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接受游行示威申请,逾期不复视为许可"。即使题目以观,这也是一种政治上的改进。它出现在奥运这个举世瞩目的"殊态"时期,殊可理解。这些年来,媒体上有"奥运经济"一词,其实,借奥运之风,未必也不可以有"奥运政治"。这不是把奥运政治化,而是某种意义上的政治奥运化。政治本身就是公民事务的一部分,奥运重在参与,政治公共事务,公民也重在参与。经过申请的游行集会正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一种形式。
游行集会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它由宪法授予,又由宪法保障。但,在宪法与宪政脱节的情况下,公民的这项权利往往流于一纸空文而无从兑现。对此,美国应对的办法是,制定"宪法修正案"亦即"权利法案",以其第一条来限制国家立法,不准它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剥夺公民和平集会权利的法律条款。至于这次奥运出台的举措,则是直接针对国家行政权力,它几乎类同于游行的登记制或备案制。和以前相比,这的确是个值得称道的举措。
如果游行集会没有暴力或煽动暴力的因素,只是一种言论、思想或利益上的表达,公安权力不妨持宽容态度,尽量予以许可(这才是真正的登记制)。这里的底线很明确,即游行不得在现场扰及公共治安。另外,一个久染那个时代色彩的词汇需要指出,所谓"游行示威"。其实,游行未必是为了示威,而是正当表达自己的权利。通常说来,权利不是权力,它无威可示。再者,"威,畏也"(《说文》),行使权利也不需要让他者产生畏惧。因此,若用"和平集会"可能更准确一些。在这里,和平是最重要的,但它需要权力和权利双方配合。
游行作为一种常态政治,是每一个民主政体的必然现象。如果一个国家中看不到这种现象,倒可以从中观察它的政治体制是什么。中国作为一个共和国,共和的要义就在于这个"和"是"和而不同"的和。共和体不是共同体,它不是一味求同,而是同中存异。因为构成共和的对象本身就是不同的。不同的对象需要表达不同的声音、意志和利益,除了按照共同制定的游戏规则博弈,它当然也可以通过游行、集会、请愿表达自己想表达的一切,哪怕它不同于社会主流或对权力持异议。因此,不要把游行视为洪水猛兽,它是多元化社会中很正常的公共生活现象,甚至带有游戏色彩。
这里不妨挑剔一下该报道的结尾:"对于这一条时限规定,外界普遍给予了好评。一名外国记者表示……,这是非常大的进步。"尽管说的是事实,但为什么是老外说?好像这是做给外国人看的,而我不希望是这样。 作者系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