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强调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发布了一项题为《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具体提出了推进党内监督的六点对策建议,其中提到应尽快出台“举报人风险保护法”。
反腐征程上,我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努力。6月26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了12388统一举报电话,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借开通统一举报电话之机,“严明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母庸置疑,举报人是纪检部门反腐的天然“同盟军”。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居高不下的个人反腐成本,使得人民群众的反腐风险直线上升,明哲保身成了许多人的生活哲学,偶尔冒尖儿出来的实名举报人总带着些许壮士断臂的悲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1200多件。2006年,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在家门口遭3名歹徒袭击,生命垂危。案发后,经媒体报道,人们才知道龚远明因持续不断地实名举报贪污腐败现象,受到撤职下放、匿名威胁,最终还是遭到报复袭击。就在前不久,曾多次进京举报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的举报人李国福,也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离奇死亡。
实名举报,对于惩治腐败而言具有不容抹杀的意义,这使得纪检部门可以迅速确认目标,而不至于打草惊蛇。但转念想想,当你举报某个贪官的腐败问题,可能没过几天,你的举报信就在贪官手里握着,那你还敢举报么?泄密,成了一切问题的核心。若无法有效解决泄密问题,实名举报将会是国人永远无法承受之重,也总会是贪官嗤之以鼻加以嘲弄的对象。那么,我们应用什么来保护举报者与腐败抗争?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的作用。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也略嫌狭小,仅限定为本人而不包括举报人的近亲属。于是,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法”成为了给举报人提供特殊保障的首选。
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体制比较健全,而“保密”则成为其中最关键的字眼。19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信息告知政府。保密机制的严格苛刻由此可见一斑。而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必要时,国家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除此,在处理举报线索时,确保举报消息源流向的单一性,实行举报人专人受理、举报线索归口管理的制度。之前由于体制原因,我国举报线索的管理是“多龙治水”———多个部门、多个人员都能看到举报人信息,导致泄密成了情理中事。
在实名举报中,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因此,国家有责任为实名举报人提供有效的保障,通过立法抹平双方力量的差距,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法律的基本理念之一。(洪丹)
2008年07月04日 来源:南方日报