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济政策的含义
文化经济政策是国家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什么是文化经济政策,文化经济政策包含什么内容,似乎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从中央文件来看,关于文化经济政策提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报告(1992年10月12日)提出:“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十四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精神文明建设多渠道投入的体制。”“运用税收、贷款、价格等经济手段支持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事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自助宣传文化事业。”十五大报告重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党和国家重要的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以上文件的提法,是否可以对文化经济政策的含义和内容做一个归纳:文化经济政策就是国家(通过政府)制定的利用经济手段引导、促进和保障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它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具体有投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率政策、鼓励捐赠政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等;二是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市场准入政策、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
文化经济政策的沿革
文化经济政策问题引起中央的重视,在我的印象中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普遍感到发展资金匮乏,税负过重,收费繁多,文化单位纷纷搞多种经营,出租场地维持生存,大家忙着挣钱,副业冲击主业,正常的文化服务难以开展。199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要求国务院财经部门要研究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税负过重、收费项目繁多的问题,财政、税收、物价部门应主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研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之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结果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多年间,政府对文化事业投入偏少和结构不合理问题相当突出。在“六五”、“七五”、“八五”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与经济增长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文化事业经费在同期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如此。如:六五为1.15%,,七五为1.11%,八五为1.06%。同时,文化事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长率也低于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长率。所以,到各地城市走一走,破破烂烂的,往往就是文化设施。在教科文卫事业的总投资中,文化事业投资所占比重也是逐年下降的。六五为6.8%,,七五为6.37%,八五为5.63%。可以说,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出现明显的不协调。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力的支持,尤其是公益性文化事业这一块,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往往没有或者很少经济回报,通过市场调节做不到,国家就要加大投入或者通过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制定文化经济政策的任务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到现在,近15年时间。文化经济政策可以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八五期间(1991-1995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三个文件。一是199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要求国务院财经部门要研究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税负过重、收费项目繁多的问题,财政、税收、物价部门应主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研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文件提出“对精神产品要实行差别税率”、“宣传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原则上要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文化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开始起步。1993年,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从税收政策上,对宣传文化单位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惠。主要有:
一是免税的规定。
(一)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个人转让著作权益,免征营业税。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六类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古旧书店销售古旧图书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电影制片厂的制片收入,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制作科技影片、儿童影片、新闻影片、美术影片,免征增值税。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至“八五”期末,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设施、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辖市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应零税率。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刊、报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应5%的税率。
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仅就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是授予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困难的宣传文化单位可以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有关税负的权利。如: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除上述六类出版物之外,出版其他出版物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照顾。
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在操作上和有关规定出现了问题。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废止了93年的文件。这是八五期间的主要的文化经济政策文件。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将原享受免征增殖税的六类出版物改为七类,增加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增加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分别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央级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拨付中宣部和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中宣部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由省自定。
第二阶段是九五期间,主要政策文件是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化经济政策的范围和内容得到进一步丰富。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切实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精神文明建设多渠道投入的体制。37号文件除了延续了94年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有了新的发展。要点一是开征“文化建设事业费”,二是明确了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政策,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进一步加以肯定。三是明确了几个专项资金。
第三阶段是十五期间,主要政策文件是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41号)、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十六大报告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论述。这个阶段,文化经济政策的内涵进一步丰富,明确分为支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国法41号文件基本继承了37号文件的内容,并进行了调整。国办105号文件则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方面有许多新的突破。
另外,在十五期间,与文化经济政策相关的文件还有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这些文件对支持西部、基层和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提出了原则要求。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