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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应丧失

2008-9-24 阅读1282次 本站网友 映泉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关于山西省晋中市、长治市文化体制改革的采访

最近,记者在山西省采访,了解到晋中市、长治市在前几年的改革中将本是政府组成部门的市、县(区)文化局改为事业单位,在当地文化工作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当地文化部门和有关同志多次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这一体制上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给文化工作带来被动,对文化工作者切身利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然而,这些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为此,记者就有关情况做了进一步采访。

据了解,在2001年前后的地方机构改革中,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数量的限制,晋中、长治两市不约而同地将市、县(区)文化局改为事业单位,具体名称则不尽相同,有的叫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文化事业发展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有的叫文体局、文化体育中心、文化旅游中心,也有的对外还保留文化局的名称,文化局工作人员却因此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被相应地变为事业编制。

对这种改革,当地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表示不解。他们认为,文化局应该是政府的职能部门,长期以来一直代表政府行使对文化事业管理的职能,不应从政府职能部门中分离出去。将文化局改为事业单位,文化局就失去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具备行政管理权,而当地政府仍要求他们继续承担对文化工作的管理职能,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作为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所以他们无奈地说,自己常常是以违法的身份来执法。这种身份的尴尬客观上造成了当地文化工作的被动和相对滞后,对文化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他们认为,这种改革与中央要求文化部门应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改革原则不相符合,与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山西建设成文化强省的奋斗目标不相符合,是轻视和弱化文化管理作用的表现。另外,前一阶段进行公务员登记和工资改革,由于“文化中心”等是事业单位,致使许多在文化领域辛勤工作多年的同志被挡在公务员大门之外,他们的工资收入较之政府职能部门同级别的工作人员每月要少数百元甚至上千元,使他们本来就不高的工资待遇大幅下滑,这无疑更加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据了解,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改革精神和具体实施方案,均保留了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晋中、长治两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做法在全国只是极少数。为了争取解决这种工作体制上的不顺,维护文化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晋中、长治两市的文化部门和有关同志多次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恢复文化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应有地位及其行政职能,以保证文化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文化工作者的基本权益。

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山西省的文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了解到晋中、长治两市的文化体制改革情况后,山西省文化厅领导非常重视,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并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情况。山西省有关领导曾在一份汇报材料上明确批示,指出晋中、长治两市把文化局改为事业单位的做法不妥,要求省编办对此调查落实。省文化厅有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化部门应该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应具有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能。文化执法职能应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来行使。晋中、长治两市把文化局改为事业单位,使其丧失了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造成了文化工作的被动与滞后。当前日益繁荣的文化市场已由过去的八大类别发展到十几个类别,文化行政法规有100多部,文化管理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要完成这些工作,仅靠没有行政执法权、事实上被边缘化的“文化中心”等显然存在不少困难,而且在管理过程中易引发相关的行政诉讼乃至法律纠纷。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改革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改革中,机构可以合并,但其职能要由相关部门来执行,不能丧失。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应转给事业单位。让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职能,不符合改革精神。

在采访中,记者获得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听说当地政府正在考虑解决这一问题。但愿这一消息早日成为现实。

2008-09-24  来源: www.ccdy.cn 作者:杨胜生 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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