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文化资助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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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 法国是著名的文化大国,法兰西文化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国历届政府均非常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认为法国应该把文化权利作为一项福利提供给公民,使人人都能平等进入、参与并享受文化,为此,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发扬民族文化的政策。 法国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专门的部门统管全国的文化事务。法国文化和通讯部就是中央政府文化主管行政机构,对全国的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文化预算报议会审批,管理和使用文化经费等。 法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对文化发展高度重视并提供资金保障。 法国政府始终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文化部门的财政预算,那么把文化权利写入宪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国历届政府坚持为文化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政府对一些国家文化机构、团体以及与国家有合同关系的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补贴,金额逐年增长。法国政府对文化资金投入比例很高,这在西方国家是不多见的。1995年法国的文化经费预算为134.55亿法郎,占国家财政预算的0.95%;1996年的文化经费预算增加为155.42亿法郎,比上年增加15.8%,占国民预算的1%; 1997年文化经费预算为151亿法郎,占国家财政预算的0.95%;1998年的文化经费预算比1997年增加了0.1%,为151.46亿法郎,占国家财政预算的0.95%;1999年文化预算经费为156.69亿法郎,占总预算的0.97%,比1998年增长了3.6%,经费总预算超过往年。2001年,文化部的预算高达167.2亿法郎,比1999年增长6.7%。即使在法国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时期,政府对文化领域的投入并没有减少。法国政府没有把文化视为简单的消费和娱乐领域,而把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在逐年增加,在国家经费预算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并已稳定在1%左右。 第二,政府对文化的投入采取直接拨款方式。 法国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不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而是由文化和通讯部对重要文化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拨款,重要文化机构包括国家重点文化设施、重点文艺院团和一些艺术院校等。同时也对一些重要文化活动直接提供资助。法国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所需经费完全由政府负担,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如图书馆)。政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的资助数额巨大,巴黎国家歌剧院等主要国家剧院,财政拨款占剧院总收入的66%—80%不等。地方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也相当可观。 法国文化预算庞大,法律上对文化发展有保证,政府就能把它制定的文化政策,如文化普及,鼓励创新,推向世界等落到实处。法国各地都有文化体育中心,经费主要源于政府补贴。各地都有公共图书馆,当地居民免费,临时居住的即使是外国人,也可办借书证借阅馆内书籍和音像制品。 第三,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主要依靠合同进行管理。 法国政府对文化的财政投入,不是通过简单的行政手段,而是通过签订文化协定的契约形式确保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这也是法国文化管理的独特之处。 政府的具体文化发展目标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来明确。近年法国政府为避免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和文艺团体过分集中在巴黎地区,改进地区文化发展不平衡局面,开始实施文化分散政策。所谓文化分散政策就是将文化活动、资金和设施分散到全国各地,而不是集中在巴黎。文化和通讯部也加快了"地方分权"步伐,即把职责和经费分散到大区中的地方部门,同时,加强了与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合同式协作,从而使地方政府管理三分之二的国家文化投资。1995-2005年10中,政府2/3文化投资用于巴黎外省,重要文化设施大部分建在外省。法国政府的目标是实现三个平衡:巴黎与外省的平衡、城市与农村平衡、市区和郊区的平衡,从而使各地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为此,政府在提供经费的同时,与相关部门和文化单位签订了各类合同,如国家和大区计划合同、国家合同、与文艺院团签定的契约等等,政府利用合同形式对政府资助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投入经费的使用效果,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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