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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叫停所有的校园广播站

2007-5-1 阅读2998次 本站网友 纳西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双桥头村村委会自筹4万元资金,在村里办起了电视台,播放村民喜欢的节目。4月28日,开办了两个多月的村电视台因违反国家政策被叫停。(据4月29日《华商报》)

双桥电视台之所以被叫停,相关部门说是“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先不论这个处罚是否妥当。我总觉得,从法律角度看,随着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运用到寻常百姓家,我们需要一个行政解释,来界定何谓立法初衷所定义的广播电台及电视台。不然,若不论资金投入、覆盖范围等因素,因为有相关设备就可以认定的话,那么现在的校园电视台,以及比比皆是的校园广播电台是否也可认定为违规,一律予以叫停呢?还是说一切都是名字惹的祸,如果不叫“电视台”而叫“电视文化站”,双桥“电视台”就可以继续办下去?若真是名字惹祸的话,那相关部门就不能单纯的叫停这么简单,而应告知更名,不然群众就难免误解为:执法是为了方便权力,而不是为了方便权利。

行笔与此,姑且不论合法性,窃以为,叫停双桥电视台似乎也欠合理——诚然,报刊、电台、电视台这类有一定传播性的文化载体往往是要审批的,但就像校园内刊、企业内刊,甚至一些部门系统的内部刊物,也不需要什么统一刊号,那么,一个村自娱自乐的“电视台”也真得非要很高的设立门槛吗?

话说了回来,村电视台初吃螃蟹程序难免粗糙,争议在所难免。但是一个真心为人民服务的行政部门面对群众喜闻乐见的新事物,绝不能草率地封杀。至少在叫停双桥电视台前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接下来也要叫停所有的校园广播电台,如果认为不妥,那就要思考是否是刻舟求剑式地适用法规,或者说这一法规是否有待修改、完善;如果认为妥,那我实在无话可说,立马闭嘴。

稿源:红网  作者: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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