联系,其实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许多事例证明,最高水平的艺术往往是通过市场活动方得以完成的。同时,政府的资助既可能产出高质量的艺术,也可能产出质量低劣的艺术,这取决于政府究竟采取何种类型的干预激励方式。"


96年以来北京音乐厅对高雅艺术进行的市场化操作,97年中演公司对芭蕾艺术的市场运作都证明,高雅艺术经典与中国芭蕾艺术都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获得艺术的成功与大众的支持。浙江小百花对民族艺术的市场化运作也证明市场保护的方式是完全合理,并切实可行的。


(四)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


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也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养和涵养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浑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取决于这个国家人民对文化艺术的态度。象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这样的文化艺术古国,人们对艺术的崇敬向往之情历经各种磨难执着不改。德国战后,人们首先重建的不是什么市政厅或购物大厦,甚至也不是急待开工的工厂车间,而是艺术馆、博物馆和剧场等传统建筑。而在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普通国民对文化艺术进行赞助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有些赞助可能数额极小,但却表明了人们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内在理解和支持,这是文化艺术保护的根本力量所在。


如何沟通艺术与社会,涵养和培育潜在的艺术市场,是一个十分难以解答的课题。这就是要真正培育一代代青年具有懂得欣赏形式美的眼睛和懂得欣赏音乐美的耳朵。对此西方一些理论家主张给艺术的消费者以更大的发言权,才能实现艺术生产者之间的必要的和有益的竞争。另一些人则着眼于潜在的艺术需求者,他们提出了一种"赠券计划",即给予具有艺术潜在需求的观众发给赠券或者减价凭证,让他们以较低的票价参加艺术活动,以将那些具潜质的观众培养成真正的艺术需求者。他们主张艺术团体把收到的凭证上交给政府,政府根据民众所表达出来的需求给予资助。这样,社会资助的份额分配就包含了一部分潜在的艺术消费者,这样,艺术团体就有可能去考虑这一部分观众的需求并展开相互间的竞争,去努力培育和开拓新的观众层。我国近年来也有不少艺术家热心于普及交响乐等高雅艺术,如北京音乐厅举办的大学生音乐讲座演奏会,京剧名角高校巡回演出,首都高校的芭蕾舞巡演,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培育了一个日渐成熟的"知音"群体。同时,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文化部的文化列车等,都对沟通艺术与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临时性艺术团体的演出,规模较高又有很高广告效应,加之单列的经费支出额度和完全的非市场的赠券方式,其成功是必然的。而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市场化的、由观众自己掏钱的常规艺术消费。如何通过合理的资助计划与陪同投入措施鼓励艺术家到群众中去,通过有计划的赠券方式培育和涵养文化市场与观众群,但同时又逐步杜绝大量的行政赠票,建立长期执行的完善的可操作的规范制度,这是对文化艺术的真正恒久的保护与支持。文化下乡,文化下基层,送戏下乡,是非常好的方式,但不能沿用过去只讲政治效益不讲经济效益的运动式、行政任务式的操作方式,而必须从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现实出发,建立市场条件下"演"和"看"的可长期实行的双向互动的运作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文化艺术保护的四种方式是密切关联、相需为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又相互制约,相反相成。在我国当代文化发展中,只有将四者完满地综合运作,才能真正发展文化,保护艺术,开创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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