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网络恶搞的新规即将出台,它能否顺利实施及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都是产业界关注的话题
进入2006年,“恶搞”已从小部分网友的自娱自乐跃变为大众集体狂欢的盛宴,它将网络空间污染得乌烟瘴气,净化网络空间刻不容缓。
近日,广电总局宣布即将在9月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对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熟悉内情的相关人士指出,所谓违规现象就是指近期频繁出现的网络恶搞视频。这意味着在新条例出台之后,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包括视频短片,都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据悉,新条例出台后,一些中小网站首当其冲地遭受影响,而新浪、搜狐、网易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则均被视为拥有开展相关视频服务的资格。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该办法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但网络普及程度已是今非昔比,来自民间的网络创意层出不穷,“39号令”已显过时。
以净化网络空间为目的规定频频出台,但网络上流传的恶搞之风仍是屡禁不止。那么,最新的管理条例就能有效遏制猖獗的网络恶搞之风吗?
“馒头”开启恶搞先河
2006年初,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片子横空出世,而真正捧红它的是其讽刺对象——电影《无极》的导演陈凯歌与“馒头”制作人胡戈的对峙。一部个人创作短片引发的社会轰动效应短时间内刮起互联网恶搞之风,一大批网络恶搞怪才浮出水面,愈演愈烈。
前不久,一首恶搞世界杯的新作《dadada》短短三天被百余家网站转贴;“石榴哥哥”、“猴子妹妹”、“于窜红”等一大批明显模仿“芙蓉姐姐”的网络恶搞人士纷纷亮相,他们多数以夸张、异于常人、丑态百出的形象出现,引来众多粉丝的“追捧”。
除了“自我恶搞”以外,就连春晚最受欢迎的歌曲《吉祥三宝》在一个月之内,竟被改编成《吉祥三宝》小偷版、《命衰被欺》搞笑版、《吉祥三宝》馒头版等20多种不同版本。更为出格的是,红色经典影片《闪闪的红星》也被恶搞成“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原来的“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片头变成了“八七电影制片厂”,潘冬子的父亲变成了“地产大鳄”潘石屹。4月22日,八一电影制片厂就此事发表“《闪闪的红星》岂容恶搞”的声明,对该片作者“胡倒戈”的恶搞行为表示不满。
恶搞之风越刮越猛,奥运吉祥物福娃、超女等纷纷中招。恶搞的对象早已超出文娱圈,公众人物、普通大众以及各种影音图像作品,甚至舞蹈《千手观音》,无不惨遭恶搞。
与此同时,恶搞也成为滋生网络侵权的温床,著作权、肖像权无一幸免。有专家认为,网络恶搞百般丑化英雄人物,对社会公众产生的极坏的影响,涉及到政治造谣、经济牟利、法律侵权等诸多问题。对于那些靠歪解历史、恶搞英雄形象来获取名利的人,应该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行业分析家指出,在形形色色的互联网络信息中,潜伏着各种有毒文化,如具有消极意识形态作用的网络“黑色文化”,渲染色情、暴力的网络“色情文化”、“暴力文化”,都对青少年带来各种消极影响,而他们正是网民的主流阶层。
据悉,目前在我国的网民中,21~35岁的占88.4%,大专学历以上的占86%,由此显示中国互联网使用的主要人群是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分析人士指出,网上看恶搞作品的大多是青少年,而恶搞给优秀的传统文化埋上了“地雷”,很多青少年不知道历史的来龙去脉,就提前被恶搞这种手段影响,并产生一些思想上的误区。所以,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对此,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我们会尽快制定出有关规定,希望能把这个现象制止住,而且我们也希望跟传统媒体加强互动,来监督网络媒体的建设。”
国外经验值得借鉴
网络恶搞等次文化并非中国独有,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会有网络次文化的传播,这似乎是网络的通病。不过在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对网络次文化的限制更加严格,他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美国大法官冈萨雷斯呼吁国会,对那些在网络系统上提供儿童色情内容、又没有报告的网络服务商,课以3倍于目前数额的罚款:即初犯时罚款15万美元,之后每次违法罚款30万美元。
在印度,2000年6月,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印度人一般称为“网络法”),该法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而定,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该法规定,黑客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监禁时间最高可判3年,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者将面临最高为5年监禁的惩罚。
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网络观察家指出,国外对网络违规现象处罚得比较严重,而且这种重罚措施很有效,但在中国处罚就相对比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足以打击网络违规现象。
此前颁布的“39号令”就因为处罚较轻而流于形式。它仅指出,如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这个规定太过模糊,从实施的角度来看效果还是不尽人意。
比如,根据“39号令”的第17条规定,胡戈DV短片新作《鸟笼山剿匪记》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获相关许可证。但该规定出台已两年多了,胡戈等人在无“许可证”情况下,依然大肆传播自己的“杰作”,而且并未受到任何惩罚。是胡戈等人眼中无“法”,还是相关规定难以操作?
