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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07-12-21 阅读2573次 本站网友 宁静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课题主持人  高富平 教授

报告摘要(核心学术观点)

1.网络首先是一个技术存在,要弄清网络中信息法律关系,首先要弄清网络的运行技术原理和信息流程,在此基础上每个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网络应用于商务、政务、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以影响着各个主权国家对网络行为规范、监管和治理。

网络首先是一种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所有这些行为可以还原为信息发布、传输、获取等行为。寻求对这些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前提是分析网络技术特征,分析网络中信息传输方式和流程,分析他们的应用和行为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行为主体、界定他们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立每个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章,详细地描述各种类型的信息发布、传输、接受流程,这种描述为确定网络信息行为的参与人在各种信息法律关系中的角色,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解决各种网络纠纷,提供技术参考。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技术,本身中性的,它既给人类社会的带来许多好处,如便捷、快速、低廉的信息传输功能,强大的信息共享和互动功能,自由开放的言论发表功能,数字产品的分销功能等。但与此同时,也带来网络侵权、有害信息传播、网络传播权无序等缺点。因此,网络监管需要监督和管理,以使网络服务于社会发展。

2 网络空间法律虚无主义是不切实际的,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延伸到网络空间

网络监管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网络空间所具有的全球性、跨地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建立在物理空间基础上的法律规则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监管规则赖以确立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动摇,因此如何在现行的法律秩序中,修正、补充和更新既有的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特别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本报告认为,那些试图排除和否定传统的国家监管规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以构建网络空间独立的监管规则的理论不仅是有害的,而且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网络空间毕竟不是真实意义上的物理空间,脱离现行主权国家监管的而取得自治的网络社会是不存在。因此,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毫无疑问都需要受到来自主权国家法律的规制。本报告指出网络空间的监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报告探讨现行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的相关理论问题,并阐述网络行为的性质、特点和种类。

3.网络监管不同于网络内容产业(狭义的网络媒体)监管,一个网站如果不属于媒体型网站就应当纳入所谓的媒体监管框架之下,而只要遵循国家通信秩序即可以了;只有媒体型网站才涉及传统的媒体监管政策和措施如何适用到网络环境下的问题

通信媒介(a medium of communication)意义上,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传递、发布、传播行为既属于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行为(简称信息行为),也都属于媒体行为。因为媒体基本含义是通过一个媒介向公众传递、发布信息。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传递和分散(Distribution)能力,在这样的广义上讨论网络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监管是无意义的。本研究报告基于网络中信息类型的分类,将网络中的信息行为界划为两类:一类是通信类型的信息行为,比如,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等;一类是媒体类型的信息行为,比如,提供数据库服务、音频、视频下载服务的网站。两者的重要差别在于,通信型网络信息行为指向功能性信息,其信息本身不具有商业价值;而媒体型的网络信息行为指向产品性信息,其信息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实际上,产品性信息的网络传输使网络接近于传统的媒体,也就是只有网络用于传输此类信息(作品或文化产品)的时候,在应当将网络纳入媒体监管范畴。也就是说,本报告区分出了一般的网络监管和媒体型网站的监管。二者划分的意义在于,一个网站如果不属于媒体型网站就应当纳入所谓的媒体监管框架之下,而只要遵循国家通信秩序即可以了;只有媒体型网站才涉及传统的媒体监管政策和措施如何适用到网络环境下问题。

所谓的媒体型网站就是网络内容产业或者称网络文化产业,它与传统媒体(图书出版、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合称为内容产业。应当说,我国的内容产业正在处于从过去的政治彩色深厚的意识形态领域转变为文化产业(或内容产业,二者基本一致),这种转型还没有完全实现。也就是说,适合内容产业发展的管制政策和框架还没有完全形成。就在这个转型还没有完成的节骨眼上,我们又遇到了网络媒体的挑战。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等特征几乎摧毁了我国传统的对媒体的管制内容和管制方式,但是,现行的网络文化、网络音乐、网络视频节目、网络新闻、网络出版等的管制措施显然还是沿袭了过去我国传媒管制的思路,这样管制是否达到预期的功效和目的不无疑问。报告简要地分析了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网络媒体(网络内容产业)出台的管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媒体监管的政策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网络媒体监管应当由过去的主体监管转变到行为监管,在这些思路下,提出政府规制和行业自治是未来网络媒体秩序塑造的两个基本力量,并介绍目前已经存在的自治措施。

