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规恐成一纸空文!
近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案)》,从12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性骚扰被正式赋予定义”,“《条例》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这意味着发‘黄段子’、办公室上司对女下属勾肩搭背等行为都有可能是违法行为。”( 见2008年09月27日《北京晨报》)事实上不仅重庆市,一个时期以来其它有些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类似法规。窃以为,无论重庆人大的初衷如何,这种法规也很难避免成为一纸空文的结局。
首先,如何去界定不得给女性发的“黄段子”,这本身就是一个极难梳理清楚的问题。从重庆市出台的法规看,应该从“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以及“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表述中去理解。但遗憾的是,这种论述完全不具备法律语言所本该具有的明确性、准确性和清晰度,比如该如何理解“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信息?性内容既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甚至淫秽的,如果谈性色变,统统将其归入禁止之列,是不是有失偏颇?至于“与性有关”在认定上就更加困难了——须知模糊性是中国自然语言的特点之一,即使一段通篇没有一个“性”字的文字,也不难让人从中嗅出“性”的气息。届时该让执法人员如何去判断那些打擦边球的“准黄段子”?其次,所谓“违背妇女意志”,除去露骨的黄段子和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之外,在认定上同样十分困难。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黄段子”还是其它什么“段子”,手机信息的接收方一般呈被动态势。是否违背其意志,不仅取决于信息之“黄”的程度和正常情况下接收方的心理承受力,也取决于双方关系的亲疏,同时还取决于接收者的文化程度甚至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心态和情绪。隐藏在在一条几十字的手机短信后面的,是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人情世态!在目前情况下,无论相关法规制定得多么严密,也难免挂一漏万。
综上所述,重庆和其它地方相关法规的致命伤是其表述语言的“模糊性”。当然,即使是法律语言,也无法从根本上避免中国自然语言所固有的模糊性特点,但精确性毕竟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如同上述太过模糊的语言,在几乎无限扩大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且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做出随意性解读和判断的同时,也极可能会使受其约束的公民无所适从。
手机短信是国人利用现代科技成果进行人际沟通的新手段,因其便捷、成本低廉等特点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这种人际交往方式也具有双重性。至于有人利用其发送“黄段子”,在当前阶段除去极个别情况之外,更多的恐怕还是有赖于通过社会道德调节机制来进行调整。法律的强行介入和“全面占领”,往轻里说是费力不讨好,说重一点是越俎代庖。至于重庆市这类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旦付诸实施,在自自身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的同时,也难免损害到法律的尊严。
为讽刺那些反对男女同学的封建士大夫,当年的鲁迅先生曾经写下了这样一段辛辣的文字:“一看到白胳膊,就想到全裸体,一想到全裸体,就会想到生殖器,一想到生殖器,就想到性交,一想到性交,就想到杂交。”大师毕竟是大师,在大半个世纪前说过的话,至今仍不失其振聋发聩的作用!(网友:王秀华)
来源:人民网-IT频道 2008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