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时报》报道,新的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将在下个月正式出台。据悉,“新条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至于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其次,个人传播视频内容,也需要领许可证。
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一名官员透露,总局已经建立了比较先进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还在按规划建立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分中心,并和各个省市的技术监管系统联合,以形成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
■“网”事重提
原广电总局科技司干部吴贤纶向媒体透露:“广电总局年初就已经有了制订互联网视频加强条例(新管理条例)的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
事实上,早在2003年2月10日,广电总局就颁布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广电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04年7月,广电总局又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
“39号令”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这也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音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和音频文件,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
为了实施监管,“39号令”特别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实际上得到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并不多。
“39号令”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说个人在网站上传播视频短片,也必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如果违反此条例,将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报道,“39号令”补充条款中,家用数字摄像机(简称DV)所拍摄的所有内容也必须在广电总局备案并领取相应级别的许可证,否则将视为非法音像出版物。若违反“39号令”规定,将由公共安全机关对DV所有人处以最高拘留15日、罚款5万元、没收DV器材等处理。
正是鉴于其前身——“39号令”涉及范围之广,许可证发放之严,新管理条例将出台的风声一出,立刻在视频行业内部和网民中引起极大震荡。
■视频小网站生死未卜
中国视频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调查,随着互联网带宽的不断发展,在Web2.0技术的热潮中,视频内容已经成为用户不可缺少的需求。不久前,中国网络视频点播业务就刚刚沐浴了一场世界杯的春风,而依据权威调查,在未来几年内视频内容将拥有上亿美元的产值。YouTube这样的国外视频网站的巨大成功,鼓舞了一批诸如TVix.cn、56.com、UUME、土豆、优酷、6rooms等网站的出现和发展。
在许可证管制之下,中国互联网视频业务会向何方演变?
“我认为类似的规范或者条例迟早会出现。”面对记者的询问,中国播客网CEO倪振源平静地说,就像网站的备案一样,最重要的是条例的可操作性,如果可操作性强,程序简易,就会对互联网视频的发展有正面作用。也就是说,条例应该是比较简单的处理方法,既不影响产业的发展,又能达到控制和管理的目的。
但他也坦言,如果广电总局的管理条例过于严格或者执行成本高,会对企业以及整个行业有不利影响。极端的例子是,如果条例不允许除几个门户网站之外的网站提供“播客”服务,那么这个行业将失去活力。
“不知是凶是吉,现在就等细节出来。”接受记者采访时,刘雷正在美国办理辞职手续,准备告别工作了七年之久的思科公司。在美国学习工作11年之后,他决定回到中国,专心投入到自己投资创办的视频网站——点睛网视。然而,没想到正在这个关头,他遭遇了早就考虑过的“政策风险”。
他认为,新管理条例对点睛网视的业务发展会有影响,但他仍然会专注视频并抱乐观态度,因为“有规定总比模糊强,毕竟规定是为了规范这个东西而不是扼杀。”
他表示,多年的经验证明,疏导是更为有效的网络管理方式。
易观国际分析师则认为,广电总局的动作可能还只是政府加强互联网视频监管的一部分,将来可能会将p2p、视频分享、IPTV等纳入一套完整的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内。“广电总局的视频行业监管法规能否出台,客观上也是代表广电总局对于宽带互联网的控制能力的一个信号”。
■引发公众争议
由于个人制作的视频短片也属于“影视剧类视听节目”,放到互联网上又具有“向公众传播”的性质,所以按照广电总局的规定,这些视频短片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但很多制作成本大、参与人员多的电视剧、电影拿到广电总局的许可证尚不容易。
凭着《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胡戈迅速蹿红,接连推出《春运帝国》和《鸟笼山剿匪记》,俨然“中国网络视频短片第一人”。《鸟笼山剿匪记》上网后,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一位工作人员就曾表示,依据相关规定,胡戈在网络上发布的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带有完整的影视剧情节,假如是有“向公众传播”的目的,那么他必须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否则,将会立即被制止并会有相关的处罚。
胡戈对于新管理条例管制个人传播视频短片在网上表达了不解和困惑,认为对所有DV短片使用许可证制度不具备可执行性。他表示,如果自己的视频短片在网站受到限制,他将通过聊天工具和邮件等人对人的方式传播。
“写作不需要许可证,把写好的东西拿给自己的朋友看也不需要许可证,那为什么传播视频短片就需要呢?如果这些节目用来谋利,那当然需要许可证。可是在没有盈利目的、内容也并不触犯国家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办许可证呢?我不理解。”一位在网上颇受欢迎的电台创办者告诉记者。他认为,新管理条例如果真能实施,那么对网上的文化环境将有很大影响。
他表示,要求视频短片领许可证很大程度上是对创作权、话语权的垄断。发放许可证的客观标准、具备资质和评选标准是否能被很好实施下去,都是无法保证的。发许可证本身具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从而有造成腐败的可能。这样平白无故多设一道门槛,其结果是打击了一个很有发展空间的产业,消灭了普通人表达自我的小方式,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莫于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行政许可法》中,“可以”和“不可以”,实际上是矛盾和辩证的。第十三条中,可以不设立也就意味着可以设立,这是一个很有弹性的条款。他指出,虽然设立门槛的判断权和最终决定权都在政府部门手里,但是,对于重大事项应该先开听证会,听取民众和专家的意见。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评价说:“互联网的管理者和缔造者一样需要富有创新精神。互联网需要治理,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管理。” (完)
作者:周丽娜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