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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媒体公开

2007-7-14 阅读2946次 本站网友 扑天雕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二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报突发事件”的规定。此前,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被当地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删除这一不合时宜的规定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因为正如审议所认为的,一审草案中对媒体“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因此,该规定的取消,恢复了新闻媒体对地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原有空间,并承认媒体在促进地方“良政”上的作用,值得肯定。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媒体的存在对于监督政府与实现民众的知情权,都不可或缺,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是媒体的正当权利。事实上,从孙志刚事件到山西黑砖窑事件,从松花江水污染到太湖蓝藻爆发,在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的深入调查和连续报道不仅为有关部门处理危机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同时也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并实现了民众对突发信息的需求。

媒体的公开报道在突发事件中起什么作用我们可以举正反两个事例略加说明。2003年春,SARS肆虐中国,面对这样一场人类史上突如其来的疾病灾难,媒体没有及时发挥出舆论的社会预警功能(不论何种原因),结果造成惨重的损失。有了这个教训,当2005年初安徽爆发流脑疫情时,媒体的预警功能立即显现出来,及时报告疫情,不断介绍有关流脑的传染和预防的基本知识,并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流脑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没有引起舆论的波动和社会心理的恐慌。

媒体之所以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发挥正反两种作用,根本上在于媒体所具有的信息传播功能。任何一次的突发事件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尤其是当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社会对信息需求空前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如果反应迟缓,那么它就会加剧社会的恐慌,发挥不好的作用;反之,如果媒体在第一时间迅速报道新闻消息,给人们传达充分、详细和全面的信息,既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对于尽快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安抚百姓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正因此,政府必须保障媒体的这种权利,改变过去那种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捂盖子”或者所谓“内紧外松”的做法,积极与媒体合作,共同把危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在社会转型的今天,由于改革已进入社会结构的全面分化时期,利益和权力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转移,从而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矛盾和冲突比过去要多得多。如何学会有效、及时、和平地处理突发性危机事件,已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因而,对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要求也比过去高。显然,媒体要比过去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媒体一旦失职的话,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也是过去不可同日而语的。

当然,媒体在充分利用报道自由的同时,也不能滥用这种自由,如果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超出了边界,不但起不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反而会加剧社会的波动。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说过:“如果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总的来讲,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近几年媒体在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总体是比较积极的。在这个重视社会参与的信息时代,我们不要害怕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来源:《学习时报》 余 闻 2007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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