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关点是:“良性违宪”不宜提倡
我先用反证法来阐述我的理由:
若肯定“良性违宪”,
(1)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来划清“良性违宪”和“恶性违宪”这条界线
郝铁川教授指出评判良恶的标准是{1}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然而这两点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不得不让人继续追问评判这两点的标准分别又是啥,这样不断追问下去必然在同一问题上造成分歧,所谓“横看成林侧成鲼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出发,针对同一违宪实体,那些违宪鉴定专家们必定有人认为是“良性违宪”有人认为是“恶性违宪”,这时难道以少数服从多数来作出决定吗?
(2) 其次,退一步讲,就算能够断定它是“良性违宪”,那它首先已经是违宪,我们还得看以“违宪”的代价换来的利益的大小,利益的长短,利益的覆盖面。如果利益小得可怜,那不是“杀鸡用牛刀”吗;如果利益是暂时的,那不是“竹蓝打水一场空”吗;如果利益是局部的,那不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吗;这样的“良性违宪”还值得肯定吗?
(3) 最后,我再退一步,就算一次“良性违宪”带来了极大极深远的利益,那么我们也不应当将其作为一条经验推而广之,不宜肯定,我认为正确的态度是在表示痛惜的同时作为特例予以谅解并及时修宪,使之合宪。因为一旦“良性违宪”之风形成,那么一定程度上有宪法等于没宪法,事实上的人治会取代形式上的法治,这样必然会阻碍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
其实,我认为“良性违宪”的构想是静态的宪法和动态的社会发生碰撞产生的火花,它有利于完善我们的宪法。但我认为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这构想付诸实践,应耐心等待修宪,在合宪的基础上将构想付诸实践。在马路上“为了您的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在社会中为了“国家的稳定请依宪治国”。
事实上,“良性违宪”应被肯定还是否定归根到底是一个宪法实施的灵活性问题。虽然我的观点是“良性违宪”不宜提倡,但我们可以守住宪法实施的底线,最大限度地用活我们的宪法。宪法实施的灵活性的实现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强宪法解释等,我们决不能在“良性违宪”上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