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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

2005-10-27 阅读12496次 本站网友 常丕军 发表 常丕军专栏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推进公共服务的创新大多是从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开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应当主要体现在再分配领域而不是直接的生产领域,政府的宏观调控应体现在增强对大局的调控能力而不是控制各类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因而,政府应当把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投入到组织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特别是向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 并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公共服务创新取得成功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公共服务并不是现在才提出的新概念,在国内外社会实践中早以有之,只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专家学者赋予了公共服务理论以全新的更广泛的内涵,使公共服务成为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它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构成现代政府的四大职能。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究班结业式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指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这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新概括,是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内涵的新界定。政府公共服务的目标就是提供满足公众消费和受益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又分为物质产品和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产品。物质产品,人们看得见,摸的着,包括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如道路、桥梁、车站、码头等;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产品是政府机构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公众提供的各种行政事业服务,包括办理各种证件,各种咨询以及政府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保险、社会福利和其他服务事业。按照新公共服务的内涵来理解。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即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充足优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现代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和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是公共服务。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没有公共服务就没有现代政府。

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基本上还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还不是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或者说离公共服务型政府尚有很大的差距。例如,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一半左右还是用在竞争性领域和基础建设的投资上,没有把主要精力和财力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更不要说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例如,在SARS危机之初,政府出现应对机制不健全,许多单位工作不力的情况,就集中反映出转轨进程中政府经济建设职能比较强,公共服务职能相当薄弱的现状。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出现偏差,已经造成公共服务机构自身利益的集团化、普遍化、和机制化,产生了义务教育不到位、高等教育、公共医疗乱收费、药品高额回扣等某些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强烈不满,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定损害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形象,弱化以至瓦解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推进公共服务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为公众提供更加公正、快捷、充足、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现今政府面临的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推进公共服务的创新大多是从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开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应当主要体现在再分配领域而不是直接的生产领域,政府的宏观调控应体现在增强对大局的调控能力而不是控制各类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因而,政府应当把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投入到组织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特别是向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 并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公共服务创新取得成功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竞争是公共服务创新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是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从我国的情况看,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有利于改变原有的政府包揽一切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充分竞争是产生效率的前提。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状态下,辅以必要的监管,将民间资本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才能达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目的。

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提供有效的服务,既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原则,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才能真正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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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
  • 本站访客来自 121.41.0.* 于2007-3-13 22:29:00发表评论:
  • 转2007年博友谈两会主题博客栏频道 取消高价书号促进文化繁荣 现在书市走低,除了网络普及的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书价太高,书价高是出版社增加了书号费(有的称管理费15000元左右),如印1000册,每本书就摊15元,加上印刷和其它费用,作者和读者承受不了 . 由于书的成本高,给盗版者有了可乘之机,多年来盗版和黄毒屡禁不止,都是高价书号惹的祸!       国家早已三令五申"不准备卖书号",可每个出版社照常收费,惠民政令落实不了.为了维护出版社的利益,新闻出版部门制有条例(部分已不适应);各县行政区还设有文化稽查队,发现不是出版社的书没收重罚;不以内容而以有没书号确定"是否"非法出版物;致使有关单位对不是正规出版社出的书不承认和评定; .这种部门利益的潜规则垄断维护出版社利益,严重制约了图书市场,挫伤了作家的积极性,加大了读者的负担,这是典型的乱收费和腐败行为!        为了落实国家法令, 制止高价书号,作品实行审查备案制(可收合理的管理费), 执行入世承诺和国际接轨,降低出书费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从源头上限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激励作家 多造精神食粮,满足人们对先进文化的需求,提高国民素质和幸福指数,对治国安邦大有益处.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济源亚桥铁岸卢化南                                                   

