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5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见证奢华”,“新豪宅,彰显财富拥有者的非凡品位”……当买不起房成为大多数人的苦恼时,铺天盖地的房地产广告用词显得格外刺眼。这些炫富的广告语深深刺痛普通民众的心。北京市政协委员吴文凯认为,这类广告折射出强烈的贫富反差,有违和谐社会理念,应该加以整顿。
应该说,长期存在的“炫富广告”并不是新闻,真正构成人们热议的原因,是有人终于以“保护穷人的感情”名义站出来说话了。尽管许多人对这条新闻的解读像穷人看到那些广告一样,显得过分情绪化,但仍然可以肯定,更多的人关注的并不是广告本身。是什么让公众缺少了理性,对街头广告都没有了承受力?似乎这才是值得评说的问题。
吴文凯先生把“炫富广告”理解为“深深刺痛普通民众的心”,当然有一定的依据。尽管任何时候财富本身都不是罪恶,一个开放而秩序的社会更不应该排斥财富,但是若干年来,房地产的广告词中反复出现“至尊”、“豪宅”、“奢侈”、“顶级享受”等字眼,与目前大多数人的实际生活形成了强烈反差。人们对这种张扬奢华生活的广告越来越有一种逆反心理,甚至有人认为这些广告语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
“炫富”无疑是种不健康的心态,但一味指责“炫富广告”影响社会和谐,未免有些言过其实,至少这种说法有避重就轻之嫌。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媒介,广告本身不可能制造出贫富差距,非要说这样的广告影响了和谐,充其量也不过是影响了视觉上的和谐。进一步说,即使这些广告的出现是广告商缺乏应有的审美公德,但还不至于“深深刺痛普通民众的心”,之所以能够引起大众传媒的口诛笔伐,更深层的内涵无非是反映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实: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公众的承受力逐渐缩小。
曾几何时,一旦有人对利益集团的某些所为进行指斥,就会有学者、专家提醒人们要保持冷静地头脑,谨防“仇富心理”。仿佛中国人的“仇富”心态已经达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以致于“仇富”成为了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从目前的“炫富广告”现象看,即使没有人“仇富”,依然有人在“欺穷”。《信息时报》2006年9月21日载,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汇美西路路口,42岁的湖南女民工陈小英过马路时,因手里的铁锹碰到了一辆白色丰田车车尾,被车主拖到路边连扇两耳光倒地。不想惨剧随之发生,陈小英被一辆行驶的货车后轮压住头颅当场惨死。其实,陈小英的惨剧只不过是个代表性的案例,类似宝马撞人,矿主斗富拿工人开心等事件可谓举不胜举。如果有人偏偏红口白牙说这是个别现象,忽视富人对穷人的轻蔑,不是别有用心就是自欺欺人。
其实,中国何曾有过“仇富”的传统?从孔子的“富则达济天下”,到明朝田艺蘅的“善富者,羞德之不积”,连《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和薛宝钗都不仇恨贾府的富有,还朝思暮想要嫁给贾宝玉为妻,从骨子里就没有把焦大那样的穷人放在心上。而这样的选择历来被成为“人往高处走”,如果不是被逼到忍无可忍的地步,朴实善良的中国老百姓断然不会无端仇视任何一个成功的富人。
我赞成一句接近真理的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美国的比尔·盖茨富可敌国无人仇视,科学家获诺贝尔大奖没人嫉恨,奥运冠军一夜成为百万富翁没人切齿,为什么中国的老板却偏偏成了众矢之的?难道不是黑白两道的刘涌式大款、官商勾结的赖昌星式巨富太多太多了吗?在这些巧取豪夺、丧尽天良的富有者面前,小小的广告又算得上什么?就算可以把“炫富广告”用行政手段加以制止和清除,是否就意味着遏制住炫耀性消费,让那些富有者去考虑社会责任呢?当然不可能。所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欲盖弥彰,暴露出的恰恰是人们对两级分化现象的束手无策。
司马迁说:“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我们且不管其中“本”与“末”的指向性,任何一个时代都有特定的生产方式,但奸富最下作是永恒不变的定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暴利,古有盗墓、抢劫、偷盗、欺诈,现有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官商勾结、垄断经营。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这样损人利己者都属于奸富范畴,其所得大多是不义之财。如此罪恶行径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大行其道,甚至以广告形式炫耀,老百姓能不切齿痛恨吗?
我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中国如果不加节制地“炫富”、“斗富”,势必使得炫耀性消费演绎成一场人为的灾难,其结果将使奢侈之风盛行,使挥霍浪费习以为常。由此所衍生出来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将不可避免地转变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近年来“灭门案”层出不穷,从某种角度已经揭示出荀子所谓“上好富则民死利”的正确性,这种“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的仇恨与绝望情绪太可怕了,不仅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安全,也会产生更多见利忘义的贪官、暴民,进而使社会文明的发展停滞不前。而这一切绝不是任何一种广告形式所能够承载的沉重。
2007-05-15 南方网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