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文化部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细则还规定,参加募捐义演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
国务院7月2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违规者将予以处罚。文化部网站11月10日发出通告,从即日起到11月30日公开征求对这个决定的意见。(中新网)
《条例》上是这么说的
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通俗解读:在演出者要拿报酬的演出上,是不能对口型唱歌、伴着录音带演奏的。)
罚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发证登记档案制度,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
(通俗解读:违规后会向社会曝光。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义”
第三章第三十条: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通俗解读:不能打着募捐义演的旗号,喂饱自己的荷包。)
■追根溯源
明星假唱,理由还真不少
一,假唱由来已久,大家都假唱,我也跟着假唱。
二,有时音响条件不达标,为了“对观众负责”干脆对嘴形。
三,只要不是每场演出都假唱,偶尔玩几把,不算假唱吧!
四,身不由己,假唱都是导演安排好的。
五,过去真唱,现在老了,“弦也调不准了”,只好靠假唱亮亮相。
■备忘录
媒体报道过的假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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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言堂
关于假唱,明星有话讲
高林生:“某电视节目90%是假唱,99%以上‘假唱’为栏目组要求。”
崔健:“我们的听觉环境已经糟糕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电视节目有90%是假唱,现场演出有50%!你们是被严重侵犯的一群!这就是彻头彻尾的欺骗。”
郑钧:“现在假唱、假的颁奖礼令人发指,坚持真唱的歌手只有20%!”
韩红:“我举双手赞成(关于假唱的禁令)!作为歌手,参加商业演出,就应该恪守职业道德!观众买了门票,就是要听到歌手真正的原唱歌声。如果听假唱,观众不如买一张CD在家里听。”
2008-11-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