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基本服务,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现代国家政府文化服务的责任担当。现在,国家政府有关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指向和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全国各地有关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际举措和具体行动已经不断推出。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目录的编制、范围的确定、主体的建设、规则的确立等,却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义理解释和统一的内容认定。于是在实践中,有关机构往往凭着自己的理解想当然、做工作,所提供的服务也是参差不一、五花八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和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全面实现。
笔者认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前必须首先明确几个基本问题,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所谓目录,原是指按一定次序开列出来以供查考的事物名目。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就是国家政府在一定时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文化生活需要而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广泛公示的文化服务具体名目。如文化馆的文化艺术活动服务,图书馆的图书资料阅览服务,博物馆的文物藏品观赏服务,互联网的多媒体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台的视听娱乐服务,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观摩服务,体育场馆的健身竞技服务,城市公园的休闲消遣服务等。它是国家政府普遍提供的文化服务总名目,也是全体人民广泛分享的文化盛宴大“菜单”。
长期以来,国家政府虽然十分关心群众文化生活,经常不断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由于各种原因,从未正式编制过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和提供,一直处于不明朗、不确定、不规范的无序状态。一个地方,一定时期,国家政府主要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文化服务?这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怎样被社会公众普遍获取和广泛享有?等等,有关方面一直没有量化的指标宣示和明确的目标承诺,人民群众从不知道自己的享有权利和具体的获取方式。实际生活中,有关方面往往提供什么算什么,提供多少算多少;而社会公众则往往得到什么算什么,得到多少算多少。服务的提供者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服务的享有者也缺少必要的权利保障。国家政府不能据以考评核查,人民群众也无从对照追索。这不但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而且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的实现过程,是公共文化产品从初始生产到最终消费诸环节的全面完成过程。从某个角度说,这个过程与文艺演出的实现过程十分相似。在演出活动中,艺术表演团体是文艺节目的生产者和提供方,观众群体是文艺节目的消费者和享有方。为了确保演出活动规范进行,圆满完成,艺术表演团体一般都要为观众群体提供当场演出的节目单。这个节目单实际上就是艺术表演团体按照约定提供的全部服务产品的明细清单,也是艺术表演团体与观众群体之间实际订立的演出服务“合同”。艺术表演团体有照“单”演出、提供服务的责任,观众群体则有依“单”观赏、享受服务的权利。同样,国家政府为了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普遍提供,也要编制具体明确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公诸于众。这个目录既是国家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宣示,又是社会公众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查考依据。国家政府有按照目录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同时社会公众也有按照目录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只有这样,国家政府的文化服务才能规范提供,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才能充分保障。
因此,为了规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众文化基本权益,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国家政府,应该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对纷繁复杂的文化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从中筛选并开列出当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目录,交由各级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组织提供,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必须明确,凡是列入目录的文化项目,就属于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应该由国家政府来组织提供,受公共文化服务规制约束,为任何社会公众普遍享有;凡是未列入目录的文化项目,则不属于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应该由文化市场来提供,受文化市场服务规制约束,以经营服务的方式为有支付能力的公众所享有。从而确保国家政府的文化责任切实得到履行,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充分得到保障。
二、划定公共文化服务范围。这里所谓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实际上是指公共文化服务既定目录所涉及的周围界限。众所周知,文化是内涵和外延都十分丰富广阔的社会现象,人民群众对文化服务的实际需要是经常不断、日益增长的,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科技进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政府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实际所能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却是有限的。设定的目录既不能无所不包,也不能任意延伸,更不能无限扩张。这就决定社会公众的需求期望与文化服务的实际提供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目录的编制虽然设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名目大纲,但所涉及的具体边界却仍然没有明确划定。而在边界范围不清晰的情况下,依照目录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其范围就往往比较模糊。譬如广播电视视听服务,就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文化服务项目,其中既有基本服务,又有增值服务;既有免费服务,又有付费服务。国家政府为公众提供的视听服务究竟是广播电视服务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全部,显然不可能;如果是其中一部分,又是哪一部分也不明确。同样,文艺演出也有公益性演出与营业性演出之分,专业团体演出与业余群众演出之别。国家政府为群众提供的服务究竟是文艺演出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全部,显然不可能;如果是其中一部分,又是哪一部分也不清楚。可见,仅仅以设定的具体目录为标准,而不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目录本身的实际内容就会过于宽泛,实际运作的尺度把握就会困难不少。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只是服务内容和表现样式的原则大纲,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才是服务内容和表现样式的细化框定。目录编制所要解决的,是应该提供哪些服务的问题;而范围界定需要明晰的,是这些服务应该提供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只有在编制目录的同时,进一步划定相应的范围边界,内容宽泛的公共文化服务才能严格限定在一定的具体范围之内,才能具体化、对象化为可操作的个体细目。因此,有关方面在编制和设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对其涉及的周围边界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划定公共文化服务的边界范围,对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行为,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有利于明确公共文化服务职责,防止公共文化服务随意化,以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其次,有利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行为,防止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化,以免给国家政府带来过大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压力。