所以,业界普遍希望广电总局此次出台的规定不但可操作性强,而且惩罚措施不能避重就轻。
把洗澡水和孩子同时倒掉
毋庸置疑,广电总局即将出炉的新条例将对基于互联网的视频创作产生巨大影响,它实质上为网络视频提供了准入机制,一些中小网站将难跨入门槛,也就意味着无权进行视频业务,对一些色情淫秽内容和非法短片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这不仅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而且从长远考虑,这也是对社会负责。
但这一新规能否真正起到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质疑:许可证制度在整治“恶搞”网络视频的同时会不会引发其他的问题?比如,会不会出现把洗澡水和孩子同时倒掉的现象?而在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针对分散的个人行为(网络视频基本上都是网民个人创作和传播),许可证制度如何能够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落实?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落实,那么该法规会不会遭遇类似反垃圾邮件法规一般无疾而终的命运呢?
2003年,美国出台的《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和中国相关部门实施的“反垃圾邮件管理规定”就先后淡出。美国法案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类似规定出台更早,在2002年11月就成立了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但中美两国相关机构都是干打雷不下雨,实施管制后的效果完全令人失望。网上传播垃圾邮件的数量并未随相关条例出台而有所下降,反而一如既往地稳定增长。根据从事垃圾邮件过滤业务的Brightmail公司的统计,2003年10月、11月、12月,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分别是52%、56%、58%,2004年1月、2月、3月、4月,这个比例分别上升到60%、62%、63%、64%。这一切都说明,美国《反垃圾邮件法》已告失败,中国的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也是名存实亡。
对于全球反垃圾邮件失败案例对中国反“网络恶搞”的消极影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一官员指出,总局已经建立了比较先进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还在按规划建立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分中心,并和各个省市的技术监管系统联合,以形成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以这个体系为后盾,相信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都会得到有效的实施。
然而,胡戈等人表示已经注意到广电总局之举,但他们对新条例颇不以为然。胡戈就曾表示:“这个条例不是针对个人的,对我没有什么影响。如果以后个人视频在网站受到限制,我可以通过人和人的方式传播,比如聊天工具、邮件等。”
专家也认为胡戈提出的问题不仅在新条例中找不到答案,更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使得通过端到端方式传播恶搞视频的方式成为新一种流行。“宜疏不宜堵。广电总局不应单纯从网站着手来解决问题,而应该从源头开始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北京网通流媒体实验室工程师王清然建议,一方面大兴网络文明之风,让恶搞之人自觉为此收手;另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让他们不敢有逾越雷池之想。“一旦被查证实,恶搞之人将被施以重惩。”王清然说。
看来,旧题未解,新难即来。要真正净化网络之风,一帮恶搞的势力还真成了让广电总局为之头痛的顽疾。
【 安 冉 来源:《IT时代周刊》2006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