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田宇原在全省文化市场队伍建设年总结交流会上提出了2008年工作要点,其中有一项工作就是“加强理论调研,开展文化市场执法优秀论文评比”。今年上半年,由于机缘凑巧,我有幸阅读了浙江省在基层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工作的一些同志撰写的论文。这些论文涉及范围极其广泛,有对我国文化立法和执法理论的思考,有对执法实践的总结,有对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有对出版物市场、演出市场、音像市场、娱乐场所、网吧管理、无证经营和农村乡镇文化市场现状的研究,几乎涵盖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所有领域,内容非常丰富。
这些论文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是它们的内容鲜活。出自工作实践的这些论文提供了文化市场的大量真情实况,这些真实情况我们很难从经过层层过滤的二手三手材料中了解到。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出现和发展,政府制定了很多管理文化市场的条例和规章,这些文化法规实施的情况如何,是否可行、效果如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心里最清楚。我从这些论文中了解到他们对我国文化立法的一些认识。从论文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文化立法存在一些问题,譬如文化立法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文化领域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面临这些问题无法可依。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制订都是依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以后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法规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立法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文化立法的问题是现实变化太快,法律法规修订的周期太长,文化发展的现状不能在立法中得到及时的反映,现行的文化法规与现实的距离逐渐加大。
再譬如有些文化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缺乏应有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不仅仅是文化法律法规的问题,或许是一种通病。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围绕一部法律会有很多辅助性的法规和规章,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的条文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不再制定一些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以便实施。例如单有《著作权法》还不够,还需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具体规定,又不得不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了这些条例,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还是不够用,还得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解释虽然有些繁琐,但毕竟做到了细化,其他文化法规的规定可能还不如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详细,执行起来难度会更大。
文化立法滞后于现实,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有碍执法公正,甚至可能滋生腐败现象。针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有的论文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了系统的论述,还有的同志介绍了当地量化处罚标准、规范网吧违规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这对改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是有启发性的。
网吧管理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的难题,在我看到的论文中有不少都是论述网吧管理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超时经营问题、无证网吧问题,在这些论文中都有比较深入的论述。从这些论文中可以了解到具体执法人员对网吧进行管理中的很多细节,让局外人大开眼界。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外行,但从这些论文中还是学到了不少东西。如果是内行来看这些论文,肯定会看出更多的门道,得到更多的启发。由此推测,这次参加评比的论文对浙江乃至其他省市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同行一定会有所帮助,可以为改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提交论文的作者,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收集、整理资料,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所作的思考写成文字,在为同行提供借鉴的同时,自身的业务素质也会得到提高。与读者相比,作者的收获可能更多。
浙江这次文化市场执法优秀论文评比活动,是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所见的论文来看,这次论文评比活动一定会产生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