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两中学生救助98岁老太反成被告,被索赔11万。日前,合肥市年近百岁的刘老太太,从法官手里接过4万多元的赔偿金。备受读者关注的98岁老太与中学生打官司一案,历经一年多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9月19日《新安晚报》)
又是一个翻版的南京彭宇案。从网络上大量的留言看,这必将继续成为一起影响性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合肥两中学生救助了98岁老太,无非两种可能:一是纯粹学雷锋;二是伤害后的积极救助。其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折不是民众所能厘清的,可是,为什么这些案件的判决一旦尘埃落定,总让我们多了一层失望和悲伤、甚至这种失望与悲伤马上华丽转身成一种抑善的价值理念呢?
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无论是自由心证的说法还是间接证据的推断,救人被告案中的被告,似乎无一例外地被作为第一嫌疑人而遭遇先入之见。难怪有人据此解构说:我有证据证明彭宇没有撞人!——肯定是那些准备为彭宇捐钱的人撞的,否则为什么捐钱?与情理相悖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司法陷入了空前的两难:秉承司法的理性逻辑还是弥合可能的善行的道德风险?而法院的这两份判断都未能体现自己的民意担当——而这,恰恰才是救人被告案一经判定立成舆论焦点的根源。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判决本身的技术含量和正义旨归,而是需要收敛判决中冰冷的工具理性主张、还原对起码的天理人情的适度悲悯:在不改变判决实体的前提下,肯定救助行为的道德高蹈意义。遗憾的是,这两份判决都一应吝啬地对客观救助行为未予褒赏,而全部火力在论证其可能的恶意或伤害上。在救与不救都可能成为被告选择的事实语境下,对被告的道德选择成本视而不见,客观上暗示给民众另一种可能:摔倒的不能碰,万一被讹诈,法院的逻辑推理是不会考虑善行的可能的;即便是自己碰倒的也大可溜之大吉,因为法律对积极救助不会有丝毫感动,对伤害行为的积极补救竟然不能成为酌情的客观理由。
救人被告案的真正焦点在哪里?其实并不在于判决本身的轻重缓急,而在于其没有在能力范围内有理有据地放大对道德行为的鼓励与支持。都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不能因己之低而度人之恶,换言之:你可以判决老太太胜诉,但不能不对两个中学生的救助行为给个说法——终有一天,我们都有可能摔倒在某条路上,比胜诉结果更值得我们担心的是:两个中学生或者彭宇他们还会伸出援手吗?
来源:红网2007-9-21 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