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恶搞”喧嚣尘上,反“恶搞”的声音也日渐高涨,但在何谓“恶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广电总局却准备“出手”了——想播放视频短片么,来拿证吧!
笔者浅陋,有个问题想不明白:即使“恶搞”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是否一定要对之实施许可证制度,才能确保健康的网络环境?没有许可证的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行和一举一动就会“无法无天”了吗?
事实显然并非如此。我们知道,现有法律已经足够规范网络视频,比如民法、著作权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等,如果某人利用网络视频短片所进行的“恶搞”违反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说广电总局是因为“没有现行法律能够规制网络‘恶搞’行为”,故而才欲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那么问题的关键在哪?
一项新的行政许可的设立,从根本上说,是对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界限的重新划分,即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所以,在制度设立前必须证明其必要性与合法性。就网络视频短片而言,现行法没有规定对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已有的民法、著作权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能够调整“恶搞”行为,所以,广电总局并不能证明其意欲发放许可证的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或有充分的必要性,那么,该“条例”的出台很难不令人质疑了。笔者的小人之心不免再次泛滥,广电总局究竟是为了打击“恶搞”还是为了“寻租”?要知道,许可证背后意味着一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行政权力的设置并不必要,那么我们将其目的理解为“政府寻租”也是合情合理!
网络视频毕竟属于娱乐范畴,娱乐就应当有娱乐的精神、自由和“游戏规则”,广电总局显然将娱乐与文化传播相混淆了,后者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的确需要行政规制,但娱乐更多的是个人空间——满足他人和自我满足。娱乐有很多种方法,适度的揶揄、嘲弄、滑稽模仿当然归属其中,否则,我们怎会看到那么多精彩的评论文章及其他类型的作品?当然,娱乐业是有底线的,这是毋庸置疑的;除了道德的约束之外,著作权、名誉权、刑法和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等等,不都是网络视频的“紧箍咒”吗?广电总局如若不能证明其制定条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除了政府寻租,笔者找不到其他解释。
杨明(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