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论坛 博客 改革风 发展谭 网络潮 产业群 公共苑 文化眼 经济场 娱乐吧
首页 虚拟货币 非政府组织 虚拟社区 文化产业 博客 事业单位 文化市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体制改革 网络游戏 “十一五”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发展论坛 - 公共苑 - 服务 - 正文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四年历程(三)

2008-1-24 阅读3515次 本站网友 难念的经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四)公共文化管理运作机制创新研究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文化的公共管理上十分重视机制的运作,讲求方法与目标的统一,积极寻求和开发可操作性的管理方法,以提高管理绩效。卓越主编《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第7页。目前国内学者在运作机制创新方面的研究还主要限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工具的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公民参与机制的运用;战略规划的指导等等。

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工具的利用方面,国内学者大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齐勇锋认为,既要进一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同时也要在文化市场投资准入方面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韩霞也认为,一方面,通过对国内外文化资源的整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不断提高文化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国家之间意识形态上的差异性,既要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同时也要利用WTO针对文化服务领域特殊性所作的例外规定,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文化服务业的开放度。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因此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将是体现其民主价值的重要方式。深圳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电子政务和政府在线(即运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来管理公共文化事务和传递公共文化服务)有助于文化管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提高公共文化部门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对公众的回应力均有很大帮助。这种在公共文化部门之间、公共文化部门与公众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其内容应包括公共文化部门内部各种信息的传递与沟通;公共文化部门向公众传递的各类信息,如公共文化机构的组成、职能、办事规程、政策与法规、服务种类及质量、重大决策过程等等;公众向公共文化部门传递与反馈的信息,如对文化服务种类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对文化服务满意程度、抱怨、建议、对公共文化服务与资源的选择等。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研究报告》,未刊稿。

香港、台湾地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较为领先。譬如,香港康文署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开发了一套管理资讯系统——“公众意见登记系统”,该系统备有一个数据储存库,用以记录、储存和处理由各公共文化部门工作人员从不同渠道收集的公众对康文署服务、设施及员工表现的评估和建议。有关人员会监察投诉个案的解决进度,确保公众的意见获得迅速而客观的处理;并通过这个综合资料库,分析所有公众意见的类别、性质、对象和次数,从而定期编制公众投诉及建议的统计报告,以供管理层找出服务不尽理想之处。配合这套系统康文署还开发了一套与效率促进组综合电话查询中心的电脑系统共通的界面,以简化资料搜集及汇报的程序。

国内在信息技术的使用上,目前主要侧重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建立。它通过覆盖全国各地的网络传输系统,使文化信息经济、快速地传送到各地,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以消除不同地区在获取文化信息资源上的不平等。有学者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我国文化建设尤其是基础文化建设薄弱的现状,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供给状况。各地方在建设模式上进行了探索,如上海的社区信息苑、青岛的五连线、深圳的六个一创新工程等等。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正不同程度地启动,但远未成熟,主要反映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互动性、政务公开程度不高等。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另一机制——公民民主参与,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推动,文化参与以动员性参与为主,公众主动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都不够。深圳学者认为,公民参与机制落后,主要表现在公共文化领域公民参与水平不高、参与的制度化保障还不健全、政府公共文化管理信息不够公开、公民获得信息的途径不畅、公民自治发展滞后、公民参与意识不强等等。因此,需大力培育公民参与文化的意愿和能力,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在公共文化事务管理过程中使用一些较为成熟的公民参与技术性方法。孙若风从公民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参与除了公民参与权外,还应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知情是参与、表达、监督的前提。公民表达的意愿集中体现了公众的需要、判断与选择,对于保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至关重要。公民监督能够及时纠正文化政策、思路、措施的偏差和失误,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公共文化利益。公民的各项文化权益,构成了公民参与文化建设的有序层次。

战略规划作为公共文化管理的指导方法,是对文化发展的未来走向作出的理性判断,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采用。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规划的制订与执行是两张皮,许多规划制订出来后就石沉大海不再作为决策的依据;缺乏年度或阶段性规划执行情况的反馈报告及对下一阶段规划的修正意见;缺乏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质量监测;缺乏相应的法规、机制作为保障等。

此外,针对原有的文化管理体制,特别是基础性文化机构,如图书馆、文化馆(站)等,许多学者和管理实践者都提出了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改革措施以改善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这类功能意义较明显的文化机构,大多主张集中于服务内容的扩展和信息技术等多种方式的利用上;而对于文化馆(站)、群艺馆这类计划体制痕迹较强的文化机构,对于其功能的重新定位及运营管理模式的调整争议很大,譬如对北京朝阳区文化馆的改革实践经验的讨论。

(五)文化法律法规研究

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发展公共文化的基本政策,支持社会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责任,以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捐赠、赞助文化事业,是许多国家在公共文化发展上的普遍做法。事实上,当代西方国家广泛实行的是文化法治行政制度,它包括:依法组建国家文化行政机构;文化行政的准立法制度,即文化行政机构依法授权制定国家文化行政的法规和规则;文化行政的准司法制度,即在国会授权和司法审查的框架下,实施文化行政的执法管制,包括国家文化行政许可、文化市场稽查。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文化市场的过度干预,培育文化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文化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从根本上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文化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

据《光明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00余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规章。尽管如此,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目前的文化法制较为薄弱。张庆福、崔智友认为,文化法应以保护人民的文化权利为宗旨,是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的。但目前在文化法制建设实践中,常常把文化法仅仅看做是行政管理法,把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点放在文化行政管理上,这是不够的,应更多地考虑如何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此外,现行文化管理体制不顺,也影响了文化法规的效力。对于文化法制建设现状,他们认为,我国宪法对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了全面的规定,地方性文化法规和文化行政管理规章出台也比较多,但文化法律和文化行政法规却十分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仅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后来,1999年颁布《公益事业捐赠法》,2003年颁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大量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图书馆法、文化合同法等还未制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文化建设与文化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课题组认为,文化法在中国的发展较为滞后且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目前学术界急需研究西方国家文化法制理论与实践的经验教训,从中汲取有利于我国文化法制发展进步的养分;同时应当进一步转变文化管理观念,大力加强文化法律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体系,要逐步实现宣传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由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的转变。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表评论
网友观点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