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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政策的沿革和基本内容(6)

2005-10-24 阅读957次 本站网友雷喜宁发表 雷喜宁专栏 【字体: 】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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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政策关键在落实


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发展改革部门、财税部门出台了不少文化经济政策,


刚才我们做了介绍。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实施的办法或者更优惠的政策,如上海市关于支持文化产业股票上市的政策,支持银行向文化产业贷款的政策,公益文化设施建设无偿拨地的政策等。重庆市也有不少相应的政策。应当说,文化经济政策落实的还是不错的。但是也有的没有得到有力的落实,尤其是支持文化公益事业的经济政策,许多是落空的。


中央政府在这方面作出了较好的榜样。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全国文化事业经费明显增加。2002年,全国文化事业费为83.66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17.8%,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16.4%)1.4个百分点。特别是中央本级文化事业费“十五”期间的前三年就达到了13.83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了1.25亿元,增长9.9%,2003年中央本级文化事业费5.3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点。


近几年全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仅中央财政已经支持建设或已批准立项建设的重大项目就有6个。2002年,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数达到972个,建筑面积493.7万平方米,共完成投资30.9亿元。全国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36个。2002年全国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大型文化设施在建项目19个,筹建新开工项目5个,竣工项目6个。其中包括:国家图书馆的维修和数字化技术工程,工程完成后,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化、现代化建设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投资近20亿元,扩建后的面积将由原来的6.5万平方米增加到15万平方米。中国美术馆维修、扩建工程一期已完工,投资1.5亿元,二期工程投资6亿元,二期工程完工后,将由2.6万平方米增加到6.6万平方米,可以步入世界一流美术馆行列。国家话剧院剧场工程投资1.8亿元,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故宫大修及地下展览馆工程的规划和方案正在论证中,预计投资15亿元。同时,着手对故宫周围环境进行整治,完工后,这座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皇宫,将更加气势恢弘。总投资约40亿元的国家大剧院将于明后年建成投入使用。


同时,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家发改委从2002年到2005年计划总投资4.8亿元,用于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设施建设,最终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目标。2002年,全国共有博物馆1511个,公共图书馆2697个,群艺馆389个,文化馆2854个,文化站39273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网络。


与时同时,进一步改革政府投入方式,启动了一些重大文化工程项目。如,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清史编纂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如,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自2002年到2006年,每年国家将投入4000万元,面向全国,扶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01年至2003年,中央财政拨付共享工程前期启动资金4500万元,省级财政计划资金达2.5亿元,已投入经费5953万元。中华再造善本工程,2002年和200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经费4350万元,今后还将继续分年度予以重点投入。清史编纂工程,该工程预计历时10年,约需经费12亿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自2002年启动以来,中央财政已安排了专项启动经费600万元,用于前期工作的启动和调研。送书下乡工程,文化部、财政部决定自2003年至2005年在全国贫困地区实施送书下乡工程,向300个国家级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图书馆和3000个乡镇图书馆(室),赠送农村适用图书390万册,每年130万册。其中每年为每个县图书馆送书1000册,3年合计3000册;每年为每个乡镇图书馆(室)送书330余册,3年送书合计1000册,总预算为6000万元,每年2000万元。


2003年,各地也有一批大型文化基础设施项目上马。如海南省投资1.2亿元规划新建的海南省图书馆已经开工建设,投资3亿元的重庆市图书馆已经立项,广东省投资5亿元对省立中山图书馆改建扩建等等。


但是,文化公益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费保障在不少地方还没有得到保障。不能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提高和改进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质量,文化部最近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要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对持有相关证件的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也要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在一些地方遇到困难。因为维持基本开放的水电气费用都不充足,怎么能长久维持呢?


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关键在政府。政策是对政府讲的,需要政府落实。要从以人为本,树立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要加强文化立法,健全文化法制


发展文化事业,不论是文化公益事业,还是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看,更需要法制的保障。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文化事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不能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文化立法数量明显不足,层次较低。现在已经出台的文化法规主要集中在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权法》,并于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改。2002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订于1982年11月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与这两部文化法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在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立法非常少。地方立法方面:《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等地方性文化法规的先后出台,填补了我国在这些领域文化立法的空白。国家层面法律缺位严重。


文化立法的内容不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是一种部门分割状态,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倾向,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看似严格,实则松懈。另外,内容上偏重管理和规范,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在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利方面的重要功能,也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今后文化立法的思路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真正实现文化法制工作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要在加强文化立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文化法制工作的立足点从保护部门利益转变到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上来,这些文化权利包括文化生活参与权、公共文化消费权、文化创造权和文化成果保护权等。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文化法制工作的重点从便于行政管理转变到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上来。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对于急需起草、出台的文化法规,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抓紧进行。立法过程中,要争取得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和帮助。三是要改革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要逐步从应急立法、经验立法转变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来,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作用。四是要正确处理文化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要着重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成果、改革经验肯定下来;改革经验尚不充分的,如果迫切需要立法,可以先把改革的原则确定下来,并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应当及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文化部职能范围,今后一个阶段文化立法的初步设想是:推动《文化公益事业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两个基本法的起草,进一步完善各专门法,形成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的文化法律框架体系。专门法分以下几类:一是文物保护类:文物保护法(已出台)及其相关法规,博物馆法,长城保护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二是文化市场管理类:文化市场法(可与文化产业促进法一并考虑),艺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稽查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出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出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出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出台);三是公益文化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图书馆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出台),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条例,文化馆条例。其他类如《对外文化交流条例》,《艺术表演团体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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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访客来自 221.225.151.* 于2005-11-22 14:18:00发表评论:


