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一周年。笔者注意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但作为媒体,在这方面,却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部分媒体对未成年人关爱不当,以至在报道未成年人时,会出现“误伤”孩子的状况。
“误伤”的表现
1.常规的慈善救助活动报道,强迫孩子付出尊严、伤痛代价
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时对孩子造成的“误伤”,目前主要存在于常规的慈善救助活动报道中。特别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是,媒体并没有认识到“误伤”的存在,有的还在年复一年地“大张旗鼓”地进行。
某早报在2007年8月9日特别报道《在他们的小书包里装上一份爱心》中,用一个版的版面,以短文配人物图片的形式,刊出“受助儿童等你认捐”的内容。为了显示内容的真实,不仅使用本人的照片,刊出具体的学校班级及详尽的家庭住址,还把孩子们的“悲惨现实”展示出来。
报道刊出后,受助儿童能否以一颗正常的心和小伙伴交往,他们今后的发展道路如何,是值得人担忧的。遗憾的是,新学期开学前后,受助学生手拿善款或助学金亮相的新闻总会年复一年地出现在媒体上,却不知道有多少记者采访、拍摄时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虽然媒体和记者确实也都是抱着一颗关爱孩子的心在做这件事情。
2.报纸电视所刊播的一些社会新闻,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名誉和肖像权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媒体对未成年人来说,是相当强大的巨人,由于他们是孩子,很多成年人,包括他们的监护人,根本没把他们看成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3.放大孩子的缺陷,甚至用缺陷来代指孩子
因为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14岁的江西男孩邱李幸因浑身发紫被称为“紫娃”。在社会各方特别是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邱李的命运发生转机。在上海治病期间,“紫娃”的称呼一直见诸报端。类似情况还有不少。
4.重大社会新闻,特别是报道重大事故、灾难时,严重侵扰孩子
孩子们是弱小的,一个健全的社会总会把过多的关爱投向他们。事实上,在大事故、灾难发生时,如果有孩子的身影出现,那引起人们关注的,首先会是他们。但是有的媒体,关爱却变成了“不放过”,千方百计地让孩子回忆、“再现”,让他们再次遭受伤害。
记者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包括幸存者或逝者亲朋),这种行为在西方新闻界被称为“侵扰悲痛”。为避免侵扰悲痛,西方新闻界不仅仅依赖于新闻工作者的个人道德,而是普遍制定了严格的规范,也形成许多成熟的经验。我们在这方面也应该予以借鉴。
造成“误伤”的原因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
我们国家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及的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及的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可以说,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相关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作为未成年人及他们的家长,面对媒体,即便受到伤害,也不敢或嫌麻烦或没曾想过拿起法律的武器,更何况很多时候,记者编辑本来的出发点就是“好心、帮助”呢?
2.媒体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需求
保护孩子,为孩子说话,是媒体报道孩子的出发点,但由于媒体特别是综合性的报刊及从业人员对孩子未必了解,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法律权益不甚清楚,从而忽略了孩子的特殊性及需求。全国首例十岁孤儿状告媒体侵权案中,被告一直认为,在《一个孤儿的升华和“堕落”》文中,不仅使用了化名,照片对人物的双眼也作了抹黑处理,是善意的,不构成侵权。而实际上,报道对正在读书的孩子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法院也最终判决媒体败诉。
3.记者为了加强宣传效果,在宣传报道中,往往会对儿童大做文章,以夺人眼球或渲染气氛,或者对孩子某方面的状况进行放大,以获读者对孩子的关注同情,但没有想到,“好心”与“误伤”同时进行。在此过程中,有时个别记者还会以“拯救者”的身份出现,无意识中粗暴地对待新闻事件中的未成年人,未能正确对待他们的内心感受。4.在社会生活中,在人们的心目中,媒体处于高高在上的位置,孩子及监护人缺少对媒体“说不”的意识;记者编辑在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时,缺少询问报道对象及监护人对报道想法的环节及意识,结果报道刊出后,让孩子受到隐性或显性的伤害。
如何避免“误伤”的发生
1.增强职业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
目前,世界各国媒介职业道德的共同点都有这么一条:不伤风害俗,注意保护青少年及易受伤害者(如儿童、无辜的罪犯亲属和朋友、性骚扰的受害者和住院的病人等)。我国也有不少从业者和学者认识到,传媒业职业道德意识缺失,表现之一是侵权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2.在“对孩子负责”的基础上讲求新闻的基本原则
在宣传报道中,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孩子的遭遇往往会引起读者的关注,从而“抢人眼球”。有的记者,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呵护,津津乐道于孩子的悲惨细节,进行大肆渲染。为了抢新闻,采访时没有尊重采访对象的内心需求甚至是人格尊严,不是小心翼翼地避开那些可能刺伤孩子的话题,而是一次又一次让孩子回忆“悲伤一刻”。在写作时,特别爱渲染孩子的不幸与苦难,展示孩子不愿提起或者令其更加痛心和悲伤的细节。
应该说,某些报道,单纯从新闻自身来看,没什么不妥之处。但对于孩子,记者在采访时,应该尽量不要去侵扰他们。有些内容,可以采访相关的人员,未必非要每次都让孩子们回忆才能达到宣传效果。莫给孩子的伤口上撒盐。
3.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报道在渲染感情时,要注意把握分寸。如果特别强化感情、激情,使用带有偏见词语或修饰语,比如“黑娃”“独眼龙”“六指”,容易造成对被报道者的隐性伤害。媒体工作者,在报道涉及到孩子的新闻时,要多多替孩子考虑,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家庭基本上都有孩子,作为生活在家庭中的记者编辑,在进行采访报道时,可以从父母或兄弟姐妹的角度去考虑:如果这个孩子是我的孩子或兄弟姐妹,我会这样采写吗?我会用这样的词语来形容吗?
4.采编时注意细节,多留心眼
在实际采、写、编的过程中,记者编辑应尽量避免受到某方面的诱导,勿忽略报道的“杀伤力”,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的“误伤”。
面对灾难、悲剧或爱心捐助活动中的未成年受害者、受助者,记者要替孩子考虑,多注意细节,采访时多个心眼:1.我的文字是否带有歧视或有不客观的内容?是否会无意中伤了孩子?2.在重大灾难、悲剧发生时,是否一定要采访现场的未成年人才能达到宣传效果?有没有其他替代者可以接受同一内容的采访?3.在大部分孩子可能认为“不好”时,有没有使用化名,别人看到后能否推测出受访者是谁,是否征得了受访者及监护人的同意,拍摄照片时是否考虑角度等等。4.爱心捐助活动中的受助学生及他们的家长,是否同意新闻报道中出现本人的名字、身份及形象等等。编辑时,文章中只要有涉及到被报道者的家庭隐私、缺陷等方面内容,涉及到可能会被报道者伙伴取笑或挖苦的内容,一定要使用化名。交代人物时,能够避免出现学校名称时,尽量避免,更不要提到班级。如果需要刊登照片,要对照片进行处理。
(作者是《少年日报》副总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200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