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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

2007-7-13 阅读2477次 本站网友 雷柏 发表 【字体: 上一篇<<>>下一篇

7月6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7月4日下午2时17分,台湾首富郭台铭的三弟、前鸿准董事长郭台成逝于北京道培医院,4日下午5时左右,富士康科技集团公司一份特急文件下发到公司各个部门,要求该公司的员工从5日起不得穿鲜艳上衣,并从各个部门抽调人员去守灵,实行两班倒。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很大反响,于是,富士康科技集团党委的刘书记出来回应,称“B6食堂里设的不是灵堂,只是一个供员工自发自愿追思的地方,员工追思一分钟就走。另外,让员工不要穿红衣服,我们也不是强制性的”。7月7日的《南方都市报》对这一回应作了报道。

不过,一些网友却据此认为前一篇报道歪曲了事实、记者“无良”。说实在的,富士康公司虽然作出了回应,但这事情是否强制还不好说。即使媒体第一次报道有误,但也不能将“无良”的帽子扣在记者和媒体身上,因为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是无可厚非的。

有关真实,我要列举三种概念:一是客观真实,一是法律真实,一是新闻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客观世界确实存在过的事实。人类通过无穷尽时间和精力不断地探索真相,可以不断地接近客观真实。不过,对于某一阶段和某一时期的人们来讲,却不可能无穷尽地探索真相,因此,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或者“新闻真实”。

“法律真实”是司法中追求的一种真实,因为审理一个案件要讲究诉讼的效率,所以人们不可以花费无穷的时间和精力、金钱去办理一个案件;人们也要讲究程序正义,不可能将那些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为证据。于是,人们只能追求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差距。

对于记者和媒体来说,他们只能追求“新闻真实”,一种记者根据自身调查得来的事实。这种“新闻真实”是比“法律真实”更为弱的一种真实,也就是可能离客观真实更为遥远的一种真实。首先,媒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报道时效性特别强,记者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来挖掘更多的事实;其次,媒体和记者的力量和手段都要比司法机关薄弱得多,不可能进行彻底的侦查式调查。因此,媒体与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只要新闻来源和新闻事实不是自己主观臆造,并且尽可能地进行了采访和调查,它们的报道就可以说符合“新闻真实”,那么人们尽管对于报道本身可以质疑,但对报道行为本身是无可指责的。

“新闻真实”其实是一种动态的真实。记者在报道中,要进行多方面的事实挖掘,要多采访一些人,尽可能逼近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在负面报道中,一定要进行“平衡报道”,要采访你的批评对象;当越来越多的真相涌现出来,记者不能满足于以前的报道,而是要根据新出现的事实进行后续报道。

关于“新闻真实”,“皇阿玛性交易事件”的报道可以提供一个范例。2003年6月28日,四川歌手周璇在签名售书活动中突然披露,她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当签售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她拒绝,该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于是《成都商报》据此刊登了《“皇上”提出怪要求》的报道。7月3日,周璇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成都商报》又刊登了《“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张铁林起诉了周璇和成都商报社。法院认为,周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言论的真实性,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成立。而成都商报社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璇主动约见记者,公开明确指出该影视大腕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在这一案件中,至少从“法律真实”上讲,张铁林没有要求周璇性交易。而媒体只是客观报道周璇的话,尽管报道的事实不符合“法律真实”,但是符合“新闻真实”,因此,媒体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媒体不可以此作为新闻失实的借口,对读者不负责任。

来源:《东方早报》2007-7-13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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