4.网络内容产业的基本秩序是版权秩序,如何将版权法应用于网络传播,平衡作品创作人和网络传播的各种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发展网络内容产业的重要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界定网络传播的基本秩序,但如何合理应用于各种信息传播行为、转载行为、链接行为仍然是需要发展出更细的规则

网络内容产业的产品基本可以归类为两类,一类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copyrightable work);另一类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信息产品。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信息的交易在网络环境下普遍存在,其合法的基础在于这些信息收集、制作或创制者为他人取得这种信息提供了便利,因而具有交易的基础。尽管其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挑战,但其存在仍然是互联网繁荣的重要内容。目前关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信息交易主要受合同法调整。而网络内容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的基本秩序是版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界定了作品创作人、作品制作人、传播或发布人(传播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仍然可以和应当适用到网络媒体上。只是传统的版权作品散布(distribution)过程在网络环境下变得简单而又复杂,他既为作者提供了自我“出版”和“销售”契机,又为作品的失控流转(版权得不到保护——侵权)提供了手段。因此,如何将版权法应用于网络传播,建立网络内容产业的基本秩序是研究网络媒体秩序重要内容。

报告研究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网络传播权的形成和应用,研究了各种传播行为、转载行为、链接行为的版权问题,勾勒了网络传媒中版权作品传播的秩序和规则,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问题。

5.互联网给人们平等自由的话语权,但同时也存在不良信息、垃圾信息,甚至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信息等问题,因此,网络内容和秩序监管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网络监管的核心内容

互联网给人们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因而成为公众舆论的最大聚散地。网络以其快捷性、广泛互动对话性、发表意见隐匿性等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拓宽了公民表达与话语空间,发展了民主,强化了舆论监督。但是,网络的虚拟性也使人们敢于表达勇气,也削弱了道德的束缚,甚至放纵自己言行。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垃圾信息,以至黄色信息、暴力信息充满了网民的眼球,网络文化与网络污染如影随形,同时发酵,它对缺乏鉴别力的网民的腐蚀和伤害决不可低估。如何在给民众以自由利用网络沟通和共享信息的同时,建立合法、清洁的网络文化环境,发展网络文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章对网络言论或者网络内容监管进行粗略的探讨。

6.网络信息侵权是信息内容侵犯了他人的版权等知识产权,或者侵害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其责任承担仍然是谁发布,谁担责,至于作为信息传输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有在知道某信息侵权,仍然继续传播或听任何信息扩散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网络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在网络环境下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便是信息侵权。信息侵权指因特网上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最常见的是网络传播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或商标或权利权;另一类网络信息侵权是,信息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另外一大障碍。本章首先提出网络信息侵权概念,将各种侵权归结为信息内容侵权并试图建立网络信息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和归责原则。

报告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侵权的责任承担仍然坚持谁发布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且信息发布人承担责任的也不应以过错为要件,过错只是损害赔偿时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承担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在理论上,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帮助侵权责任;另一种是替代责任。不过,这两种责任的基础均是过错责任,或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总体上,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均严格地适用这两种责任,通常以网络服务提供知道(经通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并有能力采取移除措施时,才因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而导致侵权事实继续或扩大时,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承担责任。

7.当人类社会活动移至网络时,网络安全就成为社会安全的问题。除了因自身技术、运行、管理缺陷外,网络安全还来自许外在因素,于是网络犯罪成为犯罪的新形态,也成为网络安全的隐患;打击犯罪的最好办法是预防犯罪,而不是完全靠事后的刑事惩罚。

21世纪是个无网不通的社会,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脑,然而网络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人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经受着网络安全的困扰。网络不安全除了自身技术、运行、管理缺陷外,还有很多外在因素——网络犯罪。内因和外因的相结合,使得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并非一个太平世界。

在技术层面上有效地保护网络安全,预防和减少诸如网络犯罪、黑客攻击、有害信息传播等对网络造成的危害,寻找并利用一整套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网络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网络犯罪有两大类五种类型。打击犯罪的最好办法是预防犯罪,而不是完全靠事后的刑事惩罚。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以限制和消除网络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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