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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2006-2-22 阅读3407次 来源:本站 作者:hanhan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的领域已经拓展到网络的虚拟环境里了。在快捷、开放和海量传输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工作。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起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目前正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与建议,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规范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遏制网上侵权意义重大。

近年来,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最大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方便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网络侵权行为比比皆是。此势如再任其发展,我国的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将面临灭顶之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以著作权法为立法依据,确立了一系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这些制度都将大大的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给当前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带来可喜的变化。

可喜之处一:信息网络转载报刊文章应当支付报酬。相关阅读 〉〉〉

可喜之处二:拓宽了著作权、版权保护范围。相关阅读 〉〉〉

可喜之处三:更加尊重了“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相关阅读 〉〉〉

可喜之处四:明确了网络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相关阅读 〉〉〉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条例》的出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方面明确、细化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信息网络传播向规范化、法制化前进。但我们也不能对《条例》期望值过高。这是因为,首先,《条例》的法律位阶太低,只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事规则和行政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而非涉及民事权利及利益的直接法律规范。其次,该《条例》在适用范围、立法技巧和一些具体规定上略显粗糙,可操作性欠佳。法律位阶的低下和条文内容的苍白,使得《条例》效力顿减,在可喜之余平添几分可悲之处。

可悲之处一:信息网络转载报刊文章支付报酬的标准不明。相关阅读 〉〉〉

可悲之处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不科学。相关阅读 〉〉〉

可悲之处三:对网站转载报刊文章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相关阅读 〉〉〉

可悲之处四:对公共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资源的法定许可不科学。相关阅读 〉〉〉

随着科技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凸现出来。这并非一个新问题,却是我们工作的一个新领域。网络由于其无边界、开放、快捷、海量的特性,使得传统的版权保护方法对其不再适用。在新的科技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是一个新的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我们应对挑战的结果,尽管目前他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还不尽完善,但它的出现已经具有了里程碑的意义,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继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近期中国正在考虑加入另两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分别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公约都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而今年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是为加入该两个公约所做的准备,届时我国对网络领域侵权和盗版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将会进一步得到提高。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为著作权法的前沿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在实践中健全和完善。期待本文评论的《办法草案》向着全面、系统和实用的方向修改,也期待这一开放、民主的过程可以成为日后立法工作的典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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