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区分
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的又一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改革,涉及众多单位、人员和巨额国有资产,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涉及社会公用事业,涉及国家的经济发展, 涉及社会保障。文化体制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在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这个《建议》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党对文化的认识的一个转折点,实际上承认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不再局限于把文化仅仅理解为社会意识形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即“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确定了现有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
2003年6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2003年7月10日出台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意见》,确定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为综合性试点地区,35家新闻出版、公益性文化事业、文艺创作演出、文化企业单位具体承担试点任务。文化体制改革开始进入实验阶段。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试点工作并没有涉及我国的全部文化事业单位,仅涉及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管辖的范围,未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系统的文化事业单位。
中央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明确的,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分也是明确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为公益性,文化产业单位的性质为经营性。但涉及具体文化单位时,有的容易区分,有的却难以区分。有的文化单位,譬如公共图书馆,其职能是向公众传播知识和文化,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为社会提供的是公益性服务,应归入文化事业单位。有的文化单位,譬如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单位,是为满足社会的文化需要生产、销售文化产品,归入文化产业也没有问题。但也有不少文化单位,既有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性质,也有营利能力,实际上也在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单位的归类,就不像前两种那样简单。
在一年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央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又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把某些文化单位作为例外处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仍然是事业单位;
报刊归入文化产业,党报党刊例外;
图书出版社归入文化产业,中央和地方的人民出版社例外;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归入文化产业,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例外。
这些作为例外的文化单位的主要任务不是参与市场经营,而是主要为党和国家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服务,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国家的艺术水准。
除了这些作为例外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单位都必须逐步转为企业。
200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其中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这条规定涉及博物馆和展览馆,是对早已经出现的民营博物馆和展览馆的确认。随着这条规定的出现,就不能排除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博物馆和展览馆的可能性。随着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博物馆和展览馆,这些国有博物馆和展览馆必定转化为股份制企业。民营博物馆和展览馆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当然是经营活动,即将出现的股份制博物馆和展览馆也是一样。既然民营博物馆和展览馆是经营性文化产业,把国有博物馆和展览馆归入文化事业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了。
一些文化单位本身公益性和经营性的难以区分,文化体制改革实践中作出的例外规定,以及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和展览馆的规定,这一切都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界限变得模糊。一个文化单位具体应归入事业还是产业,并不取决于这个单位有无经营能力以及实际上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取决于政府对这个单位的定位。如果政府规定一个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那么这个单位就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一个文化单位所从事的活动如果不在政府所规定的社会公益服务范围内,那么这个单位就属于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分相伴随的是政府财政拨款的范围划定。归入文化事业的单位,国家将继续给予并加大财政投入;归入文化产业的单位,国家将不再给予财政拨款。
二、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被归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单位,其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在改革中其任务是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活力,改善服务。随着国家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投入,这类文化单位的改革没有太大的困难。
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重点是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制。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制包含两项不同的内容:一是由事业转为企业,一是由国有制转为股份制。准确地说,应该是转企改制。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包括所有制形式在内的制度转变,是由财政供养与自身经营相结合转变为完全的自谋生路,由服从政府直接管理转变为自主经营,单位职工是由国家干部转变为企业员工。制度的转变必定影响到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和习惯必定受到冲击。过去习惯了等、靠、要,现在不能再等,无处可要,只能依靠自己。在这个转变中产生畏难情绪、抵触情绪,采取观望态度,都不奇怪。这类情绪对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的阻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既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属于转制范围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新闻出版系统主要是报刊和出版社,文化系统主要是国有艺术表演团体。
在新闻出版系统,除了党报党刊、中央和地方的人民出版社,其余报刊和出版社都要进行改制,由事业转为企业。在转变过程中,当然也有很多困难,但国家为了减少转制的阻碍,已经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原来享受的财政补贴继续享受,原来享受的税收减免的政策继续享受,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出台了一些新的财税政策给予扶持。在转制过程中,对于不良资产、不良债务进行一次性的核销。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这些债务、这些负担,由国家来核销这些不良资产,减免不良债务,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陈香《柳斌杰谈出版转制六大问题》,《中华读书报》2004年5月19日,http://www.gmw.cn/01ds/2004-05/19/content_31765.htm)除了这些优惠政策,报刊和出版社由于实行了很长时间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模式,有一定的面对市场的经验。更有利的条件是,报刊和出版社还继续享有传统的垄断资源:出版许可证、刊号,书号。
与报刊、出版社相比,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制的困难更多。
在全国文化事业费支出中,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所占比例最高,1996~2000年间所占比例在23.9~25.3%之间,2001~2004年间所占比例在28.3~29.2%之间,总趋势为逐年上升。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收入来自政府的财政补助拨款,1996~2000年间财政补助拨款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在59.59~65.56%之间,2001~2004年间所占比例在66.91~67.52%之间,总趋势也是上升。演出是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营业务,但演出收入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却在逐渐下降,1996~2000年间所占比例在21.64~19.09%之间,2001~2004年间所占比例在18.85~17.76%之间。从支出来看,排练制作费是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支出,但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这方面的支出很少,1996~2000年间排练制作费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仅在4.41~6.76%之间,2001~2004年间所占比例在4.58~6.01%之间。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非业务支出1996~2000年间所占比例在93.24~95.59%之间,2001~2004年间所占比例在93.99~95.42%之间。(《2005年中国文化统计提要》)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总体上说,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并未将主要的支出用于开拓本身的主营业务,并未通过创作、排练、演出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来提高演出收入,而是将绝大多数收入用于非业务性开支。
