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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文化的使命

2007-9-27 阅读4762次 本站网友 蒋松谷 发表 蒋松谷专栏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中国文化经历了原始社会的蒙昧和萌芽,奴隶社会的兴起和争鸣,封建社会的繁荣和衰败,半封建半殖民时期的突变和争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冲突和嬗变。在它还没来得及全部完成自身转型的时候,又迎来了世界文明全面互动的冲击,这无疑是十分苦痛和彷徨的。中国当代文化在全球化趋势下,应做出怎样的应对?应当进行怎样的自身建设和更新,以适应国际文化环境?面对全球文化互动的追问,笔者认为,当代文化面临的当务之急是:重新认识和评价文化激进主义,迅速建立积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保障机制,确立中产阶层和弱势群体利益所需的文化建设方向,认真研究和借鉴外来文化,迅速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体系。

一、重新认识和评价“文化激进主义”

文化激进主义,主要指“五四”时期的片面激进主义和“文革”时期的绝对激进主义。文化激进主义曾给中国文化带来巨大的伤害。“五四”时期的片面激进,彻底的反传统,片面吸收西方的科学、民主精神而忽视了对“人文主义”精神的吸纳,从而造成了那个时代文化激进主义的片面性。“文革”时期的绝对激进,更是对“反传统”的绝对而彻底的执行,对包括世界上古今中外所有优秀文化的拒绝和反对,进而置自身于绝对的文化孤立之中。诸如这样的文化决策,对于文化发展造成了怎样的致命性打击是可想而知的,它的后遗症至今犹存。因此,我们重提对文化激进主义的认识和评价问题,并非空穴来风。

当然,重新认识和评价“五四”和“文革”的文化激进主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此举存在对传统文化的呼唤,可能会受到文化保守主义和文化新生代的反对。文化“保守”主义者,因为已经接受了“五四”的文化激进主义思想,形成了另一种新的传统;而文化新生代则因对西方大众文化的普遍接受和认同,以及逐渐确立的叛逆个性和张扬生命的观念,二者必然会与传统保持一定的距离。

正确认识、梳理和评价“文化激进主义”,能使我们在构建当代文化的过程中吸取历史教训,对当代文化的现代化保持应有的理性和客观,能更好地指导我们如何认识传统,了解自身的历史境况,并确立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才是我们今天重提对传统文化和过度“反传统”的沉痛教训进行评价的现实意义。

对民主与科学精神的倡导,无疑是“五四”运动对历史的贡献,它反传统的归宿乃是推动社会发展,为中国的未来寻找出路,这一点应当充分肯定。这也让我们更进一步明白:一切新传统都是在反传统之后形成的。我们要构筑当代文化的“传统”,仍然有一个“反传统”的过程。如西方文化,奥地利哲学家卡尔·波普曾指出:“与其说基督教塑造了西方文化,不如说反基督教塑造了西方文化”。文艺复兴以后的人文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基本上来自西方人自己对基督教价值的反抗和反省,一种对传统的偏离而又自成传统。而中国当代文化缺少的就是对于传统文化价值的反省,以及对过度反传统的历史的反省。对“五四”、“文革”反传统的偏激,我们在之后的时期一直没有进行过深入的系统的反省。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一个重大失误。

吸取“文化激进主义”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借往鉴今的有效方式,而且这一课,我们也应该补一补了。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呼吁:我们的社会发展应当补上“文艺复兴”这一课,否则社会的前进将很难迈上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何等的眼光。但谁都知道,我们如果对曾经犯过的“文化激进主义”错误置若罔闻,那么要掀起“文艺复兴”的热潮,只能是美好愿望而已。

二、建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保障机制

学者冯友兰的“抽象继承说”强调,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应当以传统文化精神即先秦哲学和其他优秀文化艺术为主,僵死的、禁锢的、反人性的东西一概去之。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继承。有选择性继承就有选择性反对。反传统反的应当是传统文化中糟粕的东西,落后的甚至腐朽的东西。这是我们强调“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而非“弘扬传统文化”提法的原因所在。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既是文化自身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也是政府理应提倡的。这无疑需要一种的保障。这种机制是一种社会文化机制,更是一种政府的政策机制。“五四”和“文革”造成的传统文化的断裂,应当引起政府的重视,其文化政策机制的确立,也应该首先考虑这个问题。这种机制可以体现在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制度性保护上,如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对民间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样式的继承和弘扬的政策鼓励等,也可以体现在政府的文化态度及价值取向上、文化激励机制上、文化观念上、文化活动方式和内容上等等。

