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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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6日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共7章51条,分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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