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方案,把原来的层级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改成“三权分立”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深圳方案”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各方是:理事会,事业单位管理层,职工大会和社会。
理事会由政府方,社会方,管理层方等组成,对事业单位的举办方政府和服务对象社会负责,作为衔接政府和社会的角色起作用。以前的事业单位在服务社会时只兼顾到了政府一方,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服务往往满足不了社会服务需求的发展。在等到社会不满提供的服务反应到政府,政府在反应到事业单位时为时已晚,需求已经有变化不说,还会使社会对政府产生埋怨。成立理事会后社会代表加入了事业单位的决策层,他们可以及时地将社会服务中的不足反应给事业单位的管理层,极大的缩短了社会服务需求和事业单位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各方的定位值得思考。政府方的代表应该及时地向事业单位传达党和政府的最新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理事会根据政策依法制定完善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脱离行政编制后的管理层作为职员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处于尴尬境地,以前的事业单位走的是行政编制,级别无差异的情况下与政府打交道时很容易,现在政府代表还应处理好管理层与其他政府单位的关系。社会方代表应该从该行业组织或者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民间组织中推荐。社会方的推荐是关键,怎么推荐先不谈。说说本着什么目的推荐。社会方代表应该泛而精,精通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本质,最好有着持续的接受事业单位服务的亲身体验。他们不应该成为理事会成员后就放弃原来的工作,最好保持着代表、负责社会的本色。管理层方的代表是行政执行人。他们是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者、负责人,应该将职员的日常工作改进提议拿到理事会里讨论,负责事业单位具体工作方法的改进。行政执行人还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与政府社会方合作做出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将这些计划和决策分解成有效率的日常工作,再组织管理层的职员将这些日常工作落实,是理事会和管理层衔接的重要环节。我对行政执行人在理事会中的权力大小有着疑问。行政执行人代表着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又参与理事会的最高决策,如何保持他们在理事会中的权力和对理事会负责的义务间的平衡?有待探讨。
事业单位管理层可分为行政和财务两部分。这样是想将事业单位的独立财务能力给充分显现出来。可看到理事会中是没有财务负责人的,而只有行政执行人。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又与行政执行人的提名有关。可不可以看成没有提名产生不了财务负责人呢?财务负责人与行政执行人的关系很复杂。财务负责人直接对理事会负责,依照单位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条意见是十分必要的。让财务负责人同时管理财务和审计的方法也有疑问。这里可否考虑管理层的小“三方”制衡呢?就是让审计从财务中独立出来,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剥夺行政执行人对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让行政执行人,审计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的产生互不相干,使管理层出现行政,财务和审计的“三方”制衡。个人觉得对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盈利巨大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有效管理就得先管好钱,管好了钱,单位里的人自然好管理。当然“深圳方案”中有建立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的意见。如果意见中的审计机关是事业单位内部机关的话,这条意见不可取。内贼难防的道理谁都明白。如果是外部机关的话,这种以外部不相关单位介入的方式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是不可取的。我想“深圳方案”中的审计机关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职工大会和社会方面。有了职工大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职工不再像以前一样,关系到自己的什么事都由上层领导说得算。这可有效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职工可列席理事会参与单位的最高决策也为基层职工参与高层决策提供了民主通道。这些可以看作是民主的举动。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是社会的主要工作。社会监督具有层次性,首先对单位整体的绩效评估考核,然后对理事会的监督,最后对行政执行人的监督。至于单位职工的具体监督属于人事部门管理暂不讨论。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3 16:15:12编辑过][/color][/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