从而在公共文化服务上,实现国家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公共文化服务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是公共文化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公共文化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承担着国家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职能明确、功能多样、运行高效、覆盖广阔、布局合理、面向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满足公共文化需要的可靠保障。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专业机构,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广播电台、电视台、体育馆等;各级群众团体也都设立了行业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此外,一些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性机构也设立了面向社会开放的文化服务机构,如各种俱乐部、文化会所等。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门类、多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体系,经常不断地组织开展了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总体上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无论是总量规模,还是结构布局;无论是服务能力,还是运行机制等,都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文化需要不相适应。
因此,为了全面担当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国家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大众的公众文化服务事业。要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特别要搞好以“两馆一站”(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等)为核心的基层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国办文化机构为骨干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同时,大力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条件,保障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努力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档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益性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上的主渠道、主阵地、主力军作用,全面担当起引领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和公共文化服务进步潮流的重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公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全面实现。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增强公益性机构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改革公共财政供给方式,逐步变“养人”为“养事”,不断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全面推行职级职员制,变人员的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进一步增强公共文化单位内部活力;普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宗旨观念、责任意识和规制约束,切实提高公共文化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完善绩效评估和信息披露机制,扩大公共参与的程度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推进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文化资源的投入产出率和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贡献率。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规则。所谓规则,是指有关方面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具有全民共建共享的基本特征。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文化的享有程度和福利水平,也直接关系到文化服务的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实践证明,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服务规则,是确保公共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遍均等享有的可靠保证。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和全面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国家政府在积极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同时,必须切实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则。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则,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是要宗旨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必须自觉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努力把最精美的精神文化产品奉献给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组织提供的文化服务产品必须健康有益,丰富多彩,使人民群众得到丰富的文化生活享受和崇高的思想精神陶冶,从而不断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二是要普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该面向全体公众普遍提供基本同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有条件和可能享有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从而确保公共文化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三是要公益服务。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鲜明特征,也是与文化市场服务的本质区别。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一切工作都必须以社会效益为唯一或最高准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以牺牲社会效益来换取经济效益。对于设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无论是纯公益的还是准公益的,都要坚持标准,规范提供,既不能因为免费而随意降低服务质量,也不能因为收费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于涉及收费的准公益项目,要在资费标准、收缴方式、支付手段、时间界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以防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加重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等现象发生。同时,对于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要尽可能减免收费,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基本文化权益。四是要方便群众。逐步建立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文化覆盖范围,延伸文化服务终端,尽可能地把各种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直接送到基层村居,送到广大群众家里,送到社会成员手上,使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够普遍便捷地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五是要公开透明。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政策依据等,都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手机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选择参与自己喜欢的活动。同时,要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举报网络,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以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规则,是公共文化单位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为准则,也是公众参与文化活动、享有文化服务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要配合支持。只有这样,公共文化服务才能规范有序提供,公众文化权益才能全面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