总之,对于传统文化的选择性继承和弘扬,政府应当积极主导,以有效的机制引导全社会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尽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的义务。

三、确立中产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文化建构方向

中国当代文化的重建,应该是以保障大多数人的文化利益为归宿。在我国,从收入比重看,“大多数人”主要指的是中产阶层和弱势群体。这种文化构建方向,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中产阶层,在西方称中产阶级,是指受过高等教育,并在社会各领域发展稳健,收入在中上水平,具有决策权和影响力的群体。我国中产阶层与西方中产阶级基本相似,但尚不发达,还不具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所以只能用“阶层”予以确认,而不用“阶级”。它主要包括居于上部的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居于下部的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一般文艺工作者、一般新闻干部、一般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等。这些群体在我国约有一亿一千一百三十万左右,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十五点八左右。这部分人大多文化素养较好,有积极向上的精神。他们目前在中国从业人口中所占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所占的比例。

弱势群体是中国当代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个为数庞大的群体。他们主要包括城镇失业者、下岗职工和农村的绝对贫困者。之所以称其为“群体”而非“阶层”,是因为目前众多的弱势者还缺乏最基本的谋生手段,没有固定的职业,处在不稳定的过渡状态。他们的主要特征是:经受着贫困的困扰,相对剥夺感强烈,社会保障来自非社会,城镇弱势群体整合性较弱,流动性较强。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复杂而深远。主要表现在:1、其形成往往是由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使其产生剥夺感,其劳动积极性遭到挫伤;2、限制了社会成员潜能的开发,有碍社会活力的产生;3、不利于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弱势群体边缘化程度越高,越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中产阶层虽然处于较小规模的状态,但随着知识经济的纵深发展,这一阶层无疑将在社会各领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日益壮大起来。它和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影响深远。中国的发展,一方面要努力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中产阶层的发展壮大,一方面又要阻止和削减弱势群体的扩大。因而,确保这两个群体能在社会文化经济发展中各有所获,是当前社会各项策略确立的总原则。

上述问题固然不是当代文化的发展所能解决的,但从文化的角度,从文化的经济学、社会学意义来看,至少能发挥文化自身的积极作用,即:构建体现中产阶层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文化方向。这个构建方向应充分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文化(指文艺)的相对独立性发展,这是因为,随着中产阶层知识结构的完善,他们的整体独立思维和人文素养必将跃升到一个相对健康、儒雅的层面,这就决定了这一阶层较高的文化需求标准,也决定了文化对此阶层壮大的努力方向;二是群众文化的普及与提高。群众文化是离弱势群体距离最近的社会文化,群众文化的发展能充分显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文化关怀。这对于社会和谐、心灵抚慰、激发弱势群体积极的生活态度都有积极意义。

总的来讲,对于中产阶层,文化对于确立他们的文化认同感、价值观念、公共道德,满足他们的较高层次的文化需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于弱势群体,群众文化发挥其在国民教育中的社会审美教育功能,帮助他们提高科学文化知识,获得谋生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缓解社会矛盾等都不失为一种独特的手段。因此,确立中产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文化构建方向,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注点。

四、研究和借鉴外来文化

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交流古已有之,中国文化曾经在中外交流中获得了更加广泛的文化视野,使其在世界文明中居于高度发达状态。中国“入世”后,中国当代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对话和交流将会更加频繁。因此,认真研究外来文化对发展中国当代文化大有裨益。外来文化值得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学术思想。

一是现西方代哲学发展中的两大思潮,即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思潮。人本主义思潮旨在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本主义者往往用一种“应有”的眼光去审视“现有”的一切,用理想的人性尺度去评价和批判现存社会的各个方面,其理论观点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科学主义思潮旨在使哲学成为“科学”而非“玄学”,探讨科学方法论和科学进步认识论,科学主义者顺应了西方世界科学技术革命的需要,其理论观点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

二是西方现代经济学发展中的两大思潮,即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思潮。凯恩斯主义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如增加投资、刺激消费等。新自由主义则强调放任经济的发展,这两种思潮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都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三是西方现代政治学发展中的三大思潮,即西方马克思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新保守主义思潮。西方马克思主义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是以重建、复兴马克思主义为标榜的改良主义思潮,它以反现代资本主义为思想核心。民主社会主义推行“福利国家”、“超阶级的普通民主”、“私有制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等主张。新保守主义是主张强化资产阶级政治统治,打击“新阶级”和消除“平等主义”的保守主义思潮。这种思潮曾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对立面,扮演过不光彩的角色,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是西方现代文化学发展中的两大思潮,即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现代主义思潮主要反映西方社会中的畸形异化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变态心理、悲观情绪。后现代主义是更加极端的反传统思潮,旨在反省批判自启蒙以来的“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社会危机,从而寻求更加开放的社会发展之路。

