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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切莫“灯下黑”

2008-3-24 阅读1974次 本站网友 风华雪夜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栏目目前面临着不小的压力。据媒体报道,3月18日,该栏目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坦言,《百家讲坛》遭遇了发展瓶颈。个中原因,除了栏目内容趋于单一、学术明星资源匮乏等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其他电视台纷纷仿效,竞争压力日趋增大”。

因为受欢迎而被争相效仿、克隆,这种情形在荧屏上已经算不得新鲜了。从近两年席卷荧屏的“选秀”节目便可看出这效仿之风是如何盛行了。

事实上,在某些电视人眼中,借鉴其他兄弟单位的节目形式,是顺理成章的事儿。其一,文化单位原本就有“移植”的传统。在过去,对于好的节目形式、节目内容,无论是上级部门,还是兄弟单位,都是鼓励大家去无偿“移植”的,这样可以扩大作品的影响,服务于更多的民众。其二,电视行业尽管有一些产业属性,但归根结底更多属于事业范畴,在这个特殊行业,出于服务公众利益的目的,借鉴一些节目的内容和形式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移植”的方式尽管仍然可用,但考虑到节目的生产制作是需要某个具体的单位来投入的,因此,即使是“移植”,也不应该像以往那样是无偿的;电视行业尽管属于宣传文化事业,不过,对于那些娱乐性很强的电视节目而言,资以赢利的性质还是比较明显的,对于这一类的节目,如果仍以公益来说事儿,恐怕就不太能够说得通了。

诚然,电视节目的表现形式、运作方式能不能无偿“借鉴”,就目前而言,好像并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界定,这也是许多电视节目的生产单位在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时遇到的瓶颈。不过,在笔者看来,任何新节目形式的出现,都饱含着生产者的创意,如果对这些新节目形式、新运作方式中的创造和劳动不加尊重,到头来受到伤害的还是整个电视业。

电视行业本身承担着宣传、提升大众版权意识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一行业的从业者尤其应该在版权保护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切莫出现“灯下黑”。如此,不仅使大众受益,而且也为电视行业的发展创造良性的环境。

来源: www.ccdy.cn  作者: 思哲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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