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进一步明确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据悉,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大灾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调整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扣税政策很有必要,相信将进一步发挥激励的作用,更多人将参与到捐赠灾区的队伍中来,为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只不过是非常时期的一种非常态措施,重要的还是加速完善捐赠减免税,促进慈善事业的恒久发展。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富人成了“铁公鸡”?为富不仁或许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也与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即政府在慈善捐赠免税问题上不爽快。在加拿大,企业向慈善机构捐赠在所得税额75%以内即可税前扣除;在美国,企业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在印度,个人、团体捐赠可获得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
而我国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免除。与国外相比校,这样的减免税政策显然难于发挥鼓励的作用。何况申请免税手续还很繁琐,需要在诸多政府部门来回奔走,加盖多个公章之后才可享受“优惠”。因此,大多数人捐款之后事实上并没有申请免税。
其实就税收理论而言,并不是收税越多越好。如今我国税收增长的幅度惊人,远远超过GDP的增长幅度。有研究表明,政府的预算内收入加上预算外收入再加上各种收费,其“可支配收入”已超过当年GDP的30%以上,但每年在扶贫、扶残、救灾等方面的支出依然显得捉襟见肘。与其如此,倒不如让渡部分税收利益,激励更多企业参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减轻政府过重的负担。
中国人是慷慨的,充满爱心的,这在历年来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都有充分的体现。当老百姓捐钱捐物支援灾区时,谁也没有想到跟政府要什么“优惠”。但是,这并不足以构成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化的“事业”。要使慈善真正能够成为一项社会事业,那就需要国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来源: 证券时报 2008年05月28日 作者:纪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