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下发了两个重要文件。2001年,国办转发了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1]98号),将文化服务业明确为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200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投融资、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1)扩大准入。目前,文化产业的一些领域仍在实行行业垄断政策,准入门槛设置过高;一些已进入文化产业的企业因投资主体的差异仍需面对经营环境中的不平等竞争,这些都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因此,破除垄断、降低门槛,向社会投资开放文化产业,促进各种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社会办文化的格局。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文化大市场,是做大文化产业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必要的限制还是要坚持。在文化产业的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文学艺术服务中,对外资,允许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分销(包括娱乐软件和录音制品);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超过49%,但今年港、澳资金可占75%。加入WTO后一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的零售。在不损害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帐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允许外资进入的,允许内资进入,这是一条政策。但是民间资本(社会资本)还不能进入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文化艺术服务已经对社会资本开放。根据国办(2003)105号文件,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剥离出来的经营部分(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文化产业的外围层和相关层,对各种资本都是开放的。国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上市。
(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新型市场主体。由于强调文化的社会功能及意识形态特征,忽视了文化的经济功能和产业属性,文化产业的许多领域仍以文化部门兴办为主,管理体制上形成了管办一家、政企不分,这种文化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模式,不利于社会多元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也不利于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并导致部门利益驱动下的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具有相同产业特征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媒体的产业合作、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受到制约。所以,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将一大批经营性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关于改革,政策上有句话,叫“两手抓,两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的改革要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通过改革,既要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又要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
推动文化产业壮大,需要塑造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一方面,扩大准入,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
为推动和指导改革,国办转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105号文件之一),从资产授权经营、资产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人员分流安置、财税政策、法人登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重庆市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关于积极培育文化市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重庆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文化系统有九个省市(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沈阳、西安、深圳、丽江)列为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七个单位(国家图书馆、国家话剧院、东方歌舞团、中国对外演出中心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上海中国画院)列为改革试点单位。
各改革试点地区认真组织改革的实施。一批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转企单位主要有三类:一是电影公司。如,浙江、广东、西安、沈阳、丽江等地的电影公司实行了转企改制;二是部分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股份制改造。如,北京市的儿童艺术剧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正式挂牌并投入运营。深圳市院团改革实行一团一策,拟对深圳粤剧团和深圳歌舞团进行转企改制。浙江省歌舞剧院下属4个团,将实行整体转制和股份制改造,辽宁省歌舞团、辽宁省大剧院转企成为国有独资文化企业,西安说唱团转制为股份制,深圳粤剧团改制为民办公助的文化企业,成立深圳市粤剧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歌舞团转制为华侨城集团所属的文化企业。丽江市民族歌舞团在与深圳能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功推出《丽水金沙》的基础上,以能量实业有限公司现金入股(占55%),歌舞团演职员入股(占45%)的方式组建了丽江市民族演艺有限责任。重庆整合艺术院团的舞美、设备资源,组建成重庆舞美设备公司。三是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如文化部所属中演中展等演出展览中介机构实行了转企改制。中国对外文化集团挂牌成立。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培育和重塑市场主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3)财税政策
A、对宣传文化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92年中央9号文件提出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原则要求,[94]财税字089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发[1996]37号文件、国发2000年4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九五"、“十五”期间,上述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995年,财政部下发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
《办法》规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专项资金借款,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书。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另收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专项资金拨款中扣还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不按照规定使用借款,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逾期不还的,资金借出部门有权催交,收回借款,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期收回,并及时转入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至200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共拨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近30亿元,先后资助了一批重点图书的出版、优秀影片的摄制及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B、实行国家电影经济政策
1995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议定"九五"期间国家对电影企业的以下五项优惠政策:一是继续从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份额(5%),形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宏观调控;二是从电视广告纯收入提取3%,形成影视互济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形成中外影片互济;三是对重大意义影片特殊情况个案报批;四是免征电影拷贝销售收入增值税;五是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九五"期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提取14127万元,主要用于重点影片资助、民族地区资助、地方奖励、国产影片宣传发行等,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电影事业的发展。
C、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105号文件之一《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又规定了7个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只试行试点单位和地区,但从中也可看到今后政策的走向。
(A)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设立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及扶持中国的文化产品走进世界市场。
(B)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
(C)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以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D)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的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先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F)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G)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是沿用了原有的政策。
D、其他政策
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1/2。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大力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我部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召开首届全国文化产业工作会议,启动评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