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授涂怀章的第一部小说《人殃》2003年8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
2003年10月31日《新浪文化》发表雪原的评论文章,给予高度评价。这篇文章在新浪网《2003年10月31日滚动新闻》的标题是《长篇小说<人殃>问世,新的反思撼人心魄》,相关链接的正文标题是《读到之处:中国第一部大学校园青史〈人殃〉》(原文如此)(阅读全文)。
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年11月14日写信给中宣部图书处的证明:“关于《人殃》一书,经我社核实,是盗用我社《龙文文丛》(10册)第二集(ISBN7-5059-4365-0)的书号,不是我社的正式出版物,属盗版图书。”
湖北大学有关领导于2004年6月1日下午向有关人员宣读了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处罚书。其中说:“《人殃》系涂怀章与北京文华图书编著中心签定了包销包印合同,在武汉市人大印刷厂印刷,可是,版权页上却伪造成‘北京天河印刷厂’”。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772号文件称:你局对涂某的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合法适当。(小金虫2006年1月3日在《博客中国》发表的评论,原文)
2004年10月10日,高金华等13人以涂怀章犯“侮辱、诽谤罪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原告绝大多数是湖北大学在职或离职的教职员工及其配偶。他们认为,《人殃》描写的故事发生地“两江师范学院”就是原武汉师范学院(湖北大学前身),《人殃》的某些“反面人物”就是影射自己;小说采用谐音、名字变形、事实锁定等方法引人入座,如戈基发、董小倩、谌垒、苟国元分别对应现实生活中的高金华、董海琴、叶盛雷、龚国润等,加之身份、经历、体貌特征等等,使熟悉情况的人很容易对号入座。
同年12月,武昌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13名原告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12月6日,武昌区法院一审认定涂怀章犯有诽谤罪,判处拘役6个月(唐卫彬、周梦榕《〈人殃〉,创作还是诽谤?》,新华网湖北频道)。
起诉涂怀章的13位原告:
李春鉴,原武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高金华,原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欧阳瑞洪,高妻;
叶盛雷,原市民政局副局长;
范际燕 ,原湖北大学副校长;
龚国润,原湖北大学宣传部长;
胡忆肖,教授;
江秀荣,原教工党支部书记,副教授;
涂怀呈,副教授;
贺苏(已故);
程敬,贺妻;
熊春凤,副科长;
董海琴,武汉市社会主义教育学院副院长。
(网易网友透露)
《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6日发表记者胡勇谋、实习生袁媛的报道《湖北大学一教授小说诽谤13名老同事 一审被判刑》(参看全文)。
2005年12月17日涂怀章发表《致读者的一封信》(参看全文)
12月17日,天涯博客里出现一个名为“涂怀章小说获罪案作家声援团”的博客。
2005年12月18日武汉作家协会发表声明《小说本无罪 〈人殃〉却遭殃》,谴责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在亵渎法律、践踏良知!这简直是一起全国罕见的‘文字狱’、一桩新世纪的‘人殃’!”(参看全文)
2005年12月19日《法制日报》发表许晓梅的报道《写小说诽谤13位教授同事 湖北大学一教授被判刑》(参看全文)
2005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发表朱玲对此事的报道《一教授写书写出“诽谤罪”》(参看全文),《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潘洪其发表评论《法院审理“小说诽谤案”应慎之又慎》(参看全文)。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第2期(1月9日)发表记者张华勇的综合报道《作家因小说获罪始末》(参看全文)
2006年1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记者戴敦峰的报道《一部小说引来诽谤罪?》,同日还发表了何帆的评论《“捏造”事实是小说的原罪吗》。
2006年1月21日《工人日报》发表题为《湖北大学教授写小说被判刑半年 文学界表示震惊》的报道(参看全文)。
2006年1月23日《成都晚报》发表彭兴庭的评论《法律不应为“对号入座”张目》(参看全文)。
2006年1月24日《兰州晚报》发表小马飞刀的评论《“恶讼之风”先例决不能开》(参看全文)。
报刊和网络上支持涂怀章的呼声比较高,但也可以看到相反的评论。《齐鲁晚报》2006年1月11日发表了李克杰的文章《创作自由也有边界》,认为作者发表作品时,应该考虑作品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据法院的说法,他认为作者有贬低相关人员名誉的意图。创作这样的小说并不是在行使创作自由,创作自由决不能成为诽谤他人的工具(参看全文)。
韦洪乾在《作家为何因小说获罪?》中指出,一些主流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事件时,有意无意地“隐瞒”了一些事实真相,譬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3年8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人殃》(作者涂怀章)是一本非法出版物。涂怀章的小说《人殃》除了涉嫌诽谤罪,还涉嫌非法经营罪(参看全文)。
此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涉及创作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涉及言论自由权利与名誉权利的内在冲突。羽戈2005年12年28日在《新快报》发表文章《当写作自由权遭遇名誉权》,其中指出:发生于中国的类似案例并不罕见。小说家到底怎样做,才不会因言获罪?除去政治与道德附于法律上的限制,单论民事纠纷,公民的写作自由(隶属于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名誉权,依然会出现冲突。这两项权利应该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无大小之分,但却有一个致命的差异存在:言论自由虽然被写入宪法,而依中国的特例,宪法不能进入司法审判,宪法的条文更不能被法院的判决所引用,因而某些权利很容易被悬空;而名誉权的捍卫,却直接规范于《民法通则》的第101条规定及120条规定(参看全文)。
小说《人殃》的素材源于涂怀章在文革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的经历,详情可参看背景材料:
《涂怀章的文革记忆》
《14位大学教授的文革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