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最早的数字图书馆是1971年启动的“古腾堡计划”,现有17,000本公共领域作品的电子版本。当前在美国正在建设中的同类的数字图书馆还有“公共领域计划”和环球数字化图书馆(《公私竞争数字化人类知识》[阅读全文])。Google 在2004年提出的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计划之所以遭到强烈反对,就是因为在这个计划中包括了版权作品,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我国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初多半是为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电子书,其内容有一部分来自美国的中文数字图书馆,如新语丝和亦凡公益图书馆,还有一部分是个人制作上传的电子书。随后出现了一些提供有偿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如“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和“中文在线”。这四家“数字图书馆”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四大电子图书出版商,占据了全国90%以上的电子书出版份额。这些网络出版商为了在互联网上出售电子书,各自开发了专用的电子书出版软件系统。
1997年7月,国家图书馆经国家计委批准建立了“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并开展了与此有关的专题科研。这个“中国试验型数字式图书馆项目”,实施期限为1997年7月至1999年12月。
1998年,文化部提出了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设想,并于8月25日成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筹备领导小组,负责这一工程的研究、设计、论证、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1999年5月,国家863计划智能计算机主题成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研究组,专门对数字图书馆系统涉及的技术、管理、运营、法律等问题展开研究。
2000年4月,文化部经与各有关部委、单位协商,组建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国家图书馆,对外称“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历史与现状》[阅读全文])
至此,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出现了由政府支持的两大阵营: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这两大阵营各自都有众多支持者,都试图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都在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但彼此各不相属(《两大阵营争夺数字图书馆“画饼”》[阅读全文])。
互联网上免费为用户提供电子书的数字图书馆,不需要开发专用的电子书出版软件,使用通用的Web格式或跨系统平台的PDF格式即可,只有从事网络出版的数字图书馆才需要开发专用的电子书软件。四大网络出版商已经有自己专用的软件,中国数字图书馆也开发了自己专用的电子书软件,国家863项目组的应用课题“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也有自己的专用电子书软件系统。到2001年为止,至少有36亿元之巨的资金,投入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去,其中包括各省市公共图书馆、各高校实施“211工程”的文献保障系统、中科院和社科院图书馆系统、中央和地方党校系统等,另外,水利水电部、博物馆界等,也在积极上马数字图书馆工程。(《两大阵营争夺数字图书馆“画饼”》)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任何形式向公众发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皆属盗版,互联网在线数字图书馆也不例外。图书馆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版权作品数字化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的侵犯;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发布版权作品的电子版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目前我国的网上数字图书馆发布的版权作品的电子版,大多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正式授权,实际上是在从事盗版发行。近6年来,我国不断出现控告数字图书馆侵权著作权的诉讼,如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书》[阅读全文]),2002年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阅读全文]),2004年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阅读全文])。这只是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中被揭露出来的很少一部分,有很多还没有被揭露出来。
这些案件的判决从法律上明确了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无权使用版权作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对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驳回了被告以公益性为由提出的申辩。这个案件的判决确定了一个原则,即不能以公益性为由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传统图书馆的权利缺乏细致的规定,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更不明确,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原告胜诉而初步确立了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的法律规则,但是关于数字图书馆法律地位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而尘埃落定,其中还有许多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和多种讨论问题的角度(《公益型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初探——与传统图书馆比较的角度》[阅读全文])。
但互联网在线数字图书馆要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有两件事不能做:一个是不能收费,一个是不能侵犯著作权。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必须严格限定自身的范围,只限于无偿地为公众提供公共领域的作品。收费的数字图书馆不具有公益性,只是从事网络出版的商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