  • 本站访客来自 221.225.151.* 于2005-11-22 14:23:00发表评论:
  • 规定“走私” 吴怀奈 走私是单位或个人输出输入违法物品的犯罪行为,普通逃税货物、珍贵动物及制品、珍稀植物及制品、贵重金属、文物等等都是可供走私的物品。近来发现,规范性文件也可“规定走私”。对这种走私,笔者将其定义为:政府部门制定不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整批贩运逃税货物叫大量走私,出台违反法律的规章叫做规章性规定走私,如《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上位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行政许可权利主体是:“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下位法《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增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并为“连锁经营企业”设定与上位法截然不同的八项行政许可条件。 那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主体怎么办呢?呵呵,忘了告诉大家,《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还同时规定:“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本事弄张护照,到国外去经营非连锁网吧。 将逃税货物夹带在完税货物里走私的叫做夹带走私,将违法规定夹带在合理规定里出台,叫做夹带性规定走私,如《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管理工作,天经地义合理合法,谁也不好说三道四,可里面偏偏夹带一个规定“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扯得上吗?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办网吧,且在数量限制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行政许可,不履行职责就是渎职。 走私是违法的,走私很难找到合作者,“骗”就一个字。笔者注意到:凡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的规章,无一不是形式要件合法,规定内容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说明依法行政是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行政理念。可国家幅员辽阔,行政区域众多,意外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如笔者所在江苏省某市,市文化部门不太满意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搞出个后缀名为“意见”的“贯彻落实”文件,洋洋数千言中夹带:“以连锁形式发展网吧,继续暂停发展单体网吧”,然后请君入瓮,让其他八个市级部门“合作”盖章。 笔者曾询问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在这明显违背上级部门规定的文件上盖章?受问者均不愿正面回答,尽显受骗“走私”之窘。也难怪,如笔者在其位,当时可能也会顺其所请,身为机关工作人员,谁也不愿被人视为“找碴”之异类。 法无明令禁止,公民什么都可以做。法无明文规定,政府什么都不能做。可文化部门是没有规定创造规定拖着其他部门一起做。 骗完八部门,再骗市政府。他们日理万机,何暇逐一核对法律条文,反正只是走过场的形式罢了。该市文化部门罔顾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法律规定,另行打造《**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夹带“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优先考虑发展连锁网吧,暂缓发展单体网吧”的走私规定,交付副市长“圈阅”。 基层文化部门争夺工商部门对企业类型的管理职责。工商部门已根据工商法规将网吧企业类型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制个体工商户进入。基层文化部门毫无法律依据,硬要做出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的走私规定,发展连锁网吧,限制单体网吧进入。 文化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的规定。没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以连锁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办理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种奇怪的规定。基层文化部门擅自规定“新发展网吧的类型和要求”,确属走私无疑。 笔者曾在沧浪区法院的法庭上询问该文化部门的代理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属于区域内数量限制的范畴。作为省级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无权在制定总量和布局规划时规定企业类型,你们这样做有授权吗?”该代理人理直气壮地回答:“有,国务院授权给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给省文化厅,文化厅授权给……”,笔者哑然。行政机关连规定权不转授这些法律知识还搞不清楚,人们能指望他依法行政吗?看来该市文化部门应当开展一次普法教育。 物品走私要把海关拉下水,才能伪装合法。规定走私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以资质押,聊减违法行政责任追究之忧。《**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报省文化厅,侥幸获得《关于对**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批准:“同意你市在市区暂缓发展单体网吧,优先发展连锁网吧”。问题是:省文化厅有权批准吗?不说对行政许可条件没有规定权的省文化厅,就是有规定权的文化部,也不能违法指定连锁网吧为唯一许可对象。笔者曾向该市文化部门提出《网吧审批有关问题意见书》:“你们无权将连锁网吧指定为唯一许可对象,而且也得不到授权,因为不管哪一级部门都无权将连锁网吧指定为唯一许可对象”。 笔者为另一网吧申办者代理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对省文化厅《关于对**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审查申请,审查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处理结果如何?期待中。 “物品走私”侵害的是国家经济和市场秩序,国家可以动用国家机器报复侵害者,或徒刑,或死刑。上述“规定走私”侵害的是公民的劳动权利,但公民无可报复。布衣之怒,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 至此已无可说,忽然想起封神榜二个神话人物:杨戬和杨任。杨戬肉身成圣,神目生威,妖邪自无处潜踪。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杨戬他老人家额上那第三只眼总是似开还闭。惟杨任本一书生,只因死得太惨,才眼眶长出手,手上长出眼睛,看到一些本不该他看到的东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作者邮箱:kwfm@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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