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管理是自我管理,对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企业或其他机构来说也是如此。政府可以使用各种强制手段控制个人或企业,但政府总难免有疏漏。如果个人或企业没有养成守法的习惯,由于利益驱动自觉或不自觉地触犯法律和规章,政府的管制成本就会提高,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永远没有完结。
我国政府对图书、期刊、报纸的出版,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是非常有效的。在我国,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都是由政府创办的,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它们有完全的控制权。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之所以有效,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媒体的自我约束,换句话说,就是行业自律在起作用。
但是互联网企业就不同了。互联网基础运营商虽然是国有企业,但它们只负责通讯线路,不负责内容建设。我国本土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商(ICP)绝大多数不是政府创办的,政府对这些企业并没有直接的人事控制权。我国的互联网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政府的监管力量也很有限。在这种环境下,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的行业自律很难建立起来。
企业的自我管理需要付出成本,对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来说也是一样。政府的管理规章中虽然规定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对网站内容有监管职责,但增加管理成本却不会带来经济效益的事,恐怕没有多少人能够自觉自愿地做到。
企业和个人一样,为了追逐利益,随时都有可能走到法律的边缘甚至越过法律的界限。促使很多人遵守法律的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惩罚的恐惧。如果法律本身不完善,或者政府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漏洞,使有些人可以违法而不受惩罚,那么在利益驱动下,有多少人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实在难说得很。
反之,如果法制比较健全,侥幸逃脱法律惩罚的几率很低,违法的成本太高,则有助于企业养成自律的习惯。
因此,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必须以健全法制为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促使互联网行业形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在缺乏这个基础的条件下,寄希望于互联网的行业自律来净化网络环境,无疑是一种奢望。
200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