规定“走私” 吴怀奈

走私是单位或个人输出输入违法物品的犯罪行为,普通逃税货物、珍贵动物及制品、珍稀植物及制品、贵重金属、文物等等都是可供走私的物品。近来发现,规范性文件也可“规定走私”。对这种走私,笔者将其定义为:政府部门制定不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整批贩运逃税货物叫大量走私,出台违反法律的规章叫做规章性规定走私,如《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上位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行政许可权利主体是:“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下位法《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增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并为“连锁经营企业”设定与上位法截然不同的八项行政许可条件。

那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主体怎么办呢?呵呵,忘了告诉大家,《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还同时规定:“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本事弄张护照,到国外去经营非连锁网吧。

将逃税货物夹带在完税货物里走私的叫做夹带走私,将违法规定夹带在合理规定里出台,叫做夹带性规定走私,如《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管理工作,天经地义合理合法,谁也不好说三道四,可里面偏偏夹带一个规定“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扯得上吗?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办网吧,且在数量限制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行政许可,不履行职责就是渎职。

走私是违法的,走私很难找到合作者,“骗”就一个字。笔者注意到:凡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的规章,无一不是形式要件合法,规定内容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说明依法行政是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行政理念。可国家幅员辽阔,行政区域众多,意外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如笔者所在江苏省某市,市文化部门不太满意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搞出个后缀名为“意见”的“贯彻落实”文件,洋洋数千言中夹带:“以连锁形式发展网吧,继续暂停发展单体网吧”,然后请君入瓮,让其他八个市级部门“合作”盖章。

笔者曾询问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在这明显违背上级部门规定的文件上盖章?受问者均“王顾左右而言他”,卒显受骗“走私”之窘。也难怪,如笔者在其位,当时可能也会顺其所请,身为机关工作人员,谁也不愿被人视为“找碴”之异类。

法无明令禁止,公民什么都可以做。法无明文规定,政府什么都不能做。可文化部门是有规定要做,没规定也要做。甚至,没有规定创造规定拖着其他部门一起做。

骗完八部门,再骗市政府。他们日理万机,何暇逐一核对法律条文,反正只是走过场的形式罢了。该市文化部门罔顾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法律规定,另行打造《**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夹带“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优先考虑发展连锁网吧,暂缓发展单体网吧”的走私规定,交付副市长“圈阅”。

基层文化部门争夺工商部门对企业类型的管理职责。工商部门已根据工商法规将网吧企业类型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制个体工商户进入。基层文化部门毫无法律依据,硬要做出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的走私规定,发展连锁网吧,限制单体网吧进入。

文化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的规定。没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以连锁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办理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种奇怪的规定。基层文化部门擅自规定“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确属走私无疑。

笔者曾在沧浪区法院的法庭上询问该文化部门的代理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属于区域内数量限制的范畴。作为省级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无权在制定总量和布局规划时规定企业类型,你们这样做有授权吗?”该代理人理直气壮地回答:“有,国务院授权给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给省文化厅,文化厅授权给……”,笔者哑然。行政机关连规定权不转授这些法律知识还搞不清楚,人们能指望他依法行政吗?看来该市文化部门应当开展一次普法教育。

物品走私要把海关拉下水,才能伪装合法。规定走私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以资质押,聊减违法行政责任追究之忧。《**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报省文化厅,侥幸获得《关于对**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批准:“同意你市在市区暂缓发展单体网吧,优先发展连锁网吧”。问题是:省文化厅有权批准吗?不说对行政许可条件没有规定权的省文化厅,就是有规定权的文化部,也不能违法指定连锁网吧为唯一许可对象。笔者曾向该市文化部门提出《网吧审批有关问题意见书》:“你们无权将连锁网吧指定为唯一许可对象,而且也得不到授权,因为不管哪一级部门都无权将连锁网吧指定为唯一许可对象”。

笔者为另一网吧申办者代理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对省文化厅《关于对**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审查申请,审查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处理结果如何?期待中。

“物品走私”侵害的是国家经济和市场秩序,国家可以动用国家机器报复侵害者,或徒刑,或死刑。上述“规定走私”侵害的是公民的劳动权利,但公民无可报复。布衣之怒,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

至此已无可说,忽然想起封神榜二个神话人物:杨戬和杨任。杨戬肉身成圣,神目生威,妖邪自无处潜踪。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杨戬他老人家额上那第三只眼总是似开还闭。惟杨任本一书生,只因死得太惨,才眼眶长出手,手上长出眼睛,看到一些本不该他看到的东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作者邮箱:kwfm@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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