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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

2008-8-27 阅读1057次 本站网友 雾里看花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自2003年初国家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各地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文化部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虽然如此,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日渐萎缩困境,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因得不到保护正不断消失,同时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现象仍时有发生,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实践中仍困难重重,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即授予名号保护模式、登陆制度保护模式、博物馆保护模式。

针对我国多民族杂居地区的实际情况,文化遗产保护除了以上几种模式外,急需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全方位的有我国特色的立体保护体系,促进保护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教育是实现传统文化再生产的基本途径。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形式是传承。而文化的根本形态或最高形态实质就是生活方式和精神价值,蕴含在各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价值观念即为文化遗产事象的灵魂。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看,对文化精神的传承只能从教育着手和达到。因而要打破当前学校教学内容构架和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外挂形式,把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及大学必修课程,以教育内容方式保护遗产是促进其再生产的一种有效途径。首先,这会更容易唤起遗产地人民的民族文化自豪感,和加强所有国人对文化多样性的科学认知,使人们普遍感到“有责任有义务使留给后代的遗产更丰富更辉煌”,并产生科学保护的技能。如今镇山文化生态博物馆和梭嘎文化生态博物馆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贵州天龙屯堡文化开始出现小洋楼,丽江古城出现“空巢”等事例就是现实教训。其次,保护是为了发展,把遗产纳入中小学必修课教育就有可能保住持续发展的根基和文化遗产的生境。因为任何社会的保护与发展都是并存的,如果没有教育支撑,经济发展机制一启动,遗产地的人们就不会甘于被当成文物保护起来,渐富的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建小洋楼,追求外界“现代生活”,这样无形中就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只有把文化遗产纳入教育机制,并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大力发掘和精心保护蕴含在文化传统中的价值观念,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具有本质性意义,各民族民间的原生态文化保护才始终呈现为活态文化遗产。要保护好文化事象本身,就首先要保护好它的生存之境,生命之源。实行文化遗产教育保护模式有可能打破一个具有世界性的难题:即遗产地保护与发展的两难问题。这在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具有明显的优势。

立法是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通过制订相应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举措。我国至今除有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外,还欠缺保护物质与非物质复合体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使许多具有极高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虽然有贵州、云南两省于2003年前后分别出台了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但仅为框架性文件,技术上可操作性不强。2008年初,文化部向国务院报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大部分地区还没有相应法规。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没有一个标准,很多地方都在等待观望,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要紧紧围绕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把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制度、组织制度、责任制度、安全制度、遗产教育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开发原则、利益分享原则等明确规定起来,使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执。立法是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实施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技术得以畅通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有序化、法律化、制度化和技术现代化的有力保证。

科学的开发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开发是为了发展,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遗产地的开发与保护是对立统一的矛盾。文化遗产本身都具有科学、艺术、历史等多元价值凝附,而每一方面都会产生经济利益,从这个角度讲文化遗产乃一种经济资源。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旅游产业总收入1.09万亿元中,文化遗产是旅游业最重要资源,与自然遗产加起来占总收入的80%。纵观世界旅游大国,文化遗产占了旅游资源的大多数。而在我国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遗产拥有者都是以遗产经营和用以解决生计或从事生活的技能,如果我们的遗产保护没有使遗产产生经济效益和使遗产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那么这种保护将无法被继续,遗产拥有者会把遗产抛弃。只有让遗产保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获得利益的人们才会产生自觉保护与自觉传承文化遗产的动力。近年来滇、黔、桂、川、藏等省区的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红火发展就是明证。对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目的,就像萧伯纳所说“我们手中的火炬不是要据为己有,而是要它燃烧得更亮地传给下一代。”既然文化遗产是社会的重要资源,那么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将同样被应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如何平衡其中关系,关键在于科学开发文化遗产,配套好教育传承制度下和法律保障制度等环节。因为有的遗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有的则不可开发,如果只保住文化事象而忽略了文化价值的灵魂传承,那么这种文化遗产就会变成徒有虚名的空壳。

文化多样性是多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的科学选择。就世界文明而言,文化是民族的象征,是国家或地区的标志,也是推动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文化多样性就意味着社会资源的丰富性。我国多民族杂居地区文化多样性特点为我们创造了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宝贵财富,也为这些地区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发展资源和发展样式思考空间。不同地域性的文化差异和同一地域内的文化差异都客观共存,各差异主体的价值取向,认识观念,精神意识,思维模式都各有不同,决定了各差别主体所在各个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经济增长的模式也迥然不同。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既认同这种差异性,也保护这种差异性,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形成,用各差别主体的价值观念和智慧及资源引领其自觉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过上有其自己特色的现代生活,这是多民族杂居地区经济繁荣,科学发展的合理选择。

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最综合因素。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文化多样性特征就愈加突出,多民族杂居地区的社会发展也就更鲜活,更生动,更具生命力。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贵州日报》吴思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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