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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岂能只盯着减除额?

2005-10-24 阅读1348次 本站网友 月影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比如在德国,有病人的家庭可减税甚至免税。

据新华社消息,10月22日,根据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将或多或少地减少人们的个税负担,中低收入者得到的实惠也会更多一些。但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中国的个税收入为1737亿元,这其中65%是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减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这一状况能不能得到根本性的扭转,还是个未知数。

目前,美国人均月收入2000美元,但其个税减除标准是668美元;澳大利亚的人均月收入也接近2000美元,它的个税减除标准是333美元;法国人均月收入超过1500欧元,它的个税减除标准却仅为349欧元(有些国家的个税起征点以年收入计算,在此全部换算为月收入)。以此比较,在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中国,1600元的新标准算是很高的了,即使是800元的原标准,与上述国家相比也不低。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额,是该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较低的个税起征点,并没有影响高收入者在各发达国家成为纳税主力,这又是为什么呢?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存在着大量、在特定条件下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比如在德国,有病人的家庭可减税甚至免税;比如在美国,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在日本,纳税时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

这里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许多发达国家,如果居民因购置住房而向银行贷款,在分期还贷期间,个人所得税通常可以获得相应减免。也正因如此,在这些国家,“二手房”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也显得合乎情理。

而在我国,个税改革的“一刀切”,导致了这样的情况: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费用或许远远低于个税减除标准,却因为收入来源集中在某个家庭成员身上,而不得不缴纳数百元的个税。对这样的家庭而言,无异于从“牙缝”里挤出钱来纳税。而对许多高收入者来说,他们不但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这些资源与其真实收入之间界限模糊,于是,他们只需缴纳寥寥的个税。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个税税制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更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税制系统的子系统,要改,就要系统地改。否则,仅仅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一定能达到公正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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