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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应有清晰的法律边界

2008-8-29 阅读594次 本站网友 浪打金沙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已引起立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近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有委员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若干年前,有一句很流行的话,形容网络的开放性与虚拟性:“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今天,在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面前,即便是一只狗,也会被一清二楚地曝光。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搜索本身无关是非,但搜索的结果却可能带来道德与法律责任。

前不久,“人肉搜索”再次发威,一则“奥运冠军郭文珺拿金牌寻父”的消息走红网络。有关郭文珺住址、就读学校、其父年龄及亲属关系等越来越多的私人信息被公开,后来在郭文珺及家人的请求下,搜索活动才告终结。网友感叹,清官难断家务事,幸福不是“搜索”能得来的。从这件事中既可见部分网友的热心与理性,也看得出“人肉搜索”面临的尴尬:究竟搜到哪一步才算合情合理合法?

“人肉搜索”如能善用,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它可以提供单一技术引擎搜索不到的庞杂信息,拓展互联网功能。比如在汶川震灾后,灾区通信交通大面积中断,数十万人无法及时获知亲友现状,“人肉搜索”就像天使,大量宝贵信息从网络上跋山涉水而来,温暖了无数家庭。此外,在推进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周老虎事件”中,“人肉搜索”不断报告着全国各地的“年画虎”;“兰董事件”中,“人肉搜索”把个别急于出名的无良网站推到台前。这些搜索活动是舆论对违背社会道德事件的声讨,以道德评判约束不道德行为。

但是,由于这种评判和约束缺乏明确的法律边界,一旦尺度拿捏不准,很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甚至侮辱、诽谤他人。从早前的“铜须门事件”,到2007年底的“姜岩事件”,“人肉搜索”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精神伤害,而且给其学习工作乃至家属亲友等造成巨大干扰。“姜岩事件”中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中国人肉搜索第一诉”,其间,各类媒体也展开讨论,热议“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人肉搜索”的动机可能师出有“名”,或者是想扮演“网络福尔摩斯”过把侦探瘾,或者是想扮演网络大侠打抱不平,但是,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指向了恶的后果。如何遏止“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当然值得关注。

其实,单就侵犯隐私或侮辱诽谤罪而言,现有的民法、刑法都有明确界定,“人肉搜索”只是以网络形态表现,与现实生活并无二致。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特意强调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人肉搜索”可能出现的恶的结果。但真要落实到立法层面,还有必要明确自由表达与侵犯隐私、恶意诽谤的边界,既让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又不至于伤及无辜。
 
 
2008年 08月 28日    深圳新闻网   (来源: 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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