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编剧石康在自己的博客中认为,四大名著是垃圾,这是他的看法;但称改编剧本就是图省事,说得不好听就是抄袭。我这个从事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观众不敢苟同。

救命,我以后再不敢抄袭了 漫画/田凤
所谓“抄袭”是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既不道德,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条文中的“剽窃”就是抄袭。
“剧本”本身是供戏剧演出创作或电影、电视剧拍摄创作所用的文字依据。“剧本”作品的组成与其他文字作品相比很不一样,是由人物的对话(或唱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剧本”是沟通“文字作品”与“戏剧和影视作品”的媒介和桥梁。
正是因为有了大量“小说-剧本-影视”这种演变与过渡,所以《著作权法》特别规定,作者享有的作品著作权中包括“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小说到剧本的这种“编剧”的过程,就是一种产生出新作品的过程。小说的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作家都梁为了保证根据其长篇小说《三七北京》改编而成的电视连续剧保有原汁原味,亲自操刀改编成剧本。如果没有都梁这两下子,或者小说家自己的时间、精力不允许,也可以将小说作品的改编权授予他人,由专业的编剧对小说进行改编。这里千万不要把作品的“改编权”和“修改权”相混淆,同样是在原作上“动手动脚”,其区分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新的作品产生:有,就是改编;没有,就是修改。
改编只是编剧的一种模式,还有大量的剧本是原创而成。《茶馆》、《龙须沟》就是老舍先生直接创作的“剧本”,而同样被搬上屏幕的《四世同堂》、《二马》等,是由他人改编而成的“剧本”,老舍先生在这里的身份是“原著作者”或“小说家”。
说改编别人作品的编剧是抄袭,在法律上不稳妥。将四大名著改编为剧本,是一个改变原作品、创作新作品的过程,产生的剧本具有独创性。不能将改编小说创作剧本的行为等同于抄袭,但改编他人作品一定要事先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此外,在改编过程中还要注意不要歪曲、篡改原作品。“歪曲篡改”和“抄袭剽窃”一样,是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行为。“改编”他人作品,改变的是原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对原作品的思想内容毫无尊重,肆意歪曲篡改,那可就真的要为那些原创剧本的编剧所不屑了。(姜庶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2008年07月18日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