当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总体上人员老化,离退休人员在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太高,医疗、养老负担沉重,物价上涨造成后勤保障开支增加等等,这些问题不能不自己解决。但这些困难只能通过开拓主营业务,增加主业收入来解决,不能通过压缩业务支出来解决。通过压缩业务支出来解决人员开支和后勤开支,路只能越走越窄。
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已经明确,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中除了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都必须逐步转制,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转制以后,政府将不再给予财政拨款,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必须独立经营。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转制中首先遇到的困难是资金短缺。最近十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用于艺术生产的直接支出很少。在转制过程中,即使政府继续给予财政补助拨款,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可用于艺术生产的直接资金仍然严重短缺。这方面资金的短缺直接影响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创作、制作和排练,限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市场开拓能力。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转制中遇到的另一个困难是人才短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传统剧目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必须创作、推出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艺术作品,才能够在演出市场上站稳脚跟。而要创作和推出适合市场需求的艺术作品,必须有具备创新意识的策划、创作人员,必须有能够适应文化市场的经营管理人才。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转制中遇到的第三个困难是社会保障条件欠缺,人员难以妥善安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已经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作出了规定,将来还会出台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为转制中的人员安置扫除一些障碍,解决离退休人员和临近退休人员的一些后顾之忧。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中富余人员的妥善安置仍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由于地方财政支付改革成本的力量薄弱,与中央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这些困难在地市以下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制中尤其突出。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转制中遇到的这些困难是在原有的文化体制中形成的,在原有的文化体制中得不到解决,只能在转制中解决。
三、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制的方式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转制不可能采取政府投资、在原有艺术表演团体基础上建立企业的方式,否则就没有必要转制,而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加大投资的问题了。
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转制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整体转制,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二、合并重组,转为企业;三、转企改制同步进行,建立股份公司。
一个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整体转制,是一种简便的途径,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不大。但是要实行整体转制,必须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只有具备了这些良好的条件,才有可能实现整体转制。遗憾的是,具备整体转制条件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极少。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合并重组,以实现优势互补,也是一条可行的转制方式。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重庆市将市歌剧院、歌舞团、曲艺团、京剧团等专业院团组成重庆乐团;西安市将以西安易俗社为基础,合并西安青年秦腔艺术团、西安五一剧团、西安秦腔一团,组建西安艺术研究院;北京市以北京京剧院为龙头,联合北方昆曲剧院、北京市河北梆子剧团,筹建北京戏曲艺术剧院。但要采取这种方式,这些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各有优势,如果没有优势可言,合并在一起仍然没有优势。而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中,具有一定优势的毕竟不多。在全国文化系统的2580个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中,大多数并没有什么优势。有可能采取这种转制方式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恐怕不会很多。
转企改制同步进行,是由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注入资本,转企的同时进行股份制改造,组成股份公司。采取这种方式转企改制,有三种情况:
1. 国有资本参股;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北京儿童艺术剧院的转企改制属于这种情况。新成立的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青年报社控股,由北京市文化局下属北京市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教委下属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电视台下属北京电视事业开发集团、北京市文化发展中心四家企业共同参股组成。实行股份制后,北京儿艺的注册资本达到4000万元,其中增量部分为2300万元。
2. 国有资本控股,民营资本参股;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北京歌剧舞剧院的转企改制中引进了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由国有资本控股,属于这种情况。新组建的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由首都旅游集团控股,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电视台、北京三奇广告公司参股,注册资本6242.32万元。
3. 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为民营文化企业;云南省丽江市民族歌舞团属于这种情况。丽江市民族歌舞团与深圳能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在成功推出《丽水金沙》的基础上,以能量实业有限公司现金入股,歌舞团演职员入股的方式组建了丽江市民族演艺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市民族歌舞团被依法核销。
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注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降低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对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顺利转制是有利的。因此,政府对此予以鼓励和支持。《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第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丽江市民族歌舞团的转企改制方式作了肯定,并确立为国家的一种政策。
通过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转企改制,建立起股份公司和企业管理机制,解决了原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资金短缺的困难,为引进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壮大了实力。这是一种很有发展前景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转制方式。
但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也有一定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企改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防止在转企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在改革的同时尽量保持社会的稳定,政府还应对转企改制以后的艺术表演企业加强监督,督促艺术表演企业妥善安置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原有职工。
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为制定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作准备。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创新成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在试点工作基础上,还有两大任务要完成,那就是制定《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文化发展纲要》。《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明确今后5至10年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文化发展纲要》将规划到2020年文化建设的有关问题。
总体方案确定以后,文化体制改革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在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变化,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改革之路艰难而漫长,改革的方向却不可逆转。
200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