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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网络侵权游走于法律边缘

2007-7-1 阅读2602次 本站网友 雷柏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扬州大学某教师语出惊人:扬州男人都不像男人!”5月31日,在全国最热论坛之一《西祠胡同》网站上,这个帖子立即引起网友关注,短短10天,人气指数达1762,国内网站纷纷转载。帖中所称的教师顿时成为网友攻击的对象,不少情绪过激的网友甚至扬言要“砍了他”。随后,该事件当事人扬大法学院副教授周立胜向《西祠胡同》网站所属的北京艺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日前,扬州广陵区法院受理立案。(6月27日《扬州晚报》)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特点是传输快,受众多,影响大。虽说报道中,该帖对攻击对象只是用字母ZLS代替,没有公布其真实姓名。但由于其余很多详细信息都可以通过任何一个搜索网站明确找到ZLS的真实姓名。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已构成“公开他人隐私”。我以为,作为发帖者,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攻击、侮辱别人的恶意,则完全没有必要将攻击对象的个人资料放在网上。而作为网站,不仅要遵守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在为自身上传内容服务的同时,不能一味为了网站的点击率,对网民放任自流,而应该对网民传播的内容负责。否则,必然因之而受到牵连。

随着网络的发展,特别是有些网络“地盘”还处于法律的真空地段,致使不少网民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穿上“马甲”在BBS注册后,认为登记制度不健全,或者难以寻找侵权人,即脱离了道德的自我约束,游走于法律的边缘。有些网民甚至将言论自由无限扩大,忘记了言论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前提,以致随心所欲,口无遮拦地对别人恶意攻击,甚至侮辱谩骂。而有些网站由于缺乏管理监督,无形中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致使网络侵权案例时有发生。殊不知,如此“短视”行为,最终只能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纵然被攻击对象一时找不到你,但久而久之必然会发现那些“马甲”的尾巴。

因为从法律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否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在原、被告间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而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退一步说,即使避开法律法规不谈,从道德方面看,自尊自重也是一个人修养的表现。巴尔扎克说过:谁自重,谁就会得到尊重。因此,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不仅要做到文明上网,同时也要经常检点自己的个人言行。因为只有懂得自尊的人,才会珍惜自己的名誉,珍惜自己的人格和价值,才能实现自我道德约束,才能推己及人地尊重别人。否则,等到别人将你起诉到法庭,才感到后悔不及,悔之晚矣。

来源:中国网 2007年6月29日  作者:严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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