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是一门体能和技能充分结合的艺术,其艺术魅力源于表演者形体技巧的表现。这种艺术特性,决定了杂技演员在职业生涯中极可能因日常训练和现场表演而引发伤病。另外,这种艺术特性也决定了杂技演员的艺术生命是很短暂的。由此就引发了杂技演员的伤病救助和退出表演以后的转岗问题。
当前在杂技演员伤病救助方面存在两种模式,即国有杂技团的演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而民营杂技团的演员则需要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才能实现伤病救助。前者的救助效果当然会好些,但却不利于杂技团业务的开展,并不能算理想的救助模式。因为,根据当前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规定,多数地区都将杂技团等艺术表演团体归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而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公费医疗。也就是说,在给杂技团的财政拨款中,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专门的演员伤病救助费用,杂技团要实现演员的伤病救助,就只能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或经营所得的事业发展累计资金中支取,如此长期的支取势必会影响杂技团的艺术创造和事业运营。而后者的救助效果则更不尽如人意。作为以风险系数为赢利基础的保险业,风险是该行业极力规避的,而杂技尤其是高难杂技艺术的风险性往往超过保险业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在现阶段杂技演员要获得保险保障可谓是困难重重。目前杂技演员可以参保的险种无非是“死亡意外险”等常规险和特技表演险,其间还有种种的限制,所以现阶段的保险很难有效地实现伤病救助目的。如上所述,当前在杂技演员伤病救助方面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在民营杂技团演员伤病救助方面,其演员更可谓是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弱势群体。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这种现状的根本改善必须得益于现有保障体系的完善,即以杂技、戏曲、武功等特殊行当为对象,建立一套新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投保取保方案,从而集结社会力量共同承当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参保风险,有效实现其特殊权益的保障。
杂技作为以形体和体能消耗为基础的表演艺术,注定了从业者艺术生命的相对短暂。因此,杂技演员除了受到伤病的困扰之外,还面临退出舞台之后的转岗就业问题。杂技艺术需要从业者做出很大的牺牲,许多杂技演员都是以多彩的童年和受教育的机会为代价来换取艺术造诣的,如此就造成他们生活技能的过度单一。而生活技能单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一旦离开他们所熟悉的领域,生存就变得举步维艰。在这方面,杂技演员与舞蹈演员和竞技运动员很相似。杂技演员艺术生命短暂、生活技能单一,其退役后面临的压力绝不会逊于竞技运动员。体育界的“邹春兰事件”充分暴露出这些特殊人才在退出职业生涯以后面临的困境。而要使邹春兰悲剧不在杂技界重演,首先就必须打破杂技演员生活技能专一的瓶颈。笔者以为,杂技等特殊行当从业者要打破生活技能单一的禁锢,只能得益于特殊行当从业者转岗培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建立起针对特殊行当从业者的专项转岗培训基金和培训计划时,才可能丰富这一群体的生存技能,由此来保障和实现他们的特殊权益。
杂技是中国民间表演艺术的瑰宝,杂技演员则是这个领域里当之无愧的精英。但是,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杂技演员又面临艺术和生活的双重压力。在某些方面,他们甚至是弱势群体。热爱杂技艺术的人们,应该知道他们作为艺术精英的一面,更应该了解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面,这才是真正的热爱杂技艺术的表现。只有实现了杂技演员的特殊权益保障,让他们真正成为生活中的强者,才会让杂技艺术驶上健康发展的快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