第二,西方文化成果。

一是古希腊文化和古罗马文化。古希腊文化是西方文化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其中的神话和《荷马史诗》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奇葩。古罗马对希腊文化的“选择性吸收”,既发扬了希腊文化又保持了民族特色,最终与希腊文化共同构成西方文化的古典传统文化。

二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欧洲文艺复兴文化是一场新文化运动的产物,它的主要贡献是对人文主义、科学主义思想的确立,这期间欧洲的文学、艺术、哲学、政治学还有天文学、物理学、数学、医学、生理学等人文和自然学科均有了突破性发展,成为西方文化的主要核心内容,是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第二个文化高峰期。

三是西方近现代文化。西方近代文化的主要成果是思想启蒙时期的哲学、自然科学革命和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是对现当代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成果。西方现代文化则以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文化艺术的异彩纷呈而闻名于世,对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学术思想和文化成果,对于我们今天应当确定什么样的文化观,构建什么样的文化理性等提供了广阔的思路、观念和方法论。研究和借鉴这些外来文化,对我们当代文化的建设具有启迪作用。

五、迅速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体系

文化开放和保护,是当代文化在中国“入世”后,面对世界文化互动必须作出的反应。迅速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体系,是保证本民族文化向世界输出、和世界对话的同时,不受外来异质文化的冲击和侵袭的制度性防护措施。

(一)文化开放政策法规的确立原则与应当处理好的关系

确立文化开放政策法规的总原则是:应该确保文化开放有利于刺激中国当代文化的现代化转型,有利于激活当代文化的内在机制和发展后劲。落实这样的文化开放原则,必须把握好几个关系——

首先是历史与现实的关系。不能一味的遵循传统,僵化地推崇传统文化,也不能彻底否定传统,全盘西化。应当在尊重中华传统文化和选择性继承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外来文化,促进当代文化的现代化转型。

其次是“世情”与国情的关系。要正确把握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流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积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认清“世情”的优势、主流与支流,坚持民族文化自身的发展与世界潮流的统一。另一方面,要认清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强调的是中国现阶段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于幼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论》),不能因为社会主义性质而把“主旋律”与“多元化”对立起来,应通过有主导的多元文化发展战略,确立当代文化的连续性和阶段性。

再次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文化开放的主动性,对于促进当代文化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汉唐时期、明清之际的“东学西渐”,都是中国文化主动开放的先例。我们所熟知的汉唐、明清时期的辉煌的文化艺术,与当时主动的文化开放原则紧密相关。开放中的防范也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文化自身的强健和免疫,这种主动和被动的相互渗透,有利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另外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文化是有个性和共性的,文化的时代精神是其共性所在,而文化形态、价值及其民族性则是文化的个性的体现。文化如果离开了时代共性,对于与世界文明、潮流的融汇必然产生阻碍。封闭的、反人性反科学的文化,是难以溶入到世界文化大潮中的。而没有个性的文化,就没有特色,必然失去魅力,就无法立足于世界文化之林。

(二)文化保护政策法规的确立原则。

首先是文化保护的内部原则,即在国家内部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这是与文化产业化(大众文化)的激励原则相对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延续、民族团结的重要载体和内在机能。它在现代化的物质文明前显得相当脆弱,但又独具价值,因此,必须加以保护。

其次是文化保护的外部原则,即在国际文化交流间确立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这是面对国外异质文化的冲击最有效的措施。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异质文化的排斥和拒绝性的被动保护政策,一方面是对内确立健体性的主动保护政策。

三、亟待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文化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以及文化市场所涉及的部分法规等,涉及的文化领域十分有限,远不能适应当代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一些文化发展(特别是公益文化方面)现实急需的法律需要立法机构制定,如《非物质文化保护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权益保障法》、《电影电视产业法》、《新闻出版法》、《传统文化保护法》、《文化艺术奖励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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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
  • 本站访客来自 59.32.121.* 于2007-9-29 12:23:00发表评论:
  • 好,加快文化立法是当前文化事业发展急需的,祈望党的十七大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无法可依的文化事业终究容易被权力所左右和削弱.成为社会的另类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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