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变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继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之后、针对国有财产使用者进行的另一大的结构调整,意义深远。文化事业单位作为我国事业单位体系中重要的构成主体,在这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浪潮中被推到风口浪尖的位置,一时间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并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在这场大讨论中,支持的声音居多,但其中也不乏质疑之声,对此我们是有心理准备的。改革势必要触动局部利益,也势必要选择某些牺牲,而这局部的利益和某种的牺牲,就变成了改革的阻力,进而演变成对改革的质疑,这是正常的。但不管质疑也好阻扰也罢,改革总是必然的!因为既然决定要改革,就一定存在要改革的理由和必然,这种理由和必然是不会因为个别不同声音的存在,而有丝毫改变。况且这次进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从本身来讲只是事业单位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回归,更无可厚非。
所谓事业单位的内涵,就是指事业单位作为一类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又不同于社会团体的社会机构,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事业单位的外延则是指事业单位作为第三类社会组织,应该存在的领域和应该发生的行为。之所以说,当前进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实质上只是事业单位内涵和外延的回归,是因为以重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制度基础为切入点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取向,等同于当初设立文化事业单位时的最初定位。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内涵的回归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出现的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他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建国初期百业待兴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服务组织,这类服务组织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在当时阶级矛盾还是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下,要保持这种服务性质,只能依靠国有资本来实现。同时他们的服务行为还不能等同于政府等组织的服务,于是一种占有并依赖国有资产运营的另类服务组织便诞生了,这就是所谓的事业单位。
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综合的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这就需要不同类型的服务组织,而文化事业单位就是特指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的组织。由此看来,文化事业单位成立的初衷就是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之后,随着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以及经济体制的转轨,事业单位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者的定位,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反而逐渐清晰和明确。60年代在《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将事业单位定位于“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80年代发展成“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项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90年代初进一步发展成:“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到了90年代末发展到“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总之,事业单位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性的一类组织,这是历史和国家赋予它的角色,不论条件如何变化这种角色都不能改变。因此,文化事业单位服务于社会文化建设的角色也不能改变。但现实是怎样的呢?在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定位没有改变的前提下,文化事业单位改变了自身的定位,并由此出现了很多假借服务之名行经营之实、假服务之名行行政之实的文化事业单位,发展到今天甚至干脆形成了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和行政性文化事业单位。这从根本上背离了文化事业单位的内涵,同时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情况也动摇了事业单位存在的基础。
当前进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消除因文化事业单位对自身定位的改变而形成的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现象,进而重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制度基础。而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是基于文化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所应具有的服务内涵而设计的。从这个角度上讲,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只是事业单位内涵的回归。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外延的回归
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其职能定位当然应该有别于上述两个机构,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特的内涵。在这样独特内涵指导下,就形成了事业单位特有的外延范围。
事业单位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服务者,它所存在的基本领域,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或不宜涉足、但社会主义建设又不能不涉及的领域;它所从事的工作和行为,同样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或不宜提供、但社会主义建设又不能不需要的工作和行为。这类存在领域和应发生的行为就构成了事业单位的外延。国家明确将在包括文化在内的教育、科学、卫生、广播电视等社会公益性领域内,提供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科学服务、卫生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作为了事业单位的外延。因此,文化事业单位的外延就被法定为在文化领域内负责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为,这是国家赋予文化事业单位的光荣使命。
我们成立文化事业单位的真正意图在于,将国有资产投资到不适宜政府和企业涉足的文化服务领域,利用国有资产为社会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事实上,随着文化事业单位数量和实力的不断壮大,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对自身内涵认识的转变,文化事业单位的外延被极大的扩大了,并逐渐“染指”了经营行为出现“市场化”的倾向。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倾向表现为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非政府化分摊,即将文化服务的成本补偿转向依靠向老百姓收费的方式获得。而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存在方式,其特性在于成本的国家补偿。依靠其他方式来补偿成本尤其是由消费者分摊成本,就造成了服务的下降和不足。
我们当前的文化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此的需求,这并不是意味着当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数量不足,相反,我们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编制和理应具有的服务能力,大大超过了大众需求的平均水平。在如此潜力之下尚出现服务不足的问题,应该怎样解释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文化事业单位市场化的趋势致使我们现在的文化服务能力过分低下。这是文化事业单位外延扩大的直接后果。试想一下,本应以群众文化辅导为己任的文化馆,把主要精力放到从事艺术教育经营上的后果会是什么?最直接的后果无非是群众文化辅导工作停滞,而文化馆非主营业务的收入猛增。前者带来的影响是损害了一个地区文化活动的开展,致使基层文化活动不足且水平不高,而后者带来的影响则是使文化馆这个小团体受益,使文化馆的从业人员受益。在大义和小利之间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很清楚。可很多当局者却在此迷途却不知返。这种现象在文化事业单位比比皆是,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这些占有国有资产并领取国家事业费的公益事业单位,没有把这种优势发挥到公益服务领域而转嫁到商业运作中来实现垄断利益。
如此看来,公共文化服务不足的问题就很好理解了。服务低下并不是因为我们文化事业单位不具备服务能力,而是单位外延的扩大和外延的市场化倾向分散了他们的能力。
我们所谓的公益服务并不就一定要排除经营,但起码应该区分主次吧。作为事业单位重要构成部分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这是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事业单位的立身之名。背离了这个主旨,文化事业单位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我们要进行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期望改善文化领域中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而这种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选择,就是在坚持和还原文化事业单位的外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只是事业单位外延的回归。
不能否认,文化事业单位内涵和外延的扩大和市场化取向是有深层的原因,多年来对文化事业财政投入不足是促成内涵和外延变化的重要因素,文化事业单位为了维持自身运转,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本位职能之外的经营行为维持自身运转。同时,多年来文化事业单位一直充当着安排政府、国企富余人员以及转业军人、大学生的分流器,冗员大增,为了使这些人有所作为单位只能依靠拓展业务实现。因此要实现文化事业单位内涵和外延的回归,必须依赖于文化体制的彻底改革。
结束语:
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是政府简单率包袱,也绝非减人、全员聘用、撤销机构、减少拨款、推向市场那么简单,而是要真正理清文化事业单位的责任边界,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这种改革的取向是按照设立事业单位的初衷而设计的,这应该被看作是原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本位回归。
在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我们不愿看见的“悲剧”和不能忍受的指责,甚至还会出现我们根本无法想象的阻力。但不管千难万难,文化事业单位改革都必须坚持到底。因为,这次难度大阻力强的改革只是事业单位祛除浮色张显本色的举措,无可厚非。把握住这一点,那么一切的阻力和困难都会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