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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方案”的思考一

2007-8-17 阅读3559次 本站网友 两五毛就一块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近日深圳市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方案,把原来的层级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改成“三权分立”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深圳方案”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各方是:理事会,事业单位管理层,职工大会和社会。

理事会由政府方,社会方,管理层方等组成,对事业单位的举办方政府和服务对象社会负责,作为衔接政府和社会的角色起作用。以前的事业单位在服务社会时只兼顾到了政府一方,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服务往往满足不了社会服务需求的发展。在等到社会不满提供的服务反应到政府,政府在反应到事业单位时为时已晚,需求已经有变化不说,还会使社会对政府产生埋怨。成立理事会后社会代表加入了事业单位的决策层,他们可以及时地将社会服务中的不足反应给事业单位的管理层,极大的缩短了社会服务需求和事业单位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各方的定位值得思考。政府方的代表应该及时地向事业单位传达党和政府的最新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理事会根据政策依法制定完善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脱离行政编制后的管理层作为职员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处于尴尬境地,以前的事业单位走的是行政编制,级别无差异的情况下与政府打交道时很容易,现在政府代表还应处理好管理层与其他政府单位的关系。社会方代表应该从该行业组织或者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民间组织中推荐。社会方的推荐是关键,怎么推荐先不谈。说说本着什么目的推荐。社会方代表应该泛而精,精通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本质,最好有着持续的接受事业单位服务的亲身体验。他们不应该成为理事会成员后就放弃原来的工作,最好保持着代表、负责社会的本色。管理层方的代表是行政执行人。他们是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者、负责人,应该将职员的日常工作改进提议拿到理事会里讨论,负责事业单位具体工作方法的改进。行政执行人还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与政府社会方合作做出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将这些计划和决策分解成有效率的日常工作,再组织管理层的职员将这些日常工作落实,是理事会和管理层衔接的重要环节。我对行政执行人在理事会中的权力大小有着疑问。行政执行人代表着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又参与理事会的最高决策,如何保持他们在理事会中的权力和对理事会负责的义务间的平衡?有待探讨。

事业单位管理层可分为行政和财务两部分。这样是想将事业单位的独立财务能力给充分显现出来。可看到理事会中是没有财务负责人的,而只有行政执行人。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又与行政执行人的提名有关。可不可以看成没有提名产生不了财务负责人呢?财务负责人与行政执行人的关系很复杂。财务负责人直接对理事会负责,依照单位章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条意见是十分必要的。让财务负责人同时管理财务和审计的方法也有疑问。这里可否考虑管理层的小“三方”制衡呢?就是让审计从财务中独立出来,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剥夺行政执行人对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让行政执行人,审计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的产生互不相干,使管理层出现行政,财务和审计的“三方”制衡。个人觉得对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盈利巨大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有效管理就得先管好钱,管好了钱,单位里的人自然好管理。当然“深圳方案”中有建立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的意见。如果意见中的审计机关是事业单位内部机关的话,这条意见不可取。内贼难防的道理谁都明白。如果是外部机关的话,这种以外部不相关单位介入的方式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是不可取的。我想“深圳方案”中的审计机关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职工大会和社会方面。有了职工大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职工不再像以前一样,关系到自己的什么事都由上层领导说得算。这可有效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职工可列席理事会参与单位的最高决策也为基层职工参与高层决策提供了民主通道。这些可以看作是民主的举动。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是社会的主要工作。社会监督具有层次性,首先对单位整体的绩效评估考核,然后对理事会的监督,最后对行政执行人的监督。至于单位职工的具体监督属于人事部门管理暂不讨论。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3 16:15:12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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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
  • 本站访客来自 218.249.81.* 于2007-8-23 16:21:00发表评论:
  • 深圳市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在我市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事业单位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最终形成事业单位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具体要求是: 1. 分权制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关系,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保护社会公众和政府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一套权力安排、责任分工和激励约束机制。 2. 运作独立。事业单位独立运作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享有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国家机关及其他机构的干涉。 3. 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事业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原则,事业单位在依法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向社会公开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4. 配套推进。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对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的事权(含人财物的管理)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主要内容 根据权力决策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事业单位建立适用于举办主体、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及监督者之间关系,以理事会(或管委会,下同)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 1. 理事会的组成和理事(或委员,下同)的产生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负责确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决策权。理事会对举办主体负责,其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多方组成,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理事(含理事长)由事业单位举办主体任免,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由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社会人士由行业组织或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1年不少于二次,如理事长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理事会召集义务的,由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即过半数理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 理事的任职条件、选任更换程序以及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由各事业单位章程具体规定。 2. 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审议决定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如有)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年度报告等,对上述各项中需提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理事的基本职责 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上述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理事的基本义务 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维护社会公众和事业单位的利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理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可设立咨询委员会或各类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能、选聘办法和权限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并予以公示。委员会成员受聘期间,向理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二)管理层 行政执行人及其副职、财务负责人组成事业单位的管理层。行政执行人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行政执行人由理事会提名,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由举办主体任免。行政执行人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并提名行政执行人副职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行政执行人副职协助行政执行人开展工作并对行政执行人负责,财务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和审计工作,但对理事会负责。 (三)职工的民主参与 事业单位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大会讨论,以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审议。如有需要理事会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社会监督 1. 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事业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2. 建立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关系。设立由机构编制、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的绩效评估机构,分行业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3.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要对一个计划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编制年度报告,具体包括权利、权力、功能和目标,年度发生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等等。 4.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年度报告要提交给举办主体及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等),并在每年相对固定的时段向公众公开,接受政府机关及社会的评议。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行中,也应随时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及变化调整情况。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重大举措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接受公众听证。 三、配套措施 为推进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保证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后的事业单位与举办主体的事权(含人财物的管理)作相应的调整。 (一) 举办主体的事权 举办主体依规定监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事业单位决策;通过对重要职位的人事管理权及对账务账目的定期检查,来保持对事业单位的调控。 (二) 事业单位的事权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享有人财物管理的自主权。核定机构编制、聘用职(雇)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向编制及人事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人员及业务开展等情况,结合绩效评估结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核拨经费。 四、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模式,及时拟定适应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发展需要的配套措施,保证我市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和解决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廓清理事会的职能,顺